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和故意(三)
他认为,部分是基于与脑损伤的感知和行动病理学的案例研究,他认为,在正常的感觉感知下,我们的探索性和目标指导的运动本身构成了一种意识的方式,也是一种形式了解什么是被感知的,而不是源自概念分类和推理的活动(属于智力)。与Merleau-Ponty相关的是:虽然是规范指导和经验丰富的组织的组织和调整,但必须一定会被视为始终选择的运动 - 您的举动仅是出于原因而被专门认可的个人选择的对象。
这可能传达了意图及其与意识的关系的现象学概念的一些中心方面。但是,关于意识的一般本质可以说什么?布伦塔诺之后,这种概念如何发展?在这里,看到胡塞尔对布伦塔诺(Brentano)的批评的看法是有用的,尤其是拒绝后者对意识的内在看法。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个最初确定的主题(反思性,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关系)是如何在现象学上阐述的。
胡塞尔认为,要使精神状态保持意识是使它成为一种体验(Erlebnis),这是某些“意识流”的一部分。在这种意识流中的经历包括“侯赛尔”,“感知,富有想象力和绘画表现,概念思维的行为,刺激和怀疑,欢乐和悲伤,希望和恐惧,希望和恐惧,愿望,愿望,愿望和行为”。 (为了澄清他引用的意识概念,请参见Husserl [1900] 1970,v§§1-6。)从这种意义上讲,经验一定是经验的(erlebt)。但是,反对布伦塔诺(Contra Brentano),这并不意味着经验不断地作为某种内在感知的对象出现。 (例如,当感觉到一种感觉时,感觉并不是某种感觉的感觉;这种感觉只是与感觉相吻合。)然而,Husserl确实肯定某种反思性对于意识至关重要。这一观点至关重要的是某种时间意识的概念(Husserl 1991)。胡塞尔认为,与过去针对对象的任何记忆能力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您会回想起刚刚拥有的经验,对您的经验中发生的事情有一种“保留”(例如,您刚刚发生的事情在旋律或短语中听到),使您能够感知时间扩展的整体。同样,比未来所存在的任何预测更基本的是对您将要体验的期望或“蛋白质”。因此,您从原始意识到自己在保留和预测自己方面的经验中,即使您不从而使其成为故意的对象,就像您在反思中一样,您会思考并对自己的经历做出判断。对于胡瑟尔来说,意识是这样的反思,而不必反思。萨特(Sartre)的学说中,受胡瑟尔(Husserl)影响的类似观点是“每种意识都是自身的非置态意识”。尽管萨特(Sartre)以某种不同的理由捍卫了这一想法,否认它的理由将涉及意识的(荒谬)完全“对自己无知”(Sartre [1937] 1957,[1942],1942年,1956年)。 (有关萨特(Sartre)观点的最新论述和辩护,请参见Williford 2016。)
像萨特(Sartre)一样,一个人可能会区分意识是否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是意识“本身”的问题,而不会成为另一个反思性问题:所有意识本质上是一定程度上的,部分是一种自我的意识,而不是“不像”对象”,但是“作为主题”?萨特(Sartre)否定回答了这个问题。所有意识(甚至是“前反射”)都是自我意识的,但是只有当反射发生,而意识变得(通常不是它不是)本身就是故意的对象,是否有任何自我意识。胡塞尔早些时候在逻辑研究的第一版中也肯定了类似的观点。但是,他并没有像萨特(Sartre)有时那样声称,从没有人或从字面上无私的意义上讲,这种前反思的经历是“非检验的”一些统一的故意关系中心。从这种角度来看,当我正确地说(即使是预先反射)属于我的经历时,我没有现象学的理由认为这意味着任何事情都意味着这种体验在某个统一的综合体中是一种组成部分 - 某些意识流;我没有任何逮捕令,认为自我,经验所属的“我”构成了持续的“统一”。但是,胡塞尔(正如他在第二版的逻辑调查中宣布)对他的观点进行了重大修改,并认为“先验自我”是一个现象学案例。在这一转变中集中考虑是他渴望认识到一个积极做出承诺的方面(例如,以某种方式判断某些东西)(Qua个人承诺)不必要地涉及持续的“我”。在经验中有一种自我意识,尽管对现象学的反思很明显,但本身并不是反思地归因于某些财产。 (Husserl [1929] 1960§§31-33)
