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认识论的先验论(二)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道德特殊主义者否认道德主张的内容与我们了解它们的方式之间存在任何这种关系。特殊主义者声称我们可以拥有先验的道德知识,尽管所有道德真理都是偶然的和特殊的。
具体来说,康德认为如何先验地建立绝对命令?关键的前提是,实际上理性的人是自主的,因为他们的意志可以由他们给自己制定的规则决定。康德认为,自主主体赋予自己的法则必须告诉她要追求哪些目标,而不仅仅是根据主体已经拥有的目标而采用哪种手段。因此,康德拒绝更正统的实践理性概念,将其视为纯粹工具性的,即仅限于发现达到由其他事物(例如欲望)决定的目的的手段。那么问题就变成了:“除了任何目的之外,什么规则或法律可以决定理性意志?”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规则可能告诉理性主体要追求哪一个目标?”这样的规则必须是正式的,因为它不能简单地告诉代理人根据她已有的目标做什么,因此不能包括任何对目标的说明。这粗略地引导康德得出绝对命令:对于一个执行道德行为的行为者来说,该行为者所遵循的准则必须是该行为者能够始终如一地愿意统治每个人的准则,无论他们的目标如何,作为必要的法则。
3.先验论证和20世纪初的非自然主义
3.1 自然主义谬误和直觉主义
通用电气摩尔反对为道德概念提供自然主义定义的观点,尤其是善良的定义(参见自然主义和道德自然主义的条目)。人们可能会质疑他的目标是否真的持有他所批评的观点,但让我们把这种担忧放在一边,假设随着 19 世纪接近尾声,哲学伦理学由享乐主义者和进化伦理学家主导,他们用快乐来定义“善”谁将“善”定义为最进化的,功利主义者将“正确”定义为产生最大效用的东西,还有其他自然主义者。根据这种观点,基本道德原则是分析性的,因此是先验可知的。由于基本原则以自然术语定义了道德概念,因此人们可以根据该原则结合有关事物或行为的自然属性的适当命题来推断某些特定事物是否是善的或行为是否正确,后者是凭经验可知的。例如,人们可以推断出听音乐是有利于愉悦的“善良”的分析以及听音乐通常令人愉快的事实。在提出摩尔对这种自然主义定义的回应时,我们将重点关注他在Ethica(1903 [2003])中所采取的立场(尽管他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很大变化)。
摩尔的说法,所有自然主义的“良好”分析定义失败,犯下了他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论”。为了展示所有自然主义的善良分析,摩尔提出了“开放问题论点”。基本思想是,如果“善良”的定义是正确的,那么道德上能干的人就无法明智地质疑满足定义的某些东西是否好。考虑一个可定义的术语:三角形是具有三个角度的封闭平面图。没有人理解该术语的人能明智地问:“ x是三角形,但是x三角?”问题已关闭;一个公开的问题是问一个问题。摩尔声称,对于“良好”的任何自然主义定义n,x是n,但是好吗?”开放。例如,假设某人分析“良好”是有利于快乐的。如果分析是正确的,那么“ X有利于愉悦的问题,但是好吗?”应该关闭。但是问题是开放的。这是完全合理的。例如,一个可能会想到Schadenfreude(对他人的不幸感到满意),并想知道这种快乐是否很好。因此,摩尔会得出结论,分析失败了。摩尔认为,对于任何提出的对“善”的自然主义分析,可以重复该论点,因此不能以自然的方式对“善”进行分析。他得出的结论是,善良是非自然的(请参阅道德非自然主义的入境)。摩尔走得更远,认为“善良”是一个无法分析的,善良的财产简单且不可还原。这些关于善良的主张并不能遵循所有自然主义分析“善”的失败,因为有可能给出“善良”的非自然定义,例如上帝所批准的。但是,尽管他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至少在埃塞卡(Ethica)中,一个公开的问题论点似乎与“善良”的任何定义作用,就像它针对自然定义一样。[4] (有关公开问题的更多论点和反对意见,请参见有关摩尔道德哲学的条目。)
由于他对道德观念和财产的看法,摩尔得出结论,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不言而喻的,道德知识只能来自道德的“直觉”。从表面上看,他的观点似乎与先验知识的标准概念相吻合。但是请考虑他如何解释自己的立场,在这里引用一定的篇幅:
