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和休谟因因果关系

在康德的典型中,从Propegogoena的第29段开始,我们从一个主观的“经验规则”开始:发光石头的感知是不断的,热量的感知; 然后,我们将此“经验规则”转换为一个客观法律,根据该目标法律现在被视为“必要和普遍有效”。 这种转变是通过增加的警觉发生的概念来实现:“太阳通过它的光线引起的热量”。 正是这样,更普遍,更普遍地,理解的类别或纯粹的概念有关经验:

不是这样,它们是从经验中得出的,但这种经历来自他们,一种完全逆转的联系,从未发生过休谟。 (§30:4,313; 66)

我们将献上本文的其余部分来澄清康德的解决方案及其与休谟的因果关系的关系。 目前,我们简单地注意到康普本人在ProLegogoena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难度。 虽然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对于康德而明确提醒,但他并不认为有关特定原因的特定因果法是特定效果的特定原因是所有合成的先验 - 如果他们不是先验,那么如果他们不是先验,那么他们怎样必要? 事实上,康德说明了这个困难,在脚注到第22段,他自己的阳光般的阳光升温一块石头(4,305; 58):

但是这个命题如何判断经验,应该在综合感知的情况下遏制必要性,同意我的主张,敦促以上的许多次,这种经历,作为后验认知,只能产生判决? 如果我说经验教导我,我总是只意味着它内在它内部的感知,例如,这种感觉始终沿着太阳照明石头的照明。 这种加热结果必须来自太阳照明实际上包含在经验的判断中(凭借原因的概念); 但是,我不会从经验中学习这一点,而相反,相反,通过这种增加的理解概念(原因)到感知来生成经验。

换句话说,防守道的经验教导我总是热量(即,不断)沿着太阳照明石头的照明; 然后在凯蒂安义上的经验补充说:

继承是必要的; ......这种效果不仅仅遵循原因,而是通过它进行并遵循它。 (a91 / b124)

但这究竟是什么意思?

2.归纳,必要的联系和自然定律

康德在§II中的“严格”和“比较”普遍性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批评的第二版(B3-4)§II(B3-4):

经验永远不会使其判断是真实的或严格的,而是仅仅是假设或比较普遍性(通过归纳),因此,正常发言,必须制定出来:到目前为止,到目前为止,这一点,没有发现这一点或者这个规则。 因此,如果严格的普遍性地认为判断,即,可以允许任何例外,然后它不是从经验中派生,而是绝对是先验的。 因此,经验普遍性只有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效的有效性的任意增强有效性,这对于全部有效,例如,例如,例如,例如,在主张中:所有身体都很沉重。 相比之下,严格的普遍性基本上属于判决,这表明了[判断]的认知特殊来源,即先验认知的能力。 因此,必要性和严格的普遍性是保证先验认知的标准,并且也可以保持归结在一起。

然后,康德明确地将这种区别与休谟的因果关系讨论相连(B5):

原因的概念显然包含了与效果的必要性的概念和严格的规则普遍性,如果一个人假装衍生它,因为休谟所做的那样,这种概念将完全丧失,因为雨水的频繁协会发生在那种情况下之前,[来自] A,从而产生了定制的(因此是一个仅仅是主观必要性)的连接表示。[4]

此外,在第二版(正如我们所见),康德也会明确地命名休谟,因为试图导出因果关系概念的人

从经验 - i.e经常关联产生的主观必要性来看。,来自定制 - 随后被错误地采取客观。 (b127)

因此,它出现,康德的讨论,在ProgregoMena的第29段,如何通过增加原因的概念,我们将一个主观的主观的“实证规则”转换为客观法(这是必要和普遍有效的“),不仅感激了对于沉默的洞察力,原因与效果之间的联系是合成而不是分析,它也感谢休谟对归纳问题的讨论(在第4节,调查第2部分)以及必要的联系的想法(第7节中)。 康德同意休谟认为,必要的联系的想法实际上是我们对原因与效果之间关系的重要成分; 此外,康德同意,如果我们不得不继续观察到的恒定连词的纯粹感应推断,则从比较严格普遍性的推动并不是合法的,并且以这种方式产生的假定必要的联系(即,来自习惯)将只是主观。

询问第4节有权“关于了解谅解令人疑问的疑问”。 在本节第1部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休谟坚持认为,效果的想法永远不会包含在原因的概念(在康德的术语中,关系不是分析的),因此,根据休谟,它永远不会知道。 因此,我们需要在防斗感中的经验,以便制定任何因果索赔 - 即,观察一个类型A的事件,不断地进行另一种类型的事件。否则(如我们也看到)任何活动都可以遵循任何其他事件(EHU 4.10; SBN 29):

