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四)
进一步的发展涉及海伦·尼森鲍姆 (Helen Nissenbaum) 提出的语境完整性理论。尼森鲍姆的上下文完整性框架作为评估个人信息流及其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标准赢得了极大的关注,但也并非毫无争议。一方面,尼森鲍姆的范式引发了大量的文章将其应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和技术发展。施瓦茨施奈德等人。 (2019) 提出了“一种使用上下文完整性 (CI) 框架分析隐私政策的方法”。作者声称这
该方法允许系统化地检测隐私政策声明中妨碍读者理解和评估公司数据收集实践的能力的问题。 (Shvartzshnaider 等人,2019:162)
Nissenbaum (2019) 本人将上下文完整性方法应用于复杂的数据网络,并认为上下文完整性方法尤其能够识别新颖信息实践中应受到批评的干扰源(2019:221;另请参阅 Nissenbaum 2015)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 Shaffer (2021),他将上下文完整性框架应用于智慧城市的新技术。 Winter 和 Davidson(2019)将上下文完整性方法应用于健康信息中的数据治理问题,因为数据收集的进步
还为确保个人、组织和社会利益相关者的价值以及个人隐私和自主权带来了重大的数据治理挑战。
他们继续
研究当 PHI [个人健康信息]数据流入新的使用环境时,如何调整数据治理的形式,以解决环境完整性问题,当在一个使用环境中收集的个人信息转移到具有不同规范的另一个使用环境时,环境完整性问题就会受到侵犯。适当性。 (2019:36)
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批评,认为尼森鲍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规范标准来判断哪些信息流应被视为在道德上合理,哪些信息流应被视为有害(规则 2019)。规则认为
认为任何特定人类行为领域的规范都是明确或无可争议的观念根本经不起仔细审查。事实上,大多数社会规范,特别是在隐私实践等快速变化的人类行为领域,都是不稳定且备受争议的。 (2019:260)
类似地,DeCew(2015)质疑这样一种观点,即在任何给定的背景下,管理规范可能不符合道德标准,但在背景和管理它的规范的完整性的基础上仍然是可以辩护的,就像这种情况一样传统家庭中的治理规范(DeCew 2015:215)。
最后,应该提到私有数据应该被视为私有财产的理论。这个想法最初由 Lessig (2002) 提出,此后得到了许多作者的讨论。对于生成数据点(数据来源)的代理有权将这些数据点视为私有财产的观点,存在支持和反对的观点(Schneider 2021;另参见 Tufekci 2015;Wu 2015)。
4.2 隐私与其他价值观或权利之间的冲突
纽厄尔 e.a. (2015)对隐私进行了令人信服的阐述和捍卫,即使隐私似乎与其他重要价值观发生冲突。最近的技术发展令人担忧,对道德、法律和社会基础以及隐私、安全和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产生影响。 Katell 和 Moore(2016:3)使用基于控制的隐私定义,指出隐私权是“控制对地点、身体和个人信息的访问和使用的权利”。他们还写道
控制对我们身体、能力和权力以及敏感个人信息的访问的能力是人类繁荣或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 (卡特尔和摩尔 2016:5)
肯尼思·希玛
认为安全是一项更重要的权利,始终“胜过”隐私,在他看来,隐私不是绝对或基本权利,而只是其他权利的“工具”。 (Katell & Moore 2016:12 和 Himma 2016;均收录于 A. Moore 2016)
Himma 的辩护基于他的观点,即安全是生存的根本——我们最有价值的责任和义务。相比之下,针对这一观点,亚当·摩尔以多种论点捍卫隐私而非安全,其中最有力的论点也许是证明“隐私作为抵御不受控制的安全国家暴虐暴行的堡垒的重要性”(Katell & Moore 2016: 13 和摩尔 2016b)。正如本卷作者指出的那样,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隐私、安全和问责制都具有道德价值。
在过去几年中(尤其是 2020 年至 2023 年),隐私与健康或隐私与安全之间的冲突一直是人们广泛讨论的话题,尤其是从 COVID-19 大流行的角度来看。在制定合适指南的早期尝试中,莫利等人。 (2020)假设不仅应该保护隐私,还应该在数字接触追踪中遵守平等和公平。然而,此类接触者追踪应用程序显然会带来隐私与人们健康之间的冲突。在整个大流行过程中,此类接触者追踪应用程序一直存在争议(参见 Bengio 等人,2020 年;Fahey 和 Hino,2020 年)。
