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认识论中的先验活动

在基础的书II中(1785 [1996])康森声称,基本的道德真理是合成的先验,因为道德真理是规范性的。 康德认为,基本的必要性不是分析,因为虽然康德认为对任何特定个人的分类必须的适用性是从个人是理性的假设中推动的,但是在理性存在的概念中不包含了分类势在必行的概念。 康德认为必须经过一个先验的必要原因 - 因为,作为适用于所有理性生物的基本道德法,它无法通过经验发现:人们无法学习如何从人们行为如何行事。

此外,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康德可能认为道德真理的必要性和普遍性使他们无法发现后验。 关于必要性:观察实际情况如何似乎是如何找出他们必须去的事情。 关于普遍性的:如果道德真理是普遍的,因为它们在所有环境中都是真实的,那么人们只能验证(a)经历所有上下文的道德主张的真理,(b)感知每个人的道德真理。 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关于书籍二的标准阅读,道德索赔的规范内容,以及他们的必要性和普遍性,LED康德认为我们只知道道德真理。 然而,一些解释康德说,如果道德真理是先验的话,那么它也必须是必要的和普通的(达尚2007:45)。 在这种解释上,如果一个人知道p a priori,那么必须是必要的; 毕竟,目前尚不清楚人们如何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了解某种特殊事实。 此外,如果必要,则P也必须是通用的; 因为如果p必须为真,则在每个实际情况下都是如此。 因此,在这种解释上,康德关于道德认识论的看法激励了他对道德索赔内容的看法,反之亦然。 无论哪种解释都是正确的,它很清楚康德认为道德索赔的内容与我们如何了解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道德特定主义者否认道德主张的内容与我们了解它们的手段之间存在任何这种关系。 特定主义者声称我们可以获得先验的道德知识,尽管所有道德真理都是偶然的,但特别是。

如何,特别是康德认为人们可以建立一个先验的势在必行? 至关重要的前提是,实际上理性的生物是自主的,从而意识到他们的意志可以通过他们给自己的规则来确定。 康德认为,自治代理给自己的法律必须告诉她,这是追求的,而不仅仅是考虑到代理人已经拥有的目的。 因此,康德拒绝了实际原因的更加正统的构想,即纯粹的仪器,即,仅限于发现由其他东西决定的手段,例如欲望。 然后这个问题变成了“什么规则或法律可以确定理性的遗嘱,从任何结束?” 也就是说,“有什么规则可能会讲述一个理性的代理结束追求?” 这样的规则必须是正式的,因为它不能简单地告诉代理商,鉴于她已经拥有的目的,因此不能包括任何一端的任何规范。 这导致康德对分类的命令,大致:对于代理人履行道德行动,代理人行为的格言必须是代理人可以一贯将成为每个人的人,无论他们的目标如何,无论其目标如何,这是必要的法律。

3.先验的理由和20世纪初的非自然主义

3.1自然主义谬误和直觉

g.e. 摩尔对提供道德概念的自然定义的观点反应,特别是善良(参见自然主义和道德自然主义的条目)。 一个人可能会质疑他的目标是否批评他的批评,但让我们抛开这样的担忧,并假设随着19世纪的制度,哲学伦理在享受“良好”的享有“良好”的奇怪主义者,定义的“善于”作为最令人兴奋的,实用的人,他们定义了“权利”,作为产生最多的效用和其他自然主义者。 根据这样的观点,基本的道德原则是分析的,因此知识是先验的。 由于基本原则在自然术语中定义了道德概念,因此可以推断一些特定的东西是否从原则上连续地与关于事物或行动的自然属性的适当命题,后者是经验所拥有的。 例如,可以推断听音乐的良好,从分析“良好”,有利于愉快,听音乐的事实往往令人愉快。 在介绍摩尔对这种自然主义定义的反应时,我们将专注于他在普林尼亚斯特里卡(1903年[2003])中采取的职位(尽管他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了大幅改变)。

