意义和内容的规范性

意义和内容理论的正规主义是语言意义和/或故意内容基本规范的观点。 随着含义/内容的规范性和基本性可以以多种不同的方式解释,现在将一个整个一系列的观点铺设给口号“含义/内容是规范的”。

在本文中,我们讨论了一些中央规范主义论文,我们首先识别出不同版本的意义规范主义,提出了已经提出和反对他们的论据。 然后,我们继续讨论内容正常主义,提供当代辩论的概述。 这两个辩论都非常持续,此时,对于Normativism是否适用于含义或内容几乎没有达成共识。 由于本文的第一次出版物,辩论的大部分都集中在其中的两个中央问题:首先,它已经争论了是否可以从有意义的表达式中得出意义规范主义,从而导致了意义表达必然具有正确条件的事实。 这是我们标记为“简单论点”的论点,并在第2.1.1节中讨论了对辩论的贡献。 其次,已经讨论了规则指导的性质,特别是与内容规范主义有关,并提出了如何理解的新建议。 我们在第2.2和3.2节中讨论了这一点。 最后,周围的辩论规范也在讨论中讨论了理性的规范,以及逻辑是否规定了我们应该如何推理的标准。 虽然在此进入中,我们将主要致力于我们对意义和内容的关注,我们还将参考有关合理性规范的相关问题。

1.对规范论文的解释

1.1形而上学问题

1.2各种规范性

2.意思

2.1意思是有利的规范

2.1.1简单的论点

2.1.2根据其含义使用表达式

2.1.3替代论点

2.2意思是确定规范度

2.2.1意思是确定规则或规范

2.2.3含义确定规则的指导

2.2.4原始规范性

3.内容

3.1内容发出的正规

3.1.1信仰的论证

3.1.2用于保持内容

3.2内容确定规范

4.结论备注:正规主义和自然主义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对规范论文的解释

1.1形而上学问题

正规主义是关于意义/内容性质的索赔。 根据规范主义,没有规范的意义/内容,不可能是非形而上学,概念或两者。 因此,第一个问题是:哪个是先前的规范或含义/内容?

重新读取,问题是:某些规范有效,或生效,因为某些事情如语言表达和故意国家都有一定的含义/内容? 或者这样的事情有意义/内容,因为某些规范有效吗? 我们将区分意义/内容“发电”(ME / CE)的规范和意义/内容确定(MD / CD)的正规(CF.Glüer和Wikfors 2009)。 MD / CD规范使得它们可以确定,地面或构成意义/内容; 在这里,规范是先前的。 ME / CE规范性是由无论后者如何确定的,含义/内容都会引发或随之而来的规范性。[1]

MD / CD Normativism旨在回答“基础”问题并提供形而上学解释:凭借语言表达/故意国家有意义/内容的情况? 通过Y的X的形而上学解释要求X至少倍于Y. [2] 卓越关系涉及三个元素:一组验证实体SE,一组形成卓越基地SB的实体,以及根据该组件的原则,根据该原则确定在SB中的哪个原理确定了SE中的内容(来自SB到SE的功能)。 贵宾是否足以进行形而上学解释,因此除非指定了确定原则,否则将不完整解释。[3] 涉及意义,这可以说是维特根斯坦所谓的规则之后的最重要的教训之一; 只要仅指定了贵宾群,它的元素就可以以任何旧方式映射到含义上,因此留下意义完全不确定(CF.Pagin 2002,Glüer2018)。[4]

1.2各种规范性

规范主义声称,除非某种类型有效或有效,否则没有任何可能具有意义/内容。[5] 因此,第二个基本问题是:那是什么样的规范?