现在,我们可能会发现关于所谓的意识反思性的现象学思想中发现的三个不同的思想。首先,有一个想法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有意识的意识。其次,人们发现只有偶尔是偶尔,并且仅在反映中,有意识的状态同时是一个有意的对象,对于那个状态的对象。第三,有人说,一个人的有意识状态通常以某种方式包括对自己的非反省意识,尽管不是故意的对象,而是“主题”。
考虑到这些区别,我们可以看到,要谈论这些问题的现象学观点可能会出现重大差异。对于这种传统的哲学家而言,相对于刚刚命名的三个论文,有趣的是。布伦塔诺(Brentano)将维持第一个,否认第二局,并且似乎在第三局中保持沉默。然而,胡塞尔(最终)确认了这三个 - 前两个重要的是基于时间意识的观点,而第三个是我们体验自己作为积极理解主题的想法。同时,萨特只肯定了前两个论文,并以与胡塞尔的不同理由拥抱第二篇论文。一个人可能会将第二和第三个想法的某些版本归因于海德格尔(Heidegger),因为他说,当我们周围环境中的事物通过我们与他们的交往向我们展示自己(或“被发现”)时,我们也会非转移性地“披露”对我们自己:我们在参与日常项目时使用事物向我们披露了我们的目标(Heidegger1982§15b)。这也可能是将海德格尔(Heidegger)提出的想法,即意识涉及某种反思性但无反射的自我意识为主体。但这仅仅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当我在使用它时发现某件事时,我会经历或以某种方式意识。但是,这种解释将被那些认为这使海德格尔与胡瑟尔不同的人所抵抗这一解释,这使我们否认他通常会意识到与之打交道的事情(见Dreyfus 1991;Kaüfer和Chemero 2015)。同样,这些解释性问题似乎与一个人关于意识概念的假设紧密相关。至少我们可能会说海德格尔关于发现和自我披露的看法使他与关于意识的第三个想法非常相似。无论如何,要认识到他的帐户的这种特殊性至关重要:与胡瑟尔不同,海德格尔将这种基本的反思性(自我披露)与不可避免的,日常的“不真实”或传统的自我理解的概念联系起来。真实的形式可以从某种(“焦虑”触发的)有意义的危机中出现。
至于三个反身性观念中的第一个(所有意识都是“自身的”),目前还不清楚海德格尔是否赞同(甚至提到)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将他自己对真实性的准海德格尔式解释建立在他将其与第二个概念相结合的基础上。
所有这三个概念都得到了梅洛-庞蒂的认可。但在他的解释中(也许有点像海德格尔的解释),第二个(非反思性)和第三个(经验丰富的自我作为主体)似乎具有更大的分量。对于梅洛-庞蒂来说,将自己理解为主体与他的意识作为体现理解的概念有着重要的联系:在感知中,一个人将自己的身体体验为一种独特的感觉运动形式的理解的主体,体现在规范引导的反应中,这些反应不能作为个人选择进行分析。由于原因。 (有关现象学家关于意识及其与自我意识关系的观点的讨论,这些观点比现在的观点更能同化它们,请参见 Zahavi 1998、2005、2014。有关布伦塔诺对此主题的观点的进一步讨论:Kriegel 2018;Textor 2012,2017;和 Thomasson 2000。关于海德格尔,参见布拉特纳2013 和 Crowell 2013。梅洛-庞蒂:Siewert 2013a。)
对布伦塔诺-胡塞尔传统中意识和意向性的概述揭示了几个广泛的讨论领域。与如何解释这两个概念中的任何一个的普遍关注密切相关,出现了三个相互关联的主题。人们关心的是,意向性或意识是否可以脱离一个人与世界及其内部事物的关系。第二个问题涉及如何区分意识和意向性的基本形式——特别是,与智力活动或正确概念性理解的活动不同,我们是否应该认识到它所基于的、在感知和行动中表现出来的同样意向性的东西。最后,还有意识的反身性主题:意识是否在某种程度上本质上与一种自我意识联系在一起——要么是对自身的意识,要么是对自我(作为主体)的意识?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些主题在分析哲学中变得很重要——后来,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
4.意图和分析遗产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大多数意向性(或心理表征或内容)分析治疗的遗产,最重要的不是布伦塔诺、胡塞尔及其直系思想后代的著作,而是戈特洛布对逻辑语言学问题的开创性讨论。弗雷格([1892] 1952)的“论意义和指称”,以及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的(1905)“论指称”,被广泛认为是分析传统的定义文件。但弗雷格和罗素的著作与布伦塔诺和早期胡塞尔的著作几乎来自同一时代和知识环境。某些联系点早已被认识到:罗素对迈农对象理论的讨论;奇泽姆和奎因对他们所谓的“布伦塔诺论文”的讨论;以及胡塞尔的意义/对象区分(在逻辑研究I中)和弗雷格(先前的)意义/指称区分之间的相似性。事实上,已经有影响力(尽管有争议)的案例(Føllesdal 1969,1990)认为胡塞尔的意义/对象区分是从弗雷格借用的(尽管术语有所改变),并且胡塞尔的“意向关系”被正确地解释为具有以下特征:弗雷格意义上的。