根据摩尔,所有自然主义分析定义“好”失败,致力于他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 为了展示善良失败的所有自然主义分析,摩尔展示了“开放式论证”。 基本思想是,如果“好”的定义是正确的,那么道德上的人无法明确地质疑满足定义的东西是好的。 考虑一个可定义的术语:三角形是具有三个角度的闭合平面图。 没有人明白这个词可以明智地问,“x是三角形,但是x三角?” 问题已关闭; 一个开放的问题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摩尔声称,对于任何自然主义定义“好”,问题“x是n,但它是好的?” 是开放的。 例如,假设有人分析“好”,因为有利于愉快。 如果分析是正确的,问题“x有利于愉快,但它很好?” 应该关闭。 但问题是开放的; 这是完全合理的。 一场可能,例如,想想Schadenfreude-yeasy对另一个人的不幸 - 并怀疑这种快乐是否好。 因此,摩尔将得出结论,分析失败。 摩尔认为,可以对任何提出的“良好”的自然主义分析重复该论点,因此无法以自然术语分析“好”。 他得出结论,善良是非自然的(参见道德非自然主义的进入)。 摩尔进一步走了,持有“好”是不明显的,而且善良的财产是简单而不可体的。 这些关于善良的索赔不遵循“良好”的所有自然主义分析的失败,因为可能会给出“好”的非自然定义,例如,作为上帝批准的原因。 然而,虽然他似乎并没有认识到它,至少在普林岛斯科卡,但开放的问题似乎似乎与几乎任何关于自然定义的“良好”的定义工作。[4] (对于更多关于开放的问题论点和反对意见,请参阅摩尔道德哲学的条目。)

由于他对道德概念和物业的看法,摩尔得出结论,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不言而喻的,道德知识可以仅来自道德“直觉”。 表面上,他的观点似乎与先验知识的标准概念康复得很好。 但是考虑他如何解释他的立场,在这里引用了一些长度:

[T]他的基本伦理原则必须是不言而喻的。 但我急于这种表达不应该被误解。 表述“不言而喻”的意思是正确的,即所谓的命令是明显的或真实的,本身就是这样; 除了本身之外的某些命题并非推断。 表达并不意味着这个命题是真的,因为它对你或我来说是明显的,因为换句话说,我们似乎是真的。 一个命题似乎是真的,永远不会是真正的有效参数。 通过说一个命题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的意思是它看起来如此,不是为什么这是真的:因为我们的意思是绝对没有理由。 如果我们能说出来,那就不是一种自我发言的命题:我无法思考,因此它是真的。 因为那么其证据或证据不会本身不会撒谎,而是在别的东西中,即我们的信念。 这对我们来说似乎确实可能是我们断言的原因,或者我们认为并说它是真的的原因:但是这个意义上的原因是与逻辑原因完全不同的东西,或者有些原因是为什么的原因。 而且,显然不是同样的原因。 一个主张的证据只是我们持有它的原因是真实的; 虽然逻辑理由或理性在意义上的意义上没有理由,是命题本身必须真实的原因,而不是为什么我们持有它。 再次,一个主张对我们来说是可能不仅是我们认为或肯定它的原因,它甚至可能是我们应该思考或肯定它的原因。 但是,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个原因,这不是主张真理的逻辑原因,尽管这是持有命题的正确性的逻辑原因...... 因此,当我谈论直觉仇指发主义时,我不得被理解为暗示我拒绝“快乐是唯一的好”是基于我的谎言。 我的谎言的直觉确实是我持有和宣布它不真实的理由; 确实是这样做的唯一有效原因。 但那只是因为它没有逻辑原因; 因为除了单独的自身之外,没有适当的证据或其谎言的原因。 这是不真实的,因为它是不真实的,别无其他原因:但我宣布它不真实,因为它的不真实对我来说是明显的,我认为这是我断言的一种充分原因。 因此,我们不能看直觉,好像它是替代推理的。 无论是什么可以取代任何命题的原因:直觉只能提供持有任何命题的原因,以便在任何命题是不言而喻的情况下,当事实上,当事实上,没有原因证明了这一事实的原因。 (1903 [2003]:143-144)

首先要注意摩尔对自证书的概念是一个主张,其真实性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东西; 这些是表达某种蛮力事实的主张。 没有任何明显的是关于这种命题或关于这种命题的信仰的认识状态。 在这方面,摩尔对自我证据的概念不同于标准概念。 其次,鉴于他对自我证据的概念,摩尔选择了一个奇怪的例子的奇怪例子。 为那个乐趣不是唯一的好处,似乎遵循的各种命题是什么善,摩尔接受的命题 - 显然是不言而喻的 - 例如,美丽的欣赏很好。