并且作为特定效果的第一个想象力或发明,在所有自然行动中,我们都会咨询不经历; 因此,我们必须在将它们绑定在一起的原因和效果之间,我们也必须尊重所谓的Tye或Connexion,并使任何其他效应可能因该原因的运作而导致的任何其他效果都不可能。

请注意,Hume在这里假设我们对原因和效果之间的关系,“TYE或Connexion ......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是必要的(“不可能将任何其他效果导出”)。 在论文的相应部分,Book 1,第3部分,第2部分(“概率;以及原因和效果的想法”),Hume使这完全明确(T 1.3.2.11; SBN 77):

然后我们将休息满足于这两种恒星和继承关系,正如因果关系的概念所带来的那样? 绝不是。 对象可以是连续的并且在另一个物之前,而不考虑其原因。 有必要的联系方式考虑; 该关系的重要性具有更大的重要性,而不是其他两个提及的重要性。

在查询,第4节第2部分,休谟呈现出了他的着名持怀疑态度的因果关系。 由于我们需要“经验”(即,持续的连词观察)以使任何因果索赔,现在询问(EHU 4.14; SBN 32):“来自经验的所有结论是什么?” 不断结合经验的结论是对已经被观察到的尚未观察到的事情的推理,霍姆在前提下发现了不可批量的差距(总结了我们到目前为止所观察到的)和(尚未观察到)的结论推论(EHU 4.16; SBN 34):

这两个命题远非相同,我发现这种物体始终被这样的效果参加,并且我预见,其他物体,即外观,类似的物体将被同样地参加类似的效果。

休谟的结论是,这笔推断在理解中没有基础 - 这是他所谓的“推理”的基础。[5] 休谟如何到达这个职位?

我们所有的归纳推断 - 我们的“来自经验的结论” - 就是对本质的过程中的概念成立,使得未来将以过去适当(EHU 4.21; SBN 37-38):

对于来自经验的所有推论来说,假设他们的基础是他们的基础,未来将类似于过去...... 如果有任何怀疑,那么自然过程可能会发生变化,而过去可能对未来可能没有规则,所有经验都变得无用,并且不会产生推理或结论。

因此,休谟现在正在寻求的是我们推理本性足以均匀的原因的基础。

第4节,查询的第1部分区分(正如我们所见)之间的推理与思想关系与事实和存在的关系。 示范推理(关于思想的关系)无法建立题目,

由于它意味着没有矛盾,所以性质的过程可能会改变,并且一个物体看似像我们所经历的那些,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或违反的。 (EHU 4.18; SBN 35)

此外,有关事实和存在的事项的推理也无法建立它,因为始终以原因和效果的关系成立,我们现在正在尝试在推理中找到的关系(EHU 4.19; SBN 35-36):

我们已经说过,所有有关存在的论点都基于原因和效果的关系创立; 我们对该关系的了解完全来自经验; 这一切的所有实验结论都在假设后,未来将以过去符合。 因此,努力努力通过可能的论点或有关存在的论点的最后一个主张,必须明显进入一个圆形,并认为这是一个有问题的点。[6]

虽然休谟现在表明,在推理或理解中,本质上没有基础,但在以下第5节中继续(这些疑虑的“持怀疑态度”的第5节),坚持认为我们仍然决心继续进行按照这个假设。 对于来自经验的所有论点,以及终极基础(EHU 5.4-5; SBN 42-43),我们的所有论点都有自然基础或“原则”

虽然[一个]应该被说服力,但他的理解在运作中没有部分,他将继续在相同的思维过程中。 还有一些其他原则,这决定了他形成了这样的结论。 这一原则是习俗或习惯。 在任何特定行为或操作的重复的任何地方都会产生促销相同的行为或操作的倾向,而不被任何理解的任何推理或过程驾驶; 我们总是说,这种倾向是习俗的影响。 通过采用这个词,我们假装不给出这种倾向的最终原因。 我们只指出了人性的原则,这是普遍承认的,并且其效果众所周知。[7]

在第7节(“关于必要Connexion的想法”)中,拒绝接受因果必要性的观点后,霍尔解释说,这种习俗或习惯也会产生我们对必要的联系的想法(EHU 7.28; SBN 75):

然后,它出现了这种情况,事件中必要的Connexion的想法是从这些事件恒定结合的许多类似的情况下出现的 在所有可能的灯光和位置都调查,任何一个都不会有任何一个概念的想法。 但是,许多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不同于每一个实例,它应该完全相似; 除了唯一的情况下,在重复类似的情况之后,思想是通过习惯而养成的,在一个事件的外观时,期待其通常的服务员,并相信它将存在。 因此,这是我们在脑海中感受到的,这种习惯过渡到一个对象到其通常的伴侣的想象力,是情绪或印象,我们从中形成了权力或必要的联系方式。