然而,在将意向性的现象学处理与分析传统中的处理进行比较时,应牢记以下几点。胡塞尔(像布伦塔诺)寻求的是从主体的角度来描述意向经验的一般特征。因此,他的意向性概念从根本上植根于对以下方面的反思:知觉经验中的客体恒常性;范式意向体验的表面对象与这些对象“按预期”(即它们的预期方式和“预期内容”)之间的对比;以及认为经验(无论是感性的、想象力的还是概念性的)可以以某种方式继续属于某物,即使它与某个物体没有真正的关系。因此,在现象学传统中,对意向性的讨论从一开始就与经验或意识的讨论彻底地交织在一起。另一方面,弗雷格和罗素对意向性讨论最有影响力的著作集中于他们在逻辑方面的成就所产生的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对用于报告心理状态的语言的问题提出了理解心理状态的方法。此外,由于其他原因,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分析哲学经常将意识(很大程度上或完全用感官术语理解)与与意向性相关的心灵方面分开。因此,我们在本节中对意向性的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将意识的概念留在背景中。尽管如此,当我们看到意识和意向性如何分离,然后在分析哲学中重新结合时,它会在第五节中明确地重新出现。
弗雷格在讨论心理或意向内容方面的遗产的核心是他对意义(Sinn)和指称(Bedeutung)的区分,以及他利用这种区别来应对上下文中(通常)共同指称表达的替代性的明显失败。由第 2 节中提到的那种心理学动词创建。在弗雷格的著名例子中:你可能会理解“晨星”和“晚星”这两个表达方式,并用它们来指代“一”和“一”但这还不足以让你知道晨星与昏星是相同的。因为当你使用这些表达方式(当你使用它们时你所掌握的感官或罪)时,一个物体(“参考”)被“赋予”你的思想的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以至于对天文学的无知会妨碍你意识到它们只是给予同一对象的两种方式。
虽然弗雷格本人没有详细阐述意向性的一般说明,但他所说的内容暗示了以下情况。有意的心理状态——思考金星,希望参观它——涉及某种特殊的关系(例如“抓住”)——不是与“人心中”的金星,也不是与金星的图像,而是与一个抽象的实体,一个思想,它也构成了可以用来报告一个人的思想状态的语言表达的意义,是一种被使用它的说话者所掌握或理解的意义。
这种叙述方式,连同弗雷格的“意义决定指称”论点,以及两者所引发的批评历史,为当代心理内容讨论提供了重要的背景。弗雷格经常假设我们必须认识到思想或内容不能存在于图像或本质上私人的“想法”中。但哲学家们经常批评弗雷格的思想观,认为思想是某种抽象实体“掌握”或“呈现给”心灵,并希望用更“自然主义”的东西取代弗雷格对抽象实体未经分析的把握,或者至少更能解释什么参与思考。
对弗雷格图景的反应以另一种主要方式决定了意向性或内容的分析讨论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所报告的思想的内容与我们所报告的表达的意义是一致的。但有人认为,这种内容的身份不会由个人决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可能超出了心理主体的掌握(或不能完全“呈现”在头脑中)。因为决定表达指称的因素可能是与世界的自然因果关系——正如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1972)和希拉里·帕特南(Hilary Putnam,1975)所认为的那样,对于专名来说也是如此,例如“尼克松”和“西塞罗”,以及“自然”诸如“金”和“水”之类的“友善”术语。而且(正如泰勒·伯奇(Tyler Burge,1979)所指出的)一个单独考虑的说话者在本质上保持不变,但可能仅仅因为她所属的语言群体的变化而断言不同的东西。 (例如,她所说的“关节炎”的含义不是由“她头脑中”的内容决定的,而是由她所在社区的医学专家决定的。如果他们的用法发生变化,她的主张的含义也会发生变化,而与其他人无关。 )现在,如果一个人的思想被报告或表达的表达的参考和真实条件不是由一个人头脑中的东西决定的,并且一个人的思想的内容决定了他们的参考和真实条件,那么一个人的思想也是不是个人决定的。相反,它必然与一个人与某些自然物质的因果关系以及一个人在某个语言群体中的成员资格有关。语言意义和心理内容都是“外在”决定的。
