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哲学(三)

广泛的内部主义帐户将体育运动与追求卓越的追求联系在一起,因为他们通常认为体育竞赛的基本目的是展示卓越运动。竞争与卓越之间的联系使共同的哲学家能够对体育竞争性质产生批判性的观点。这种观点挑战了在精英级别上胜利的重点。对于西蒙来说,当胜利得到过分强调时,体育被视为“零和游戏”(Simon,2014年),即只有胜利者才能从参与中受益的游戏。

从共同的角度来看,体育是“非零和”游戏。所有球员都可以从参与中受益,即使是那些输的人也可以受益。通过竞争,玩家互相推动和改进。虽然只有一个球员或球队可以获胜,但所有人都可以从竞争中受益,因为竞争可以为更完善自己的能力提供途径。当运动处于最佳状态时,竞争对手为卓越而奋斗。从这种角度来看,体育的内在原则并非围绕着追求胜利,而是围绕卓越的培养。共同主义哲学家借鉴了麦金太尔(Macintyre),认为与胜利更直接相关的商品在实践中是外部的,而与卓越相关的商品是内部的(McFee,2004a)。互助主义是亚里士多德风格的体育目的论的叙述,因此,体育的目的被认为是促进人类繁荣的促进。这种体育运动的观点与奥林匹克运动及其创始人皮埃尔·德·库伯丁(Pierre de Coubertin)产生了共鸣(Loland,1995)。

广泛的内在主义受到三个主要理由的批评:由于未能充分承认历史对适当的体育规范说明的重要性;因为它依靠解释性原则过于模糊,无法为体育决策提供任何实际指导(Morgan,2016年);并提供对体育运动的不完整帐户(Kretchmar,2015b; Nguyen,2017年)。摩根借助托马斯·纳格尔(Thomas Nagel),认为广泛的内在主义提供了一种“无处不在”体育概念,但未能承认体育实践的历史和社会位置(Morgan,2012年)。克雷奇玛(Kretchmar)认为,广泛的内在主义提供了对工作和卓越价值的体育运动的限制性观点(Kretchmar,2016年)。从这种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是多元主义者,而不是一致主义者,关于运动的内在价值。卓越捕捉了Sport的一些内在价值,但这只是一个部分帐户。解释罗素,互助主义仅以其最好的灯光显示运动之一。

3。体育哲学的主题

在本节中,我们探讨了体育中出现的主要哲学问题以及文献中如何解决它们。特别是,我们绘制了以下七个主要道德问题的景观:(a)体育精神; (b)作弊; (c)绩效增强; (d)危险和暴力运动; (e)性,性别和种族; (f)粉丝和观众; (g)残疾运动; (h)运动美学。

3.1体育精神

体育精神是典型的运动美德。人们也认为对超越运动的公民和文化生活很重要(Sabl,2008)。然而,这个概念几乎没有得到哲学的关注。关于体育精神的文献汇聚,认为这种美德不仅需要遵守正式规则。但是,文献中有两个主要纠纷:体育精神是各个体育运动还是娱乐层面的美德,以及体育精神是统一的概念还是一群独特的美德。

体育精神辩论中的传统出发点是詹姆斯·W·基廷(James W. Keating)的“运动技巧是道德类别吗?”(1965年)。因此,“运动”(娱乐运动)和“竞技运动”(竞争性运动)之间存在道德上的区别。适合运动水平运动的道德标准不等于在竞争水平上适当的人。的确,适合娱乐运动的行为在竞争水平上可能是令人反感的,反之亦然。娱乐和竞争运动之间的这种道德不连续延伸到体育精神。具体而言,由于娱乐运动的目标是“令人愉悦的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体育精神的本质是“慷慨”(Keating,1965,34)。这要求参与者始终试图为自己和其他参与者提高活动的享受性。在田径运动中,压倒目标是“荣誉胜利”,体育精神需要“公平”。有问题的公平类型是正式的公平性 - “法律前的平等”(基廷,1965,34)。根据正式公平的规定,规则的平等和公正应用据称有助于确保竞争能够实现其对卓越运动的考验的目的,并且该胜利正确地追踪了运动优势(Keating,1965,34)。

