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old Arthur Prichard

福利主义完全不同。 它看起来似乎是福利主义 - 是人们应该做的 - 是另一个星系属性,不同于善良。 如果是,那么这个属性的唯一事情就是行为。 采取行动的动机与其义务无关; 人们可以做出错误的原因,或者来自一个坏动机(11-12)。 代理商不能有福利主义,也不能结果。 并想到一个行动(在Prichard的官方意义上),因为强制性只是混乱的证据。 如果一个行动是什么,它应该是因为所涉及的行为,这一起法是人们应该做的。 动机自己不能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或错的。 由于有两个原因,人们也没有义务从某种动机中行事。 首先,一个人无法选择有动机,一个人只能有义务做一个能够选择或不做的事情。 一般来说,我们要么有一定的动机,要么我们没有,我们可以做到这一点。 (当然,我们可以尝试训练自己,以便我们下次处于更好的位置。)第二,当我们选择一个行动时,我们将采取哪些动机,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可以获得(12)。 没有,不能,我们将选择行动的单独动机。 选择的动机是表演的动机。

但事实上,Prichard持有,或者至少持有,这一债务人根本不是行为的财产。 应该完成的行为是对某些代理商有义务的行为,该代理应该做的或这是他的职责。 这些责任概念,义务,以及应该真正表示药剂的性质。 这不是强制性的行动,因为有义务有义务,或以这种方式行事。 那里没有福利,属于我们正在考虑的行为。 除了所有更正常的属性外,义务的义务并不是对这一法案得到的财产的认可。 真的是一种有意义的人,或者应该以这种方式行事。 一个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关系,除了没有任何行为,尚未以义务的方式相关。 那么这不是一个关系。 但如果一个人有义务以这种方式行事,那将是(正如我在开始时所说的那样)是因为 - 由 - 关于行为的事实以及一个人对别人或自己的关系。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拒绝这两个推论的进一步原因:

如果这个动作会很好,我应该这样做。

如果这个行为会有良好的结果,我应该这样做。

两个推论都从关于代理人的评论的行为或行动的评论中取得了一句话。 Prichard问我们这些推论的原则可能是什么。

当然,Prichard不只是宣布,福利主义不是行为的财产。 他有两个论点。 首先,假设这一行为是由自身性质和服务员的宗旨的客观事项制造强制性的认知困难。 这些事情中的大多数是我们无法真正知道的情况,例如我们的行动将有什么结果(此时,Prichard对他继承自Cook Wilson的知识理论)。 如果是这样,我们几乎不会知道我们的职责是什么; 并且认为大多数职责是我们无法知道的事情就是无法忍受的事情。 如果我们认为职责的理由不是这种情况的客观性质,那么这种困难就会消失,而是代理人假设事情的方式。 但如果我们这样移动,我们假设职责的理由在于关于代理人的某种事实(她所谓的),这使得将责任本身归因于附加到代理而不是该行为来说更容易。 (关于这个论点及其特点,见Dancy,2002年)

Prichard的第二个论点同样是特殊的。 在完成行动之前,我们可以有义务进行行动。 如果是这样,义务不能是动作的一个特征,因为它在动作之前存在。 如果它是任何功能,它必须是别的特征,并且明显的候选人是代理商。

This argument impressed Prichard. 但是广泛写道:我发现很难说服自己这个论点非常突出'(1950,555)。 我不认为这个论点尤其是尤其强大的,但它确实有助于防止各种各样的错误,例如思考决定该做什么的错误就像从一个盒子中选择巧克力一样,就好像一个人之间的动作是以某种方式选择的那样完全特殊,等待被选中,即完成。 在目前的情况下,问题是如何避免不落下Prichard的路线。 确实,没有特别的行动我们现在有义务明天做; 我们有义务的只是以某种方式行事; 将有各种各样的行动会符合这一义务,我们没有义务执行其中之一,而不是任何其他人。 如果我们必须支付金钱,那就没关系,到目前为止,我们如何做到这一点。 但这有什么帮助我们理解这是强制性的 - 福利主义的所有者,就像它一样? 它不能属于“以某种方式行事”。 我们所能做到的是让福利主义的概念作为属于“以某种方式行事”的角色,而不是像“这是强制性的那样的东西”,其中P代表'A vs'。 但即使这并不完全运作,因为它似乎指定了事态或可能是义务的事件,这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解决僵局的唯一方法是采取Prichard的出路并授予代理人的义务,屈服于“A有义义为V” - 这是Prichard想要带我们的地方。