道德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担心这种表达不应该被误解。 “不言而喻”一词是指所谓的命题本身是显而易见的或真实的。这不是自身以外的某些命题的推论。该表达并不意味着该命题是真实的,因为它对您或我或所有人类都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换句话说,它在我们看来是真实的。命题似乎是正确的,永远不会成为正确的论点。通过说一个命题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的意思是强调它是如此,这不是事实的原因:因为我们的意思是没有理由。如果我们能说的话,那不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命题:我不能以其他方式思考,因此这是真的。因为那时,它的证据或证据本身就不会存在,而是在其他方面,即我们对此的信念。这对我们来说是真实的,确实可能是我们断言它的原因,或者我们思考并说它是真的的原因: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原因与逻辑原因完全不同,或者为什么某事是真实的原因。而且,这显然不是同一件事的原因。向我们提出主张的证据只是我们认为它是真实的原因。而在自我厌恶命题没有理由的意义上,逻辑上的原因或原因是命题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原因,而不是为什么我们这样认为。再说一次,对我们来说,一个命题可能不仅可能是我们确实思考或肯定它的原因,甚至可能是我们应该考虑或确认它的原因。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原因也不是命题真理的逻辑原因,尽管这是持有命题的正确性的逻辑原因……。因此,当我谈论直觉享乐主义时,我一定不能理解我否认“愉悦是唯一的美好”是基于我对它的虚假性的直觉。我对它的虚假的直觉确实是我坚持和宣布它不真实的原因。这确实是这样做的唯一有效的理由。但这仅仅是因为没有逻辑原因。因为除自身之外,没有适当的证据或原因。这是不真实的,因为这是不真实的,没有其他原因:但是我声明它是不真实的,因为它的不真实对我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我认为这是我主张的充分理由。因此,我们不必看直觉,就好像它是推理的替代方法一样。任何事情都可以占据任何主张真理的理由:直觉只能提供一个理由,使任何命题保持真实:但是,当任何命题是不言而喻的时,它必须做到,而实际上,实际上没有证明其真理的原因。 (1903 [2003]:143–144)
首先,请注意,摩尔对自我证据的概念是关于真理不取决于其他任何事物的命题。这些将是表达一种蛮横事实的命题。关于此类命题或此类命题中的信念的认知地位显然没有什么明显的。在这方面,摩尔对自我证据的概念与标准概念不同。其次,鉴于他对自我证据的概念,摩尔选择了一个不言而喻的命题的奇怪例子。因为这种愉悦并不是唯一的好处,似乎源于摩尔接受的命题的各种主张,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例如,对美的欣赏是好的。
最后,要将摩尔解释为认为我们是接受基本道德原则的先验是有道理的,必须采用修改后的标准观点。他的位置很好地说明了迫使标准视图修改的问题。摩尔认为,相信一个基本道德原则的理由是,该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并且似乎是真实的,即一个人具有直觉。但是,作为真理的外观,这种直觉显然是一种经验,因此,似乎直觉对基本道德原则的直觉信仰的理由并不独立于经验。因此,要将这种理由视为先验的理由,必须为这种特定的经验做出例外。摩尔著名地否认了享乐主义,但这是因为他否认快乐是唯一的好处。他接受了愉悦是美好的,这个主张很好地说明了先验理由的修改标准观点固有的张力,甚至标准观点以及摩尔的先验道德认识论。大概一个人必须经历愉悦的愉悦概念。但是,相信快乐是好的,这是如何合理的呢?是,一旦一个人拥有愉悦和善良的概念,就相信愉悦仅在理解这一主张的基础上是善良的?还是一旦理解这一主张,就有一个理性的直觉?还是相反,当一个人感到愉悦时,人们也会经历它的善良?如果像后者一样,我们相信愉悦是良好的理由似乎比先验更具经验性。
将摩尔的观点与康德的看法进行对比可能会有所帮助。康德认为道德知识从根本上看作是先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知识必须是仔细推理的结果(首先先验,然后演绎);人们可以通过理性的基本道德原则来发现,然后从该原则中得出更具体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摩尔明确规定了基本道德原则的推理;由于这些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摩尔否认有适当的原因是它们的任何原因。因此,我们在摩尔中发现,与康德的理性主义者叙述相反,对先验知识的独特叙述。摩尔的说法是直觉的,因为我们相信并应该相信基本道德原则的原因是它们是对我们来说是真实的自我陈述的命题。
摩尔没有认为所有道德知识都是直观的。他坚持认为,功利主义原则是分析性的,因此,对该原则的了解不需要特殊的直觉。但是他后来承认不能定义“正确”,因为可以针对“权利”的定义(包括功利主义的定义)使用开放的问题论点。 (“这项行动会产生最佳的后果,但是是对吗? ”)因此,摩尔被迫认为,实用原理是合成的,并通过直觉而闻名为先验(Moore 1912)。但是,由于摩尔认为应该做最大的事物,因此必须对各种行动的后果进行实证研究,以确定一个人有义务做什么。因此,摩尔认为,人们不仅会直觉要遵守诺言或不应该杀人。