最后,将摩尔解释为持有我们在接受基本道德原则的先验证明,必须采用修改的标准视图。 他的位置很好地说明了强迫修改标准视图的问题。 摩尔认为,一个证明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的原则是,原则是不言而喻的,这似乎是真的,即,那个有一个直觉。 但这种直觉,作为真理的外观,显然是一种经验,所以似乎对直观的信仰对基本道德原则来说似乎是不合适的。 因此,将这种理由视为先验的理由,必须为这种特定的经验制定一个例外。 虽然摩尔着名的遭到了众所周知的河床,但这是因为他否认快乐是唯一的好处。 他接受了乐趣是好的,这一命题很好地说明了经济原理的修改标准观点中固有的紧张,并且实际上是标准的观点以及摩尔的先验道德认识论。 可能是一个人必须经历乐趣获得乐趣的概念。 但是,究竟是如何在相信那个乐趣的情况下合理的? 一旦一个人有乐趣和善良的概念,人们认为快乐只是在理解这个命题的基础上? 或者,一旦理解这个命题,人们的真相有理由? 或者是当一个经历快乐时,人们也经历了它的善良? 如果类似后者的话,我们认为快乐的理由似乎似乎比先验更为经验。

与康德的对比摩尔观点可能会有所帮助。 康德认为道德知识是从根本上提醒的是,道德知识必须是仔细推理的结果(第一次超然,然后扣除); 人们可以通过原因发现基本的道德原则,然后从这个原则推断出更具体的道德职责。 另一方面,摩尔明确规定了对基本道德原则的推理; 由于这些原则是不言而喻的,摩尔否认,正确地说,他们的任何原因。 因此,我们发现摩尔在一个明显的直观主义者的先验知识,而不是康德的理性账户。 摩尔的账户是直观,因为我们相信的原因,并应该相信,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他们是对我们呈现真实的自我谨慎的命题。

摩尔并没有坚持所有道德知识都是直观的。 在普林尼亚岛,他认为,功利主义原则是分析的,因此,了解这一原则的知识不需要特殊的直觉。 但他后来承认一个人无法定义“对”,因为开放问题论点可以针对“权利”的定义来使用,包括功利主义定义。 (“这一行动产生了最良好的后果,但它是正确的?”是一个敞开的问题。相应的公开问题算用于定义“应该”的努力,例如“,”这种行动产生最良好的后果,但应该做到这一点?“)所以摩尔被驾驶实用原理是合成的,并且通过直觉(Moore 1912)已知先验。 然而,由于摩尔认为,一个人应该做出最有益的事情,因此必须从事各种类型行动后果的实证调查,以确定一个人有义务。 因此,在摩尔观的看法中,人们不会简单地意识到承诺或者不应该杀死。

更有趣的原因,为什么摩尔没有成为直接直接的所有道德知识的结果是他否认直觉是绝对的。 在他的观点上,它可能似乎是一个虚假的道德主张是自我明显的。[5] 因此,根据摩尔的说法,道德命题可以将一个接口冲突。 一个人解决了道德原则之间的任何冲突 - 例如,关于哪种冲突 - 关于哪种问题是一致的一致性,有些直觉就是因为他们与其他直觉的冲突而被拒绝又是不好的。。 因此,虽然先验的直觉对摩尔扮演了很大的作用,但他并没有仔细地将一个人关注各种道德命题,然后只需简单地意识到它们是否是真实的,他并没有专门达到道德知识。

3.2 Prima面临道德原则和直觉

W. D. Ross(1930)是许多范式直觉主义者(参见William David Ross的条目)。 他持有多元化:

(p)

没有单一,基本的道德原则。

和直觉主义:

(我)

我们可以直观,先验的道德主张知识。

即使(p)不是本条目的重点,它可能有助于审查罗斯的立场。 Ross提供了通过使用Prima Facie职责的概念来指定各种职责的原则。 罗斯想法Prima Faceie职责作为责任的倾向,而不是作为一种责任。 他认为,我们有Prima面临的职责,保持承诺并讲述真相,为我们所做的危害提供赔偿,履行感谢,确保仅仅分配,使他人有益,以改善自己,而不是伤害他人。 他认为,凭借其性质的一些组成部分,这是一个Prima的职责,例如,这是一个承诺。 但是,给定的行为可以有一个以上的道德上重要特征,并且凭借一些特征,它可能是初步的,而凭借其他特征也是Prima Face的错误。 想象一下,暴徒执法者已经采取了杀死某人的合同。 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凭借保证承诺的原始面部职责,但它会在伤害,确实是杀戮,一个人的原因是普遍存在的错误。 考虑到这项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ROSE的情况,根据罗斯的责任,是由行动的整个性质决定的。 罗斯认为,根据他们的严格性,不可能根据他们的严格提供普遍的职责,更严格的职责总是在冲突中胜过严格的职责。 他并不认为有可能提供任何其他一般规则,以确定冲突案件中哪些Prima面部职责。 因此,即使我们有一组原则识别每个Prima面部的原则,也是错误的制作功能 - 罗斯没有声称已经提供 - 即使我们完全了解所有行为的非道德特征,我们无法机械地推断我们所能的行动有必要表演的责任。