4.3 隐私价值的文化相对性
Schoeman(1984b)指出,隐私是否与文化相关的问题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一个问题是隐私是否被认为对所有人都有价值,或者其价值是否是相对的并受文化差异的影响(参见 Westin 1967;Rachels 1975;Allen 1988;A. Moore 2003)。另一个问题是,生活中是否有某些方面本质上是私人的,而不仅仅是传统上的。还有一些关于世界不同地区不同隐私文化的文献。越来越多的文章关注中国的隐私概念,这不仅是由于过去几年的技术发展(如 Ma 2019 年关于关系型、东西方隐私概念的详细介绍;H. Roberts 2022),而且还由于早期的技术发展中国文化的各个时期,例如儒家和道家思想(Whitman 1985;有关医疗保健的态度,请参阅 Chen 等人,2007)。 Basu(2012)根据印度的文化价值观撰写了印度人对隐私的看法,并解释了为什么他们的隐私概念似乎超出了通常占主导地位的公私二分法。 Capurro (2005) 涉及隐私的跨文化方面,特别是日本和西方概念之间的差异(另见 Nakada & Tamura 2005)。有关一般佛教隐私理论的观点,请参阅 Hongladarom (2016)。 Reviglio 和 Alunge (2020) 讨论了 ubuntu 对隐私的看法。
4.4 隐私的民主价值
理论家们一再指出隐私保护(被理解为保护个人自主权)与保护民主之间的联系(参见 Goold 2010:38-48)。例如,休斯将隐私称为“反对极权主义的堡垒”(2015:228),而斯皮罗斯·西米蒂斯则将隐私权描述为“民主社会的构成要素”(1987:732)。最著名的以民主为目的的隐私倡导者可能是露丝·加维森 (Ruth Gavison)。她认为,隐私保护既支持又鼓励公民的道德自主,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前提(Gavison 1980:455;另见 Hughes 2015:228;Simitis 1987:732;Solove 2008:98-100;施瓦茨 1999)。没有隐私保护,就不可能有民主自决。因此,当政府的目标不再是个人自由时,即当公民不再被国家视为民主主体而是客体时,为了公民安全而进行的政府干预就成为一种威胁民主的意识形态。
莫克罗辛斯卡强调隐私是一种民主价值观,从而在与言论自由和其他政治利益竞争时强化了这种价值观。隐私可以有助于搁置深刻的分歧,以便民主国家的政治参与能够继续进行。因此,Mokrosinska 提出了一种在隐私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进行调解的策略(Mokrosinska 2015)。 Lever 在一本关于隐私和民主的专着中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理论,并认为隐私在不同方面对于民主国家以及民主主体的自由、平等和团结至关重要(Lever 2013)。 Stahl(2020)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对故意公共活动的监视”应该受到批评的方式。借鉴语境完整性理论(尼森鲍姆)和公共领域理论(哈贝马斯),斯塔尔认为:
对公共领域的战略监视可能会损害公民在公共场合自由商议的能力,因此与民主自决发生冲突。 (2020 年:1)
隐私的民主价值在共和主义中也发挥着核心作用,因为对隐私的威胁也总是对民主的威胁。共和党人通过将隐私与自由主义理论进行对比来指出隐私的价值,自由主义理论无法将对隐私的可能威胁(而不仅仅是实际的干预)解释为对主体自由的侵犯。安德鲁·罗伯茨(Andrew Roberts,2015:320)为共和党人写道,因为隐私
是有效参与政治生活的先决条件,共和党人认为这种参与是自治的本质,也是政体确保自由条件的手段,在共和民主中,个人隐私将被视为集体隐私。好的。
(有关类似思路的更详细说明,请参阅 A. Roberts 2022;以及 Schwartz 1999)
4.5 群组隐私
群体隐私在相当晚的阶段才进入哲学讨论,因为只有采用新形式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才能有效地针对群体并进行监视。对群体隐私的研究解决了这样一个事实:数据收集和分析实践的目标不是个人,而是共享某些相关特征的个人群体。 Taylor、Floridi 和 van der Sloot (2017a) 是一本重要且有影响力的论文集。泰勒等人指出。
分析和机器学习技术针对群体级别,用于制定类型,而不是令牌——它们可扩展,并使用户能够像个人一样针对集体。 (2017b:1)
本书讨论了关于什么是群体、如何处理群体隐私问题、问题的哪些要素可以使用当前的法律和概念工具来解决以及哪些需要新的方法等方面的不同观点。