此处相关的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在行动规范和存在的规范之间。[6] 存在的规范通常与评估相关; 他们告诉我们,即某种意义上,必须获得某种情况,即,在某种意义上是有价值的或良好的。 另一方面,行动规范告诉我们该怎么做。 两者都可以是prima face(或pro tanto)或分类(cf.ross 1930 [1987])。 Prima Facie Norms或评估可以被覆盖或超过(通过其他规范,义务或评估),分类不能。 两种行动和价值观也可以通过出处进行分类:道德,礼仪和谨慎,国家规则以及游戏规则。 类似地,可以区分不同种类的值。 含义/内容的规范通常在用于行动的规范方面被解释。

关于行动的规范,我们可以区分乐器和非仪器规范。 一个乐器规范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以达到某个目标,其中手段和结束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 其代理人的规范性武力取决于代理人的目标。 一个例子是:

(d)

如果你想让小屋居住,你应该加热它(von wright 1963:10)。

在非工具规范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区分处方和其他规范的行动,第三组和非本构规则或规范。[7]

通常可以在文字中配制,即,根据规定,禁止或允许/禁止的内容。[8] 它们可以是条件(CP)或无条件(P)。 对于条件处方,我们可以区分地理运算符(“应该”,“应该”)在条件(CPW)上占据广泛范围的那些,以及所需的范围(CPN):

(p)

你应该做X.

(共面波导)

你应该(如果c然后做x)。

(肺炎衣原体)

如果c,你应该(do x)。

(CPW)和(CPN)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CPW),有两种履行义务的方法:通过执行X或通过使C未实现的情况进行缩写。 不那么(CPN):一旦C被满足,您必须执行X.仅在(CPN)上,即可以分离。

对于处方,通常采取两项原则直观地保持。 这些是所暗示的原则,以及应该意味着违规的原则。 这两个原则都有点争议,但有初始合理性,因为规定,禁止或允许不可能的事物似乎没有多少指向(参见Williamson 2000:241)。

许多规范或规则涉及独立于它们的行动或活动的类型。 相比之下,构成规则或规范,在某种意义上,“创造”他们规范的行为或活动。 游戏规则是素质的例子。 根据中部(1959年)和Searle(1969; 33FF),本构规则通常和自然地,可以进入以下形式:

(cr)

在c中,做x计数为y。

根据这个建议,本构规则告诉我们,在某个上下文C(例如,足球比赛)中,可以通过执行不同类型x的动作来执行y(例如,评分目标)的动作(例如,踢球成一个网格盒)。 根据Searle的说法,在社会本体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机构事实”(有关金钱等社会状况的事实,可以在集体接受这类规则方面解释(CF. Searle 1995,2010)。 社会地位规则方面的其他社会机构的其他账户强调了拥有这种地位的规范性后果(参见,例如,Ransdell 1971,Hindriks 2009)。

尽管在文献中占主导地位,但是通过形式(CR)的形式的表征太窄了。 存在某些游戏的本构规定的处方 - 例如,禁止冰曲面是冰球的构成载体 - 并且这些不均匀地适合(Cr)形式。 更好地描述一组规则或规范,作为某种类型的动作/活动的组成型,除非这些规范有效,Kaluziński2018; Reiland 2020;García-carpintero 2022)。[9]

通过这些区分,我们可以继续映射有关含义/内容的规范性的争论。 鉴于有关的规范应该对意义/内容至关重要,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我们正在寻找的是纯粹语义来源的非乐曲规范。 MD / CD规范部门必须是本构类的。

2.意思

我们既可以理解关于意义的正常主义的两种方式:我的规范主义和MD正规主义。 同样,两者之间的差异是MD Normativist致力于规范的形而上学优先级,因为据说规范来确定意义,而ME NORMATIVISIVIVISIVES对意义决定的问题保持中立。 然而,这两个版本的含义通常是必要的,并且对于具有含义的表达式既是必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扬声器,或者时的扬声器组,s的一组t):

(是)

e才意味着在T处于T的标准在t处为秒而有效时为m。

从历史上看,MD Normativish与Wittgenstein(特别是“中期”着作)和对20世纪50年代和20世纪60年代突出的语言惯例(在Grice,Lewis的着作中,突出的传统有关例如searle和streamson)。 最近,我的哲学现场出现在哲学场景中,并与扫罗克里普克的书关于维特根斯坦的规则考虑(Kripke 1982)有关。 在书中,克里普克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含义怀疑的人,他的挑战是凭借这些术语有意义的事实的想法。 Kripke的怀疑论者对可能用于确定意义的事实范围的某些限制,其中,必须尊重意义的基本规范性特征。 Kripke所说的含义决定事实,必须是这样,它遵循了如何适用的术语(1982:11)。 配备这一规范约束,怀疑论者继续反对所有未能容纳所需规范性维度的所有理论,特别是根据哪种意义由演讲者的性格确定应用她的条款(1982年:22-37)。