外在主义意向性概念的发展也影响了当代心灵哲学对罗素遗产的接受。罗素还帮助发挥了心理状态意向性的概念,根据该概念,每一种这样的状态都被视为涉及个体的“对一个命题的熟悉”(与弗雷格的“掌握”相对应)——该命题同时是理解是通过理解报告精神状态的表达方式以及个人精神状态的内容来理解的。因此,对于许多受罗素传统影响的哲学家来说,意向状态被认为是对命题的态度——命题态度。同样重要的是,罗素对使用存在量词和谓词的明确描述进行著名的分析,奠定了许多后来的哲学家拒绝任何意向性概念(如迈农的)的基础,因为意向性概念认为意向性与不存在的物体有关。并且,罗素的处理引起了人们对他所谓的“逻辑专有名称”的案例的关注,这些案例显然违背了描述性术语(从范式上讲,术语“这个”和“那个”)的这种分析,并且(他认为)因此必须直接指代对此类“指示性”和“指示性”(例如“我”、“这里”、“现在”)引用的反思导致一些人(Kaplan 1979;Perry 1977)维持我们的精神状态的内容并不总是由弗雷格式的感觉构成,而必须被视为由我们头脑之外的世界中的公共物体组成,我们以示范性、索引性的方式提及这些物体——这是支持心理外在主义观点的另一个来源。因此,内容是意向性的。
二十世纪哲学中外在主义倾向的另一个重要根源在于这样一种思想,即说话者话语的意义取决于其对听众的潜在可理解性:语言必须是公共的——这一观点在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中得到了不同且有影响力的表达。 ,W.V.O.奎因和唐纳德·戴维森。再加上意向性(或广义(笛卡尔)意义上的“思想”)必须可以用语言表达的假设,导致一些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决定一个人思想内容的因素必须在于使他人能够归因于该内容。
这里应该指出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心灵哲学和认知科学中出现的另一种外在主义,它不同于普特南和伯格所强调的“内容外在主义”,如“体现的”、“嵌入的”、或“主动的”,关于感知、认知和行动的理论受到重视。例如,克拉克和查尔默斯 1998 年提出的“扩展思维”观点认为,心理过程并不局限于一个人头脑中的表征活动——它们包含与一个人的环境的具体互动——认知(广义上解释)不限于对内部表征,但延伸到对世界事物的使用。
这里还应该指出的是,从弗雷格和罗素转向有意内容的外在主义观点的运动已经并将继续受到严重的细节挑战,并促进了替代性(有时是公开的内在主义)解释的发展。 (例如,考虑一下:Crane 1991、Farkas 2008、Ludwig 1996b 和 Searle 1983。)甚至弄清楚所讨论的基本论点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部分是因为谈论什么是“内部”意味着什么。对主题的理解以及对内容概念的假设往往是不清楚的。事实上,布里·格特勒(Brie Gertler,2012b)认为,“内部主义/外部主义辩论”是一团糟,并且最终对争议的内容没有令人满意的统一理解。
弗雷格-罗素对影响意识/意向性联系的内容进行理论化传统的另一个方面是这样的。如果内容与报告意向心理状态的客体子句中使用的表达的意义或真实条件决定因素相同,那么假设拥有心理内容需要拥有涉及语言理解的概念能力——“抓取感官”。然而,这里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是否存在一种感觉意向性形式,不需要像掌握语言意义或命题所需的任何独特的智力或概念性东西? (这将是前语言生物(例如婴儿)或非语言生物(例如狗)可能具有的一种意向性。)不同版本的主张的拥护者认为存在一种独特的“非语言”。概念性”内容包括 Bermúdez (1998)、Crane (1992)、Evans (1982)、Kelly (2001)、Peacocke (1992)和泰伊(1995)。对于反对这一趋势的“概念主义”声音,请参见 Brewer (2005)、McDowell (1994) 和 Speaks (2005)。评估这些辩论的一个深层次困难在于如何获得可接受的概念概念(以及概念占有)(参见 Wright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