现在转向(i):罗斯认为,他指定Prima面临职责的原则是不言而喻的。 这是从罗斯阐明他的观点的重要通道:

这一行为,弥补承诺或QUA ......,是Prima Face Inte,是不言而喻的; 没有意义上,从我们的生活开始是明显的,或者一旦我们第一次参加这个命题,而且在我们达到足够的精神到期并足够注意这个命题时,这是明显的,没有任何证明,或者证据超出自己的证据是显而易见的。 它是不言而喻的,只是作为数学公理,或者一种推论形式的有效性是明显的...... 在我们的信心,这些命题是真实的,涉及我们对数学信心的理由相同的信任; 我们应该没有理由在后者球体中信任它并在前者身上不信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正在处理无法证明的命题,但正常不需要证明。 (1930:29-30)

罗斯在这里不仅可以澄清他对自我证据的概念,而且还向自己征服了许多典型的学说,或通常与直觉主义(意思是(i)具体相关)。 通过识别这些论文,我们可以开始更清楚地了解ROSS的直觉。

罗斯声称有关Prima面临职责的一些命题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随着罗斯理解道德主张的自我证据,它既强大又弱于(SE)。

道德主张的自我证据罗斯属性在于(SE)对任何理解它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自我明确的命题,根据罗斯的任何人对任何达到足够精神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成熟并赋予命题充分注意力。 因此,在罗斯的概念上,一个不言而喻的命题,PSE可能对某些人来说可能并不理解,也许甚至可以理解它; 如果他们要么缺乏足够的精神成熟度,或者没有充分考虑PSE,PSE可能对那些了解它的人可能不会显而易见。[6] 根据有足够的精神到期性和足够的考虑所需的东西,由于他们的自我证据,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以获得珍贵的少数实际个人可能是显而易见的。 这是一个考虑它的一种方法:罗西自我证据具有较少的认识性效力 - 一个人必须满足更加明显的道德主张的态度,而不是仅仅是理解它。

如果有足够的成熟度和考虑的要求是最小的,那么罗斯和(SE)所定义的自我证据之间会有很小的差异。 但罗斯的方法将包括可能有用的“软糖因子”。 例如,它可以让他避免据称据称的反例,其中S理解一些不言而喻的道德命题,但我们不愿意授予PSE,因为S患有一些一般的认知缺陷,例如,过度的可靠性,或者对于某种原因,S理解P的情况,例如,S是耗尽或分心的。 罗斯可以简单地指出,S缺乏精神到期日,或者未能提供PSE充分考虑,从而避免说S对PSE有理由。

罗斯更受自我证据的概念具有另一个潜在的优势。 我们都教过道德。 孩子们,我们被告知,“不要打!” “分享你的玩具”,“你不应该撒谎”等等,当大多数人遇到任何遇到的情况,在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上,所以我们寻求我们信赖的人的建议。 在这些情况中的一些问题中,问题的道德主张可能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但首先,这些命题的真相对我们来说并不明显,所以我们认为基于证词。 人们可以解决这些道德案例,以便我们建议标准故事可以解决类似的逻辑和数学案例。 解决案件的方式并不明显误,但一个人可能会担任理解自我发言命题的人,即使在这个命题是真实的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自动对此提出的理由进行理由。

Ross对自证书的更强烈要求可能提供更令人满意的账户。 由于他认为,对于任何获得足够的精神到期性的人来说,他的观点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赋予命题充分考虑,他可以否认第一次教授简单的道德原则的孩子对这些原则有理由,并否认那些有一名数学学生被引入了“明显的”真理,但尚未有机会给予任何考虑,对真相有理由。 罗斯可能会使更合理的声称,如果我们起初对这些命题有理解,它只是因为证词。 首先,我们没有对这些命题的理由是我们自己的理由。 后来,当我们成熟并获得了这些命题,他们将自己透明。

罗斯对自我证据的概念比标准的理解强,因为他持有自我现复的命题是肯定的。 在段落中引用的是,罗斯没有明确声称,不言而喻的命题是肯定的,但他建议他们声称自我明确的道德主张就像数学是数学公理和逻辑事实时。 两段以后他明确声称我们对Prima面临职责的判断是肯定的。 (SE)仅仅断言即不明显的命题是显而易见的,而不是他们肯定。

罗斯观的三个元素值得提及。 首先,标准故事具有可否证明的不可思议的命题,无需额外的证据,但不排除基于证据甚至证明的自我明确的命题。 但罗斯声称无法证明不言而喻的命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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