因此,当一个人感知一个义务,一个人感知自己的特征,在某种方式上行动的索赔。 要感受到所需的义务是将自己纳入相关情况并考虑可用的各种行为方式以及各种相关关系,其中一个人能够对他人和自己代表。 如果这不会导致义务感,那么就没有其他东西可以做到这一点。 肯定,道德哲学不提供这样的资源,以及返回Prichard着名文章的标题的道德哲学休息的错误是假设。

尽管所有这一切,在Prichard地址这些问题的文章中,他似乎似乎有一个点来区分义务从权利中的义务,并假设正确仍然被理解为行为的一个星系,就像善良一样。 如果这是正确的阅读,它会引入相当大的并发症。 查看dancy(2002)进行评论。

4.非直觉主义的权利和错误

Prichard最初使用Sidgwick与直觉之间的对比,作为在符合已知的某些原则的情况下的观点是正确的,并且非直觉主义作为我们应该瞄准的目的。 (认为,我们应该做的结束,我们应该做出我们可以实现的,这是一个不同的观点,是根据Prichard而不是Sidgwick的官方视图,而是更好地观看Sidgwick应该被采用。)

Prichard争辩说,当一个人向自己询问瞄准结果时,答案必须是它是由它的愿望行事,即,通过实现它的前景来激励。 但在这种情况下,Sidgwick(作为非直觉主义者)在保持正确的行动是那些有一定的动机的行为。 Prichard有他的论点(我们已经见过),因为我们的动机不是我们所需控制的事情,我们不能从某种动机中行事。 那种形式的非直觉主义是一个非起动器,尽管它似乎是Sidgwick的首选形式。

更重要的是,Prichard认为,即使是我们应该瞄准这个目的,也不会遵循我们应该做的(我们认为)会导致它。 这里派生的“应该”只能与我们派生在非道德案件中的“应该”的“应该”,就像我们对毒剂的那样,你应该给出第二剂量“,而这样的”应该“没有采用相关人的力量结束。 这部分原因是我们没有道德义务,努力做那些导致我们有责任瞄准的事物的行为。 例如,我们可能有责任帮助病人,并且可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方法是为我们更加繁荣的朋友写乞讨信。 但它不遵循我们有责任写这些信件。 我们应该写的是,这只是意味着(说Prichard),如果我们没有写过它们,我们就不会实现我们的结局。 这里的“应该”是非道德的“应该”。

我们可能会认为(和广泛认为)Prichard不可能说只有两种“应该”:道德,一个完全吹,和手段,只有那些采用结束的人只有武力,并且只要他们不采取这意味着他们不会实现这一目标。 我自己希望呼吁建议的规范力量。 但Prichard的主要观点可能会在这样的反应中生存。 对于所有他需要建立的,为了表明我们有一个道德义务来写下乞讨的信件,我们需要做的事情比表明这是我们有宗教义务的最佳或仅对某些东西的意义。

然而,Prichard认为Sidgwick从来没有真正考虑过瞄准结果的问题,如果他让他会遗弃他的官方观点,即我们的职责不是瞄准某些结果,而是为了实现他们或确保它们。

然而,这种新的视图有两种形式,当我们询问那些对那些给予我们责任确保他们的责任的结果时出现了。 第一个答案,我们再次归于Sidgwick,这是那些应对相关职责的结果的价值。 但我们已经看到了Prichard对这个观点的攻击。 他声称它不会在实例的考验中存活; 当他们觉得有义务做某事时,没有人认为他们的义务感,从他们的认可中产生了这种表现,他们将是一个好事。 即使他们这样做,也不可能了解所谓的职责可以从一些关于善良的事实中得出的。 为了使命是自然界中的不同性恋,善行不是。 我们必须在行动的善良和行动义务之间找到一些联系,所有这些链接都是虚假的。

唯一剩下的替代方案是说我们义务的理由,以确保某些结果不在其价值,而是在他们的性质上。 但Prichard声称这只是一种直觉主义的概念概念 - 至少在其在结果(137-42)基础上的职责的概念中。 我们正在处理无条件绑定的原则,并要求我们实现某些目的,或确保某些结果。 这里没有任何东西是与直觉主义的不一致,甚至是直觉主义解释的。 在这个阶段,非直觉主义崩溃了直觉。 对于我们义务所做的行为是改变的起源,源自变革的行为是由于其后果或结果而非义务; 这是一个自身性的责任。

(对于Prichard在这方面的论点进行了良好的讨论,请参阅Shaver 2018.)