摩尔不认为直接直觉的所有道德知识都不认为他否认直觉是无误的一个更有趣的原因。在他看来,一个虚假的道德命题似乎是自觉的。[5]因此,根据摩尔的说法,道德命题可能会发生冲突。一个人在道德原则之间解决了任何冲突,例如,关于哪种事物是良好的事物 - 考虑到连贯性,以及关于什么和不好的直觉,因为它们与其他直觉的冲突。因此,尽管先验的直觉对摩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并没有通过仔细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各种道德主张上,然后只是直接直觉,而不是他们是否是真实的。
3.2表面上的道德原则和直觉主义
W. D. Ross(1930)适合许多范式直觉主义者(请参阅威廉·戴维·罗斯(William David Ross)的条目)。他持有两个多元化:
(页)
没有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
和直觉主义:
(我)
我们可以拥有直观的,先验的道德命题知识。
即使(p)不是本条目的重点,但回顾罗斯在其上的立场可能很有用。罗斯提供了通过使用Prima Facie义务的概念来指定各种职责理由的原则。罗斯认为表面上的义务是义务的趋势,而不是一种义务。他认为,我们有表面上的责任来遵守承诺,说出真相,为我们所造成的危害提供赔偿,以表现感激之情,以确保仅仅是分发,使他人受益,改善自己,而不是伤害他人。他认为,由于其性质的某些组成部分,例如保存承诺,这是一种表面上的义务。但是,给定的行为可以具有多个道德上重要的特征,并且借助某些功能,这可能是正确的,同时在其他功能方面也是表面上的错误。想象一下,暴民执行者已签订合同来杀死某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将是兑现诺言的表面上的义务,但由于伤害了一个人,这将是主要的正面义务。该法案将是错误的。根据罗斯的说法,一个人的全力以赴的职责取决于行动的全部性质。罗斯认为,不可能根据他们严格的表面职责提供一般的表面责任,如果冲突冲突,责任始终占据严格的责任。而且他认为没有可能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一般规则来确定在冲突的情况下哪种表面义务将优先考虑。因此,即使我们有一系列原则来识别所有表面上的正面制作功能,并且每个表面上的错误制作功能(罗斯没有声称所提供的),即使我们完全了解所有动作的非道德特征,我们无法机械地推断出我们将要执行哪些行动。
现在转向(i):罗斯认为他的原则指定了表面上的职责是不言而喻的。这是罗斯表达自己的观点的重要段落:
履行诺言或qua…的行为是不言而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从我们的生活开始就可以明显看出,或者是我们第一次关注命题,而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当我们达到足够的精神成熟并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时显而易见,无需任何证据或超越自身的证据。这是不言而喻的,就像一个数学公理,或者是一种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一样……。我们相信这些命题是正确的,对我们对数学的信心涉及的理性也有同样的信任。而且,我们不应有理由相信它在后一个领域并在前者中不信任它。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在处理无法证明的命题,但肯定不需要证据。 (1930:29–30)
罗斯在这里不仅可以澄清他的自我证明概念,而且还致力于许多与直觉主义(含义(i)特别)相关或通常与之相关的论文。通过识别这些论文,我们可以开始对罗斯的直觉主义更清晰地了解。
罗斯声称,一些有关表面义务的主张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正如罗斯了解道德命题的自我证据一样,它既比(SE)更强大,更弱。
罗斯(Ross)归因于道德命题的自我证据较弱,而在(se)上,对于任何理解它的人来说,一个不言而喻的命题将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不言而喻的道德命题。足够的精神成熟度,并给予了足够的注意。因此,就罗斯的构想而言,一个不言而喻的命题,PSE,对于某些人,甚至许多理解它的人来说都是合理的。如果PSE缺乏足够的精神成熟或没有充分考虑PSE的人,那么他们了解它的人可能不会显而易见。[6]根据足够的精神成熟度和足够考虑的意义,对于很少的实际个人而言,自觉命题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以下是思考这一点的一种方法:罗斯自我的前进性具有较少的认知效力 - 一个人必须满足更多的条件,使一个不言而喻的道德主张要明显,而不是仅仅理解它。
如果对足够成熟和考虑的要求很少,那么Ross和(SE)定义的自我证据之间将几乎没有区别。但是罗斯的方法将包括可能有用的“软糖因素”。例如,它可以使他能够避免在理解某些不言而喻的道德主张PSE的情况下被称为反例,但我们不愿意给予STSE是合理的。或出于某种原因,s理解p的情况是有问题的,例如,s筋疲力尽或分心。罗斯可以简单地指出,S缺乏精神成熟或未能给予PSE足够的考虑,从而避免说S对PSE有理由。