因此,使归纳推理的习惯或习惯不仅引发了尚未观察到的实例的新思想,也产生了我们已经观察到的实例的新想法,它还产生了一种确定归纳的归纳推断的确定感。 反过来,这种决心的感觉引起了一个进一步的新想法,这是必要的联系方式的想法,这与我们观察到的任何东西都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它来自“反射印象”(内部感觉或情绪),而不是来自“感觉的印象”(在脑海之前观察到的情况),并且对于休谟来说,正是必要的连接的想法仅仅是主观的。 休谟强调这是“发现”的“新的和非凡”,它在角色持怀疑态度(EHU 7.28-29; SBN 76):

没有结论可以更加令人满意,而不是使有关人类理性和能力的弱点和狭隘限制的发现。 与现在的理解令人惊讶的无知和弱点可以制作什么更强烈的实例? 肯定是,如果物体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它将进口到我们完全了解,这是原因和效果。

康德同意沉默寡言,在我们的感官看法中给出了原因和效果的关系和必要的联系的想法; 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这两者都是我们思想的贡献。 然而,对于康德来说,因果关系和必要性的概念始终是我们理解的操作 - 以及确实是他们完全作为纯粹的概念或理解类别的先验。 正是这种方式,康德认为他对休谟持怀疑态度的答案:问题,在康德的条款中,从“比较”到“严格的普遍性”(A91-92 / B123-124)。 因此,在ProgegoGoona的第29段,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康德从一只立体的“经验规则”从恒定的“经验规则”之间的持续结合或关联(太阳照明后的热量),然后转变为“必要和普遍的有效法律”“通过添加先验的原因概念。

在我们上面第1节的讨论结束时,我们看到,了解康德打算在这里的困难 - 他自己明确地称呼注意力。 康德并不认为“太阳通过它的光线原因热火的特殊因果法”本身就是一个合成的先生真理。 实际上,在本节开始时我们的讨论中存在同样的困难。 因为,康德在第二版的§II中说,批评的第二版是必要性和严格的普遍性是“安全标准的先验认知”(B4;重点补充)。 更具体地(B3):

事实上的经验教导我们构成的东西是这样的,而且不是它不可能。 因此,如果......一个命题被认为是必要的,那么这是一个先验的判断。

然而,康德再次认为,特别是对特定影响的特定原因有特殊的因果法是全部(合成的)先验。 因此,当康德提供(综合)在紧接在后段中的先验认知的例子时,他引用了第二个经验类比的合成原理(“所有改变根据原因和效果的关系,”[B232])而不是任何特定的因果法(B4-5):

现在很容易表明,实际上是人类认知中的这种判断,这些判断是必要的,并且在最严格的感觉上,因此纯粹是先验。 如果一个人想要来自科学的一个例子,那么只需要看看数学的任何命题。 如果一个人希望从最常见的理解使用这样的示例,那么每个改变都必须有原因的命题可以服务。

在这一重要的段落的基础上,其中,二十世纪的大多数英文语言评论员拒绝了康德在特定因果法的地位上与休谟有真正的分歧。 一个必须尖锐地区分第二个类比的一般原则 - 每个事件B必须具有原因A-and特别的因果法的原则:特别是索赔的特定实例,即A类型的所有事件必须始终是B型事件。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合成一般来说,先验的必要真理作为自然的超然原则,并在第二个类比中明确建立了这一原则。 但第二个类比在这种观点上没有建立,特定的因果法本身就是必要的。 实际上,就特定的因果法而言,第二个类比与休谟的基本协定:它们(作为后验)由诱导和单独诱导建立。[8]

区分因果关系康德的一般原则在第二个类比和特定的因果法中确定了一个重要的重要性。 它同样重要的是,适用于康德的特殊因果法(至少是最多的)合成的后验而不是合成的先验。 然而,它没有遵循,康德与休谟同意了综合性后果法的状况。 相反,康德(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清楚地说明,在ProgregoMena(他给予休谟的官方“答复的官员)的§29中,只有”经验规则“之间存在根本差异(热量总是遵循照明太阳)和真正的客观法律(太阳通过它的光线,热量的原因)通过增加一个Priori的原因概念来到仅限于归纳规则。 由此获得的任何法律是“必要的,普遍有效”,或者,随着康德还将其放置,我们现在拥有“完全,因此必然有效的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A91 / B124):