5.康亚主义的权利和错误

Prichard的其他主要目标是康德。 正如他所看到的那样,康德坚持认为,如果它是从义务的动机完成的,那就是从义务感。 现在Prichard希望承认这一动作的行为可以很好; 也许这是唯一道德上好的动机。 其他动机,例如一般仁,可能使相关行动变得良好,但不能使其在道德上好。 但他首先要坚持我们不能有义务从特定的动机中行事,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 并且康德的立场特有的进一步困难,其中动机被认为是有关行为是责任的信念。 首先,该职位在Prichard的官方狭义中没有行为的结果是一个责任。 一个人的责任是从职责的动机行事,永远不要以狭义来做这件事或这种行动。 因此,Prichard能够向康德举行,因为我们应该做出什么,因此,不可能从这种意义上行事,即一个人应该这样做。 如果是这样,康德已经破坏了他自己的立场,因为他对职责动机的理解表明就没有这样的事情。 或者相反,如果有这样的事情作为责任的动机,则必须遵循它不能成为一个人的唯一或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可爱的批评链条,但在我似乎在一开始就遭遇错误 - 如果是一个错误,那么罗斯(1930,5)的回声,虽然罗斯稍后纠正了他的错误(1939,139)。 康德认为,如果从职责的动机完成,那么行动就是道德利的良好,但据我所知,他没有举行,如果从那种动机那里完成了一个行为。 凯蒂安分类势在必行“我应该永远不会采取行动,除了这样的方式,我也可以将我的格言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不需要,而且肯定不应该,被读取行为只有在某种程度上只有正确的话。 康德将其视为一个开放的问题,无论是“符合责任”的行为也已经完成了“免税”。 他会认为人们可以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尽管他们的行为没有特别的价值,这是正确的。 当他们对法律的尊重而不是仅仅按照它时,行动有这种价值。

所以在我看来,Prichard在康德里施加了一个看法,他既不持有也不需要持有(但看到康德(153-9)的延长讨论,这结束了“明白他没有完全认为出局”。')。 Prichard将更好地专注于康德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如何遵循行动是一个责任和他自己的最小账户。 康德的解释将从普遍认为行动的最大值开始。 我认为,Prichard会说没有任何这种解释的可能性或需要。 这只是一个更安静的例子,使直觉主义与建构主义相反。

6. Prichard改变主意的重要问题

除了以下方面,Prichard的观点在他的一生中仍然广泛保持不变。

6.1道德动机

Prichard最初认为良心或义务感,是一种从欲望中有一种独特的动机。 “义务感有时会使我们举办”(15)。 在此,他是直观的道德哲学将需要60年的方向的前提。 然而,到1928年,他抛弃了这一双重的观点,写道,如果我们面对纯粹的一般问题,我们可以真正做任何事情,除非在某种尊重或其他我们想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回答”否“(38;另见129)。 在这种新的理解中,义务感根本不是动机,因为它涉及没有愿望; 为了获得动力,另外需要做正确的愿望。 这个“外科医生”的立场也被罗斯所采用,打开了对直觉的图片道德认知的投诉,这是对缺乏与行动的内在联系的事实的认可; 应该明确地知道杀死无辜者是错误的,而不考虑与一个人的行动选择相关。 这些投诉最终成为了在Meta-伦理中对非认知主义的最强烈的论点。

6.2行动的性质

在他的职业生涯开始,Prichard写道“行动中我们有意识地发起了改变”(1)。 在P.10上,他显然不会在没有压职的情况下,这两个行动都是改变的起源,也是源自变革,以及我们自己起源于改变。 在道德的稿件中(不确定的日期,也许C. 1928),我们读到了“一个动作”的短语是模棱两可的,但“通常它代表着它的起源或带来一些事情......如戳火或讨厌邻居的行动'

到1932年,他已经搬上了,但只有一点点。 “这是,毫无疑问,不容易说出我们的意思是”行动“或”做某事“。 然而,我们最终允许我们的意思是它起源,导致或带来某种东西的存在,viz。 现有的东西或物质的一些新状态,或者更快,造成一些现有的东西的状态。 ......我们可能会很容易走得更远,并说我们的意思是“一个动作”的意识地发起了某种东西,即,知道我们所做的始发的东西。 但这不会做; 例如,对于没有人认为,当他说他不知道他伤害了他们时,他否认自己否认他伤害了一个人的感受,而且,确实认为他不是'(85)。

