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正南大致上与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分界相近,包含南坎、江心坡及缅甸北部等地 [83-85] ;东与日本、琉球分界日本海与东海,与朝鲜王朝沿图们江、鸭绿江分界;清朝还领有台湾、澎湖、海南及南海的南海诸岛(时称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曾母暗沙)。 [72]

行政区划

内地

清朝内地行政区划

直隶省、江苏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陕西省、甘肃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

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

1884年(光绪十年)置新疆省

1887年(光绪十三年)置福建台湾省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置江淮省后旋即撤裁

土司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和长官司(长官为武职),与土府、土州、土县(长官为文职)。土司的长官以当地各族头人充任,可以世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于吏部。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86] 。

东北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并严禁内地汉人出关耕种。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相当于行省的将军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内地。居于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里江下游及库页岛的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 [87] 。1907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

藩属国

清朝藩属国最多时有19个。早在皇太极、康熙时期就有朝鲜与琉球国。到乾隆时期扩充到东南亚地区的安南(越南)、南掌(今老挝)、缅甸、暹罗(今泰国)、柬埔寨、兰芳共和国(今加里曼丹岛西部)以及吕宋、苏禄(于西班牙统治菲律宾群岛后相继消失);南亚地区有廓尔喀(尼泊尔)、哲孟雄(锡金)、不丹与拉达克(归驻藏大臣管辖)等国;中亚地区有哈萨克汗国、布鲁特汗国、浩罕汗国、布哈拉汗国、爱乌罕(今阿富汗)、巴达克山与干竺特等国。 [88]

中枢机关

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议政王”与“议政大臣”集议诸事的一种议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当长的时间里,为皇帝指挥下议处军国大政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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