基廷在体育和田径运动之间的区别受到了争议。 Simon等。 (2015年)建议这种区别太清晰。给定的比赛可以包含运动和田径运动的元素。此外,体育精神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基廷对对手或对规则的忠诚的慷慨所需的需要。体育精神不仅需要尊重在道德上辩护竞争的原则,而且还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来保护和促进这些原则。 Randolph Feezell(1986)提供了对体育精神的理解,这似乎将两者结合在一起,因为体育精神被理解为体育中过度认真和过度嬉戏之间的平均值。

戴安娜·阿巴德(Diana Abad)(2010)认为,体育精神不应正如通常认为的那样被视为统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体育精神是由四个不可还原元素组成的:公平,公平,良好的形式或荣誉以及赢得胜利的意愿。这些元素在分析上是不同的,而且可能不兼容。但是,她认为这些价值之间的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在相互冲突的要素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来解决。

3.2作弊

与体育精神相反,作弊至少代表了体育道德失败的主要形式。

作弊被证明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很难定义的概念。对作弊的理解理解为“故意违反获得竞争优势的规则”,这充满了困难(Green,2006; Russell,2017)。例如,如果作弊必然是违反规则的一种,那么违反规则未捕获的公约和其他规范的行为是什么?如果必须针对竞争优势的作弊,那么旨在纠正较早的不公正现象(例如作弊或裁判错误)的故意违反规则,这是什么优势?

除了定义问题,并转向作弊的道德地位,对作弊的道德异议通常基于两个主要论点。第一个调用了逻辑上的不兼容论文 - 违反规则与游戏玩法不兼容的想法,因为游戏需要严格遵守规则(请参阅第2.1节)。这一论点可以证明仅禁止涉及违反规则的作弊形式:它无法反对作弊,涉及违反公约或广泛的内部主义原则。第二个论点依赖于作弊是一种尝试获得不公平优势的想法,即,在玩家之间的协议或期望玩家遵守的规范的一组规范中不允许的优势(Gert,2004年)。基于公平的反对意见可能不会阻止“报复”或“补偿”作弊行为,而这是为了重新建立公平的不公正,而这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公平的劣势(Kirkwood,2012年)。

作弊的道德不可允许的性能受到了几个方向的挑战。骑自行车的人兰斯·阿姆斯特朗(Lance Armstrong)的案例为某些辩论提供了一个焦点(Moore,2017b; Pike and Cordell,即将到来):如果一个人的竞争对手(或者至少在竞争对手中很大一部分)也在作弊吗?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竞争对手不履行不作弊的责任,是否有责任不作弊?在这里,非理想理论中的伦理问题(即仅在部分遵守正义的条件下行动)在体育中出现。

奥利弗·莱曼(Oliver Leaman)认为作弊可以成为游戏技能和策略的一部分,从而增加了游戏和观众的兴奋和兴趣。如果将作弊作为游戏的一部分,使所有竞争者都认识到作弊是一种选择(无论他们是否利用该选项),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对平等和正义的关注都不会出现(Leaman,1981)。 ,作弊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休·厄普顿(Hugh Upton,2011)不仅提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在道德上允许作弊,而且在道德上可能需要作弊。这种道德要求是在团队运动中特别出现的,从忠诚的职责中,球员可能会归功于她的队友最大的努力来赢得比赛,但仅遵守这项运动中常规观察到的公平比赛要求。要观察这项运动中通常不会在这项运动中观察到的公平竞争标准可能是“自我放纵的”,这表明对自己的道德礼节的不当担心,以牺牲一个人的队友为代价。从这种角度来看,不放弃队友的责任可能意味着作弊的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游戏技巧”的相关讨论。这是一个用来表示没有作弊的行为的术语(因为它不违反正式规则),但在道德上仍然是可疑的。这样的行为可能包括对对手的恐吓,对官员的操纵或故意破坏对手的准备工作(例如,就像她要推杆一样咳嗽)。游戏技巧可能会在体育比赛中对一个人的心理鲁棒性进行测试,但这可能会减少比赛作为对运动卓越的考验(Howe,2004年)。尽管没有正式禁止这种行为,但它表明了每个运动员都必须思考的问题:我应该做些什么才能赢得胜利?