但此时,Prichard在直接和我们间接地引起的事情之间引入了不同的区别。 他说,当我们间接地造成某些东西时,通过造成别的东西来引起它,“结果不是由于我们而不是完全。 当我们直接造成某些东西时,相比之下,它是由于我们的完全。 而Prichard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事情,即“将某些墨水转移到一张纸上的某些地方”。 但他坚持认为,如果这样的事情是义务,那将是我们永远无法知道我们拥有的义务,因为我们永远无法知道事实上会发生什么。 如果我们能够了解我们的义务,他们不能义务我们在遇到它们时我们见过我们。 如果是这样,我们的义务不能达到这个或那种结果,但只是“让自己实现它们”。 所有强制性的行动都是这种类型的。 和Prichard明显得出结论,当我们直接导致改变时,在每种情况下,都有这样的事情是“让自己导致改变”,这可能是成功的,可能不是。 一个失败的行动仍然是一个动作。 所以虽然我们可以在进一步的效果方面描述一个行动,但是在照明火灾方面,这一行动的必要部分将是一个“让自己成为......”。

在他的生命结束时,1945年,他写的是他从厨师威尔逊继承的观点,即采取行动是发起改变,必须出错。 事实上,采取行动是将改变,而改变的意志不是行动; 最常见的是,它是一种身体运动,也就是说,一个人身体的位置或其部分的变化。 他说,愿意“让自己引起改变”的表征必须是错误的。 “我现在认为我被误认为这表明它的用词是”让自己造成“(274)。

他给予烹饪威尔逊照片的原因是一个动作是一项活动,并且没有这样的活动,始于或导致自己或其他任何东西的变化(273)。 即使导致改变可能需要活动,它也不是那个活动。 现在我们经常不知道当一个机构导致另一个身体发生变化时涉及什么活动。 但是,当谈到人类行为时,我们都知道。 首先,我们知道我们正在寻找精神的东西,而第二,我们知道那种特殊的心理活动的词是“愿意”。

很少可以说是愿意这种心理活动,尽管我们都是完全熟悉它的全部。 但我们可以询问其适当的对象。 我们会的意志是什么? 两种可能的答案本身:我们将行动,我们会改变。 其中的第一个必须是错误的,因为它会生成无限的回归。 所以第二个必须是对的。 行动是改变的愿意。

6.3义务或义务的性质

Prichard最早的工作似乎确实将正确或债务人视为待完成行动的财产,或者是一旦完成就行动的财产。 然而,到1932年,正如上文第3节所讨论的那样,他曾迈向认为,义务是代理人的财产,而不是完全的行为。 他尚未将新观点延长新视图,以包括右侧的新视图,即他来区分右侧,这仍然是义务或不义务的财产,从义务或义务延伸到右侧,这是一个代理人。 因为他写了“我的让自己做得更为正确的话,因为我认为它会有一定的效果,这是一项效果,这将是原则上的恶毒,因为声明”这样做是正确的,因为我认为这是正确的对' - 没有什么可以防止它在“我应该让自己这样做的形式中表达,因为我认为它会有一定的效果'(99-100)。 有了这种区分,佛务素质的财产完全消失,尽管依赖于善良的情况,基于(客观)性质的熟悉的组合,以及代理人对他人或自己的一些明确关系。 然而,如果这是Prichard当时的看法,那么稍后就没有痕迹,并且罗斯出现了根本没有注意到它(见他在Ross 1939,CH中的Prichard 1932纸的论据的说明。7)。 这也是如此,因为它非常令人不安地被告知,人们可以有义务做出错误的行动。

6.4道德原则的内容

在他最早的工作Prichard假设原则上规定了不同的义务,例如, 那些讲述真相,教育一个孩子的人,服务一个国家。 它没有带他很长时间看,所以明白,众所周知,任何原则都会导致矛盾和不连贯。 然后,他随着罗斯的原始职责理论而言,我们现在所知道的形式搬到了什么形式。 在这种理解上,一个原则规定了Prichard在我们身上称之为“索赔”,例如我们为我们的国家服务 - 但所有这些这些索赔都可以被更紧迫的声称做出别的东西,例如照顾我们的老龄化母亲。 然而,Prichard的版本似乎与罗斯有所不同,至少如果我们是信任他在1932年罗斯写的一封信(在Macadam,286-7)。 罗斯认为责任适当,因为他称之为,这是一个与Prima Facie职责的完全不同的东西; 'Prima Facie Duty'中的“职责”的概念是一个不同的概念,从“职责”中。 相比之下,Prichard认为这是一个不连贯的,而选择以“应该”表示的观点,认为,面对道德困难,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行动,在某些方面,我应该做到这一点(这是prima面部应该是那些将是我最应该做的行动,我的职责。 在这张照片上,“应该的职责”与“应该”的职责之间没有大的鸿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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