Kripke的讨论对意义和规则之间关系的问题令人兴奋的兴趣,并导致了持怀疑态度论点的巨大文学,并且意味着意义基本规范的想法。 在不参考早期的意义和公约的辩论的情况下已经开展了大部分讨论,但也已经尝试涉及两项辩论。 在下文中,我们将首先讨论我的规范主义,在克里普克的书之后的讨论中扮演着核心作用,然后是MD normativism。

2.1意思是有利的规范

很明显,克里普克的正规是克里普克的类型是我的规范; 即,索赔是诸如“表达式e意味着m的含义陈述具有规范性后果。 此外,很明显,相关的正规是担保性的,关于应该做的事情。[10] 如上所述,支持本论文的论点基本规范是规范的,需要基于语义场所 - 所讨论的规范性无法从外部来源得出。 在我的规范性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含义的或多或少的基本假设,参数可能或多或少是直接的。 在一端,频谱是导通的论点,即从含义陈述与规范后果有直接概念征求的争论; 另一方面是依赖关于关于含义的实质性理论假设的论据。 在辩论中,直接论证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因为这些符合克莱佩的想法隐含,意思是规范的声明为任何可接受的意义理论提供了一个预论限制; 必须独立于一个特定的语义理论被接受的人。 让我们从最着名的直接争论开始,支持我的规范,我们称之为“简单的论点”。

2.1.1简单的论点

Paul Boghossian(1989A)中可以找到我的经典防御规范。 根据Boghossian的说法,意义的规范导出了有意义的表达具有正确条件的事实。 如果“绿色”意味着绿色,Boghossian认为,它立即遵循“绿色”只适用于绿色对象,而这反过来又对扬声器S应该申请“绿色”具有即时的规范后果:

表达意味着什么意思,即关于我的表达式的行为的一整套规范真理:即,我的使用在应用于某些对象时不正确,而不是在申请中。 (1989A:513;另见Blackburn 1984:281; Miller 1998:198; Whiting 2007和2009.)

因此,该策略是将(cm)从(cm)移动到规范性结论(ME1):

(cm)

对于任何扬声器S,任何时间t:如果“绿色”意味着在t处的绿色,则s为施加“绿色”对象x iff x是绿色的。

(me1)

对于任何扬声器s,任何时间t:如果“绿色”表示s在t处为绿色,则应该将“绿色”应用于对象x iff x为绿色。

(cm)很难受到挑战:有意义的表达有语义正确的条件。 当然,关于这些正确性条件如何解释,语义正确性的基本概念是否存在一些争议是,例如,语义正确性的基本概念是真理或有保证的断言。 但是,不可能质疑需要一些语义正确性的概念。 事实上,这似乎是含义概念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是语义正确性的概念是一个基本规范的概念,我们将支持非常直接的争论,以支持我的规范,基于概念性。 在讨论论证之前,让我们对(ME1)进行一些初步言论。

首先,应用表达是什么? 应该清楚的是,相关申请的概念是预测的。 例如,当我们在断言中使用时,我们将谓词诸如“绿色”等谓词,以谓词x的属性。 在单数术语的情况下,类似地,相关性的是指参照使用。[11] 因此,应用程序的概念比使用的概念更窄,因为我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使用我们的术语,这些方式不包括判断的表达,就像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或发出假设的声明一样(见Millar 2004:162; Reiland Forthcominga)。

其次,(ME1)中的文字运算符应该如何解释? 由于(ME1)涉及嵌入条件,因此我们实际上可以区分三个读数,狭窄的范围阅读,中间和广泛的范围阅读:

(我

'