特别有趣的是弗洛里迪的论点
群体既不是被发现也不是发明的,而是通过抽象层次(LoA)设计的,在抽象层次上对社会系统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因此,只要指导 LoA 选择的目的是合理的,他们的设计就是合理的。 (弗洛里迪 2017:83)
弗洛里迪指出,团体拥有权利和团体拥有隐私的主张被结合在一起,认为团体可以拥有隐私权,而且实际上有时只有团体而不是其成员拥有隐私。 (2017:83;另见 Taylor 2017:13-36;van der Sloot 2017:197-224)。 Loi 和 Christen(2020)同意弗洛里迪的观点,即群体可以拥有隐私权。然而,他们反对弗洛里迪,主张区分两种不同的群体隐私概念:
第一个(…)涉及与团体成员共享且(所有或特定团体)外部人员无法访问的机密信息。第二个(…)涉及可以对由群体中所有个人共享的特征或其组合定义的一群人做出的推论。 (Loi & Christen 2020: 207)
Loi 和 Christensen 声称后者是隐私的推论概念,它解释了群体隐私。他们的结论是,对这种隐私的绝对权利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Puri(2021)批评传统的自由主义隐私概念,这种概念过度关注个人的身份识别,不足以保护个人的身份和自主权。 Puri因此发展
团体隐私权(GRP)三巨头模型形式的理论框架,其基础是隐私作为一种社会价值……[他还提出了]相互或同伴隐私的概念,该概念违反直觉地指出,在这个时代在大数据分析中,我们在一起比单独拥有更多的隐私。 (普里 2021:477)
4.6 隐私的社会维度
有趣的是,Puri(2021)将群体隐私问题与隐私的社会维度之一联系起来。然而,尽管两种论述都对个人主义隐私概念进行了批评,并且对个人隐私保护之外的内容感兴趣,但后者解决了不同的问题。围绕隐私的社会层面进行辩论的结果是,隐私不仅是个人的权利或需要,而且还保护并且也应该保护关系。正如罗斯勒和莫克罗辛斯卡(Roessler and Mokrosinska,2013)所说,并非所有关系都构成一个群体,在某些情况下,隐私可以构成它所保护的关系本身。詹姆斯·雷切尔斯 (James Rachels) 和查尔斯·弗里德 (Charles Fried) 都认识到隐私具有社会价值:只有当某些隐私规范适用于关系内部和关系时,关系才能得到保护(Fried 1968;Rachels 1975)。信息隐私的各种规范不仅规范了我们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和角色,而且实际上使它们成为可能。个人的观点似乎不足以解释围绕侵犯隐私技术的辩论中提出的许多担忧。人们认为,侵犯隐私的技术越来越频繁地不仅危害个人利益,而且还会更广泛地影响社会和社会生活。因此,隐私规范不仅必须保障个人自由,而且社会关系的构建和规范也至关重要(参见Roessler & Mokrosinska 2015)。
遵循弗里德(1968)及其描述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特征的理论,我们可以说,在认可应保护个人隐私的信息隐私规范的同时,这种隐私同时在社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隐私保护并不总是也不一定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Roessler & Mokrosinska 2013:771)。
近年来,一些学者在制定隐私保护的社会方法方面采取了重要步骤。这些学者认为,信息隐私的重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超越了其所保护的个人的利益,并强调隐私如何促进社会和职业关系、民主决策过程和政治参与。他们还强调了隐私对于经济伙伴关系等各种协会内部的合作和信任的必要作用。 Regan、Solove 和 Nissenbaum 也遵循这一思路。里根(Regan)著名地认为,隐私不仅对个人有价值,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有价值。对于 Regan 来说,隐私是一种共同价值、公共价值,也是集体价值(1995:213;参见 Regan 2015:50;Hughes 2015)。索洛夫声称
[通过]将隐私理解为社会规范所塑造的,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隐私不应仅仅被理解为个人权利……隐私的价值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贡献来理解。 (2008: 98, 171fn)
索洛夫认为,隐私可以培养和鼓励公民的道德自主权,这是民主治理的核心要求。 Regan (1995)、Solove (2008) 和 Nissenbaum (2010) 迈出了分析民主社会中隐私的社会维度和价值的第一步,现在重点关注隐私在政治和社会实践、法律、媒体和通信、医疗保健和市场。