3.3性能增强

运动员试图通过部署各种不同的性能增强剂来改善表现,从药物(例如合成代谢类固醇)到设备(例如全身100%聚氨酯泳衣),遗传操纵似乎正好在拐角处。运动中应允许哪种(如果有的话)提高性能?是否有充分的理由限制他们的使用,或者应该自由使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方法?这场辩论始于关于体育比赛目的的问题的核心,以及什么是出色的运动表现(Møller,Hoberman和Waddington,2015年)。

最广泛讨论的增强形式是使用增强性能的药物(即“掺杂”)。兴奋剂辩论中有三个方面:“兴奋剂”,“反兴奋剂”和“反兴奋剂”(McNamee 2008; Murray 2016:128-133)。那些认为不应禁止运动的兴奋剂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兴奋性实践。对于他们来说,使用增强性能的方法或物质是合理的目标(Brown,1980,1984;Møller,2009; Savulescu,Foddy和Clayton,2004年)。例如,Savulescu等。争论:“生物操纵远非违背运动精神,体现了人类精神,而是根据理性和判断来改善自己的能力”(Savulescu等,2004,667)。亲兴奋剂的论点通常依赖于以下说法:兴奋剂在道德上等同于在运动中广泛接受的其他运动技术或医疗干预措施(例如缓冲跑步鞋,石墨网球球拍或Lasik眼科手术)。如果我们愿意使用它们的使用,所以论点会发生,那么排除使用增强性能的物质将是不合理的(Murray,2018年)。

反兴奋剂的一面认为,限制使用性能增强方法是合理的。他们通常会吸引以下任何论点:(a)绩效提高通过破坏运动的核心目的与体育的核心培养和卓越表现背道而驰(Devine,2011; Sandel,2007年); (b)绩效增强,通过为用户提供不公平的优势来损害竞争的公平性(Douglas,2007; Loland,2002); (c)绩效提高通过传播吸毒的接受对社会,尤其是年轻人产生负面和危险的影响(Pound,2006); (d)绩效增强在本质上是不道德的,因为它表达了道德上腐败的特征或违反了道德价值(例如真实性或自然性)(Bonte and Tolleneer,2013; Habermas,2003; Sandel,2009); (e)提高性能对参与者有害(Hølm,2007; Kayser和Broers,2015; Savulescu,2015)。

最后,反对兴奋剂观点的支持者在道德上对反兴奋剂法规的实际意义(尤其是在维持绩效增强药物的使用方面)的实际意义。根据这种观点,即使在原则上是合理的,因此不应强加对增强性能的药物的禁令,因为实施这种禁令必然涉及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做法。反对兴奋剂的论点批评反对兴奋剂的斗争,理由是它的成本太多(以经济和道德意义),并且在促进合规性和不遵守反兴奋剂规则的识别方面获得了不足的收益(Kayser等,2005,2007)。这种观点的拥护者可能会认可兴奋剂的原则异议,但认为对这种禁令进行治安的制度要求在道德上并不合理。这种反对包括担心,与反兴奋剂相关的机构框架涉及侵犯运动员权利的行为(Tamburrini,2013年),反兴奋剂政策非常类似于刑事司法系统(Kornbeck,2013年),并且规范假设基础的反兴奋剂运动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反抗兴奋剂的拥护者提出了替代法规,这些法规通常涉及当前被禁止的物质和方法的合法化(PérezTriviño,2013年; Tamburrini,2000b; Tamburrini和Tännsjö,2005;Tännsjö,2009年)或危害方法的采用(2009年) Kayser等,2005,2007)。

3.4暴力和危险运动

暴露于严重身体伤害的风险是参与许多运动的内部。 “危险运动”的类别包括非暴力运动,例如免费的独奏攀岩和下坡滑雪,诸如美国足球和橄榄球联盟等碰撞运动,以及拳击运动,例如拳击和混合武术。危险运动的价值是什么,如果有的话,国家应该通过公共政策来规范此类活动?