罗斯对自我进展的概念受到限制,具有另一个潜在的优势。我们都被教导了道德。孩子们被告知:“不要打!” “分享您的玩具”,“您不应该撒谎”等。当年龄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大多数人遇到了我们应该做什么的情况,因此我们寻求我们信任的人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有争议的道德主张可能是不言而喻的,但起初这些命题的真相对我们来说并不明显,因此我们根据证词相信。人们可能会以我们建议标准故事可以解决类似逻辑和数学案例的方式解决这些道德案例。这种解决案件的方式并没有显然是错误的,但是人们可能会想到一个理解自我鉴定命题的人即使在对这个人的明显情况下,自动理解该命题也有理由。
罗斯对自我进展的强烈要求可能会提供更令人满意的帐户。由于在他看来,对于任何已经获得足够心理成熟并考虑到足够考虑的人来说,自我厌恶的主张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他可以否认,首先教给一个简单的道德原则的孩子对这些原则有理由,并否认数学学生否认一名数学专业的学生谁被介绍给了一个“明显的”真理,但尚未有机会给予任何考虑,这对真理有理由。罗斯可以提出更合理的说法,即,如果我们起初对这些命题有理由,那才是由于证词。起初,我们没有对这些主张有理由。后来,当我们成熟并给予这些命题应得到适当考虑时,它们会自行显而易见。
罗斯对自我证据的概念比标准理解更强大,因为他持有自我事态命题是可以肯定的。在引用的段落中,罗斯没有明确声称自我陈述是可以肯定的,但他认为这是当他声称不言而喻的道德命题就像数学公理和逻辑真理时。两段后,他明确地声称我们对表面义务的判断是可以肯定的。 (SE)仅断言不言而喻的命题是显而易见的,而不是他们确定的。
罗斯观点的另外三个要素值得一提。首先,标准故事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自我陈述的主张可以是合理的,但并不排除在相信基于证据甚至证据的自我陈述命题方面是合理的。但是罗斯声称自己的命题无法证明。
其次,罗斯允许一个人可以通过有时被称为“直觉归纳”来相信他关于表面上的职责的一般原则之一是有道理的。首先,人们认识到表面上的职责,然后开始理解一般原则。因此,例如,在许多人承诺的特定情况下,一个直觉具有表面上的义务,有义务做一个人承诺的事情,然后一个“看到”一个人有表面上的义务遵守诺言。直观诱导应该会产生先验知识。当一个人根据直观的归纳来知道一般原则的理由并不是从对特定案件的理由中得出的,因为它将在标准的列举归纳中。由于罗斯认为有关表面义务的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他承诺声称他们的理由不取决于其他任何事情。因此,想法必须是考虑特定案例使人们能够真正理解一般原则,或者参与了足够的考虑,从而看到它是真的。
第三,罗斯否认,在特定情况下,关于全部考虑的职责的主张是不言而喻的。的确,他否认,在任何实际情况下,人们都可以知道什么是全能的职责。他认为这是“可能的意见”的问题。罗斯(Ross)认为,表面上的表面责任是由于某些行动的某些财产而产生的,例如,它是保证或使某人受益的承诺。但是,一个人的全部责任是由行动的全部性质产生的。因此,我们不知道我们全力以赴的职责的一个原因是,我们不知道我们是否已经确定了在道德上相关的行动的所有特征。即使可以的话,即使是其他问题,表面上的职责可能会发生冲突,而且应该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不言而喻的。
4。先验理由和20世纪后期的自然主义
摩尔的公开问题论点虽然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但远非无懈可击。一个有影响力的反应指出,它令人难以置信地假设任何正确的定义或分析都必须显而易见。根据这一回答,公开的问题论点令人难以置信地假设对分析悖论的正确响应是否认任何分析都可以正确且有益(请参阅分析输入)。因此,公开的问题论点不再被认为是决定性的。此外,大多数哲学家不想将非天然实体纳入其本体论。最后,许多人判断非认知主义和反现实主义理论不能真正对道德地位伸张正义。因此,自然主义道德理论认为,道德特性和事实只是自然的特性和事实,这也就不足为奇了,在20世纪末期就显得突出。一种这样的观点,即分析自然主义,直接与摩尔相矛盾,即所有道德术语都有自然主义分析。似乎先验的理由将在至少那些提供道德术语分析的自然主义理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这并不是那么明显(请参阅《道德自然主义的入门》)。
我们将主要关注A先验在分析自然主义中的作用。但是,观点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是通过与截然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康奈尔的现实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