1

如果“绿色”是指在T处的绿色,那么(应该(适用“绿色”到X)IFF X是绿色的)。

(我

1

如果“绿色”是指在T处的绿色,那么(应该(将“绿色”应用于“绿色”到x IFF x为绿色))。

(我

1

应该(如果“绿色”是指在t的绿色的绿色,将“绿色”应用于x IFF x是绿色的)。

在辩论中,可以找到所有三个构建。 因此,有人提出,中间范围解释最佳地捕获直觉,如果s意味着绿色“绿色”,她将有义务以某些方式(在某些条件下)使用该术语,而没有(如狭窄的范围读数)暗示义务是义务X为绿色条件(Hattigiangadi 2006:225,Fn 4)。 另一个问题涉及分离的可能性。 一些有利于狭隘的范围阅读,因为它允许一个人分离“应该”,并支持语义义务只能以一种方式排出的直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将“绿色”施加到绿色物体(Bykvist&Hattighadi 2007:283)。 其他人更喜欢广泛的读数,正是因为它不允许分离“应该”,因此意味着更加分离义务:S应该将“绿色”施加到绿色物体,或者不是“绿色”(Gampel 1997:228; Millar 2004年:168-169)。

相关问题是(ME1)是否与所暗示的广泛认可的原则发生冲突。 正如它所说,(ME1)可以阅读暗示S有义务将“绿色”应用于所有绿色对象,这是可能履行的义务(Hattigiangadi 2007:180)。 对此的一个回应是支持广泛的范围阅读,(我

1

),因为它允许受试者通过“绿色”来履行她的义务,“绿色” - 似乎在她的力量中。 另一个响应包括在(ME1)中删除Biconditional,用较弱的原则替换它(Whiting 2007:137):

(me2)

对于任何扬声器S,任何时间t:如果在t的“绿色”表示绿色,则应才能将“绿色”应用于对象x,只有在x为绿色。

然而,这个问题已经提出,但是(ME2)是否足够强大以支持我的规范性。 麻烦的是(ME2)似乎没有对受试者的行为置于任何规范性限制。 如果x是绿色的,则它不再遵循它应该将“绿色”应用于x,而如果x不是绿色,则它只是遵循它应该将“绿色”应用于x的情况。 后者已经强调,与S不应该将“绿色”申请到X的声明不同,它与例如允许应用“绿色”到X(Bykvist&Hattighadi 2007:280)兼容。 这意味着(ME2)无法支持声明,当S以语义上不正确的方式应用一个术语时,她已经完成了她所不做的事情:“语义上不正确”和“不应该”崩溃。

作为回应,已经建议在(ME1)中“应该”取代“5月”。 这允许Normativist保留了奇迹,但避免了由此所暗示的原理引起的故障:这是一个动作是正确的意味着只有一个人可以做到,而不是那个有义务这样做,而且没有应该暗示的原则。 如果“绿色”是真正的绿色对象,那么如果才能将“绿色”应用于对象,如果它是绿色,那么这并不与主题无法将“绿色”应用于每个绿色对象(Whiting 2009:544和2010:216; Peregrin 2012:88)。

因此,初始无甘透程度是准确的,即直接从(cm)直接遵循哪个处方。 一个更基本的问题是简单论点的策略是否可以首先成功。 我的反对者通常不会挑战(cm),再次似乎普遍存在。 相反,他们否认(cm)自身的规范后果。 这里至关重要的是“正确”可以使用规范和非规范(CF.Glüer2001;Glüer和Wikfors 2009:36; 2015A)。 如果这是真的,则简单的参数不会经历:相反,将需要一个额外的前提,以便规范使用(cm)中的“正确”的效果。 以及是否可以提供这样的前提,该论证不再直接。[12]

抗正常主义者通常进一步和要求:“正确”的方式(cm)实际上是非规范性的。 对正确性条件的吸引力给我们提供了什么,它仍然是一种将“绿色”应用于两个基本类型的方式(真实和错误),这本身就是应该以任何特定方式应用该术语。 语义正确性的概念只是这种意义上的非规范性:即e的应用是正确的,不必需要它应该制作,而且,相反地,不正确的应用程序不会立即意味着违反了任何语义处方。 如果“绿色”意味着绿色然后将其施加到一个红色对象意味着她的陈述是假的,但它没有遵循她未能做出她应该在语义上做什么(福戈1995;Glüer1995; 2001; Wikfors 2001; Dretske 2000; Hattiangadi 2006; 2009A)。[13] [14]

(本章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