隐私的社会维度在家庭的社会分析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DeCew 和 Moore 评估了家庭中的公共/私人界限,因为家庭惯例对于这种主要的人类社会化环境来说是最重要的,而且正如 DeCew 指出的那样,家庭结构往往具有压迫性(参见 MacKinnon 1989) 。
4.7 隐私与日常生活数据化
日常生活的数据化问题及其与隐私的关系已经从许多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讨论。第一个关注的领域是“环境智能”(最初由 Brey 2005 年分析)和“物联网”,目前仍被广泛讨论。例如,沃赫特 (Wachter) 写道
物联网 (IoT) 需要普遍收集和链接用户数据,以根据潜在的侵入性推断提供个性化体验。此功能需要对用户和设备进行一致的识别,这会给用户隐私带来风险。 (2018:266)
她为物联网开发人员提出了指导方针,确保在智能家居以及 Siri 和 Alexa 收集的数据等情况下,根据 GDPR 保护隐私(另请参阅有关隐私和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道德的条目。)
4.7.1生活的数据缺陷:工作
我们大多数人每天都花很多时间在工作上。在工作场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雇主一直在观察员工在做什么。这引发了规范性问题,例如这项监视对员工自治的后果,以及员工之间的关系,当然还有一个人可以在工作场所声称的隐私问题。 Bhave,Teo和Dalal(2020)提供了对该主题的良好概述。 Chamorro-Premuzic和Buchband(2020)证明了与员工进行清晰沟通的重要性,以解释公司监测计划的原因和存在。
4.7.2生命数据缺陷:商业健康应用程序
从数据融资的角度来看,近年来商业健康应用程序的开发变得越来越普遍 - 尤其重要。鉴于人们不仅对体育活动更感兴趣,而且还可以通过解释相关数据来衡量和发现动机,鉴于人们的锁定限制,它们变得尤为重要。商业健康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已经利用了这一点,并且通常不太清楚数据收集隐私的危险(SAX 2021)。 Huckvale,Tour和Larsen(2019)指出了这些危险,并解释了它们的性质,Mulder(2019)也在研究应用程序提供商及其营销声明的情况下,就其实际符合GDPR的要求而言。妇女的健康数据以及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决定推翻Roev。Wade的最新裁决会影响妇女健康数据的隐私(见Cox 2022; Dobbs诉Jackson妇女健康组织)在这一点上也很重要)。
4.7.3生命的数据缺陷:隐私悖论
经常有报道说,在社交媒体上慷慨谈论私人生活的人们仍然声称,他们将信息隐私视为非常有价值的资产,并且国家有义务保证其信息隐私保护。尤其是年轻人的在线行为的观察使理论家近年来使用“隐私悖论”一词(Hargittai&Marwick 2016:3737)。但是
插入各个参数的值范围的问题上下文完整性认为是信息标准的基础。 (Martin&Nissenbaum 2016:217)
上下文完整性的参数表明,人们是否将任何给定的数据流视为侵犯隐私取决于五个参数的值:发送者,收件人,数据主题,传输原理和信息类型。 Martin和Nissenbaum认为,如果一个人描述了一个情况或数据在没有指定所有参数值的情况下流动的情况,则将提供模棱两可的描述。他们对“敏感”信息的研究表明,尽管人们始终将某些类型的信息对某些类型的信息进行敏感,但是当指定接收者的情况下,他们的反应差异很大,例如,对广告商而言,对医生而言,健康信息是健康信息。因此,当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时,我们无法得出关于他们是否在乎或不关心隐私的结论,因为他们可能认为与朋友分享有关的信息是适当的,尽管不是与广告商等。(2016年, :217)。
另一方面,Hargittai和Marwick以不同的方式来解释隐私悖论,并认为年轻人意识到在线共享信息的危险,但他们认为他们必须“承认个人存在于其他人可能违反的社会环境中他们的隐私”(2016:3737)。相比之下,Hoffman,Lutz和Ranzini(2016)解释了个人数据的无尽共享,同时捍卫了信息隐私的价值,作为一种“隐私性玩世不可”。相比之下,德雷珀(Draper)和图洛(Turow)将这种态度分析为“辞职”,并最近捍卫了一个理论框架,概念化了“数字辞职是对消费者监视的合理反应”(Draper&Turow 2019: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