继承是必要的; ......这种效果不仅仅遵循原因,而是通过它进行并遵循它。 严格的规则普遍性肯定不是经验规则的财产,通过归纳,可以获得比较普遍性的任何东西:即,很大的效用。

因此,康德只是同意休谟的情况,特别是因果法仅在诱导方面被接地,因此,我们归因于特定因果关系的必要性仅是主观的。

同样,第二个类比的文本也致力于特定因果法的必要性和严格的普遍性。 如果一般因果原则(每个事件B必须具有原因a)是真的,那么,根据康德,还必须具体的因果法(与A型转型事件的先前事件相关),这本身严格普遍,必要。[9] 康德坚持认为,当一个事件凭借因果关系遵循另一个事件时,它必须始终遵循“按照规则”(A193 / B238)。 此外,康德在这里参考的“规则”不是一般的因果原则,而是一个特定的法律,即将给定的原因连接到给定效果的特定原因,这本身就是严格普遍,必要的(A193 / B238-239):

根据这样的规则,必须在其中介于一般的事件之前,根据该规则的条件,这一事件始终如一地遵循该事件。

康德在整个第二个类比中坚持这一点:

遵循或发生的情况必须根据普遍规则从以前的州内包含(A200 / B245)

在其前面的情况下,应与其中总是(即,必然)的情况相遇,(A200 / B246)

等等。 通过将一般(合成)的先验原则区分开来解释特定(综合)后造法律的明显矛盾的必要性和普遍有效性的负担。

那么,在康德的第二个类比的一般因果原则和存在的特定因果法之间是必要的,所以通过因果原则需要? 更重要的是,更普遍的是,超越合成的先验原则的理解原则(包括所有三种体验类比 - 比较上文的注释结束 - 以及与其他类别对应的原理)以及所涉及的性质的更特定的合成法则在管理经验表征事件和流程的特定因果关系中? 这种关系不能扣除; 因为,如果可以从谅解的超越原则中阻止特定的因果法,那么前者也必须是合成的先验。

康德本人广泛讨论了这种关系,从第一版版本的超前扣除(A126-128):

虽然我们通过经验学到了许多法律,但这些仍然只是对更高的法律的特定决定,其中最高(所有其他人的立场)起源于理解本身的先验,并没有从经验中借用,但必须与他们的法律管辖,并且精确地提供展示让体验成为可能......要确定,实证法则不能导致他们的来源从纯粹的理解中获得 - 不超过外观的无法估量的歧管可以从纯粹的敏感性的形式充分理解。 但所有经验法律都只是特别的确定理解的纯粹定律,根据他们首次成为可能的规范,而且外表就像所有的外表一样,尽管他们的经验形式的多样性,但仍然必须始终按照纯粹形式的敏感性的条件[即空间和时间]。

“纯粹的理解法则”(这里和其他地方)是指纯粹的超越原则,了解康德呼叫“一般经验”或“大自然一般”。

在第二版版本康德中的基本上是相同的点,这次明确表示有问题的关系不是Deftuctive(B165):

然而,纯粹的理解能力不足以通过仅仅通过类别,以外的任何法律,除了涉及性质的任何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作为空间和时间的所有外表的律法治理。 特定法律,因为他们关注经验确定的外观,不能完全从其衍生,虽然它们是一个和所有站在它们下面。 必须添加经验,以便熟悉[特定法律],但只有前法律提供了一般经验的先验指导,[关于其可以被认识为经验的对象。

但是,对于“立场”的理解原则的特定法则究竟是什么意思 - 这是康德称之为这些原则的“特定决定”? 再一次,它将完全采取更多的工作来澄清这种关系,但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一点依据有问题的关系,即康德的经验因果关系 - 自然核实的经验因果关系。

有关的必要性的特点是康德的正式讨论了实证思想后的必要性范畴 - 对应于可能性,现状和必要性的三个原则(A218-218 / B265-266):

同意与正式经验条件(根据直觉和概念),是可能的。

与物质经验条件(带有感觉)相同的是实际的。

与实际的一致性是根据一般经验条件确定的,是必要的(存在的)。

“正式[或”普通“普通”的经验条件“包括直觉(空间和时间)的形式,以及所有类别和理解的原则。 物质的经验条件包括通过感知给我们给予我们的。 因此,康德因此描述了三阶段的过程,其中我们从正式的先验条件开始,经验的可能性一般,通过感觉感知各种实际事件和过程,然后通过必要的连接组装这些事件并通过必要的连接进行处理。通过可能性的一般条件我们开始的经验。

在他对第三个假设康德的详细讨论中明确表示他正在提及,更具体地说,以因果必要性,以及特定(经验)因果法(A226-8 / B279-80):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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