罗素认为,危险的运动表现出独特的价值形式(2005年)。它们的价值在于“自我肯定”的完美主义理想,我们挑战并抵制我们生活的普通界限,并试图扩展这些界限以超越我们存在的明显界限(Russell,2005)。罗素进一步认为,这类运动对儿童可能具有特殊的实际好处。这样的活动将孩子们置于必须面对危险的情况下,从而为孩子做准备,并帮助孩子发现和肯定自己的自我方面(Russell,2007年)。

其他人则建议,以目前的形式,该州应禁止使用诸如美式足球和拳击运动(例如拳击)的碰撞运动。尼古拉斯·迪克森(Nicholas Dixon,2001年)基于自主性的理由,应禁止拳击,但应禁止将允许的目标区域限制在腰部和头部之间的区域。其他人则以任何试图将拳击定为犯罪的尝试都会导致在可能造成更多伤害的地下运动的基础上为现状辩护(Warburton,1998)。

Pam Sailors (2015) 认为,美式足球,无论是职业还是业余水平,在道德上都是令人反感的,尽管她没有提出禁止美式橄榄球的建议。她的反对理由是对玩家的伤害、玩家的客观化以及玩家对非玩家造成的伤害。 Angelo Corlett (2019) 更狭隘地认为,考虑到相关伤害引起的巨额医疗保健和医疗费用,在大学间禁止美式足球可能是合理的。迈克·麦克纳米和弗朗西斯科·哈维尔·洛佩兹·弗里亚斯呼吁谨慎对待禁止美式橄榄球和其他可能造成永久性脑损伤风险的碰撞运动的提议。特别是,他们批判性地分析了利用密尔的共识统治原则消除此类运动的论点。这些论点将踢足球的决定等同于将自己卖为奴隶(自愿统治)。根据 Lopez Frias 和 McNamee (2017) 的说法,人类应该被允许追求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即使这涉及双方同意的统治。对他们来说,人们在生活中追求的商品的本质可能证明牺牲未来的自主权是合理的。此外,他们对 CTE 相关伤害在道德上等同于自愿统治造成的伤害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在后一篇论文中,洛佩兹·弗里亚斯和麦克纳米提出,解决有关改革或禁止此类体育运动的争论的一个可能解决方案应该以“社会公益”概念为中心(洛佩兹·弗里亚斯和麦克纳米,2019)。

3.5 性别、性别和种族

传统上,体育比赛按照“男性/女性”二元区分进行性别隔离,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体育界就不断听到对性别和社会性别的普遍理解的挑战。体育运动中出现了关于性别的两个主要问题:体育比赛中的性别隔离在道德上是否合理?如果是这样,跨性别和双性运动员应该参加哪个类别的比赛?

性别隔离辩论的起点是简·英格利希 (Jane English) 的《体育中的性别平等》(1978)。英格利希考虑了体育运动中性别机会平等的要求。她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将包含比现在更多种类的体育运动。具体来说,奖励“女性独特能力”(English,1978,227)(例如灵活性、低重心)的运动将会更多。出于自尊的考虑,女性应该享受大约一半的健康和娱乐“基本福利”。这包括享有平等设施的权利。这需要对体育运动中性别之间的资源分配方式进行重大重新排序。然而,最终,英格利希主张(有条件地)保留体育运动中的二元性别隔离。这种区别的轮廓受到了双性人、跨性别者和无性别运动员的挑战,他们不适合属于这两个类别。 “谁是女运动员?”(Camporesi,2017)这个问题从未像现在这样备受争议。

为了监管比赛中的性别隔离,体育主管部门自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在不同时期采取了多种性别验证方法。这些包括视觉测试、染色体测试和睾酮测试。对跨性别女性参加女子赛事资格的普遍看法并不排除那些生理上为男性的人参加女子运动,但它要求她们的睾丸激素水平在参赛前一段时间内并在整个比赛期间持续保持在一定阈值以下参加女子比赛(国际奥委会,2015)。自然睾酮水平高于允许阈值的跨性别者以及双性人女性必须接受激素治疗(即雄激素抑制治疗)以使其水平低于该阈值的要求已被批评为对健康运动员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治疗,并且违反了规定医学伦理中的仁慈原则。 (坎波雷西,2016)。批评者认为,不应要求运动员满足某些生理标准才有资格参加特定性别类别的比赛。支持这一观点的提案包括,应允许运动员以他们认同的性别类别参加比赛(Davis 和 Edwards 2014);应允许跨性别女运动员参加女子运动,但为了减少不公平的优势,应根据有效睾酮水平受到限制(Bianchi,2017);最后,资格应由法律认可的性别决定(McKinnon 和 Conrad,即将出版)

这场争论的核心是跨性别女性是否比顺式女性运动员(即出生时被指定为女性且性别认同为女性的运动员)享有不公平的优势。一些人认为,睾酮尚未被证明可以在竞争中提供优势(Camporesi,2016),或者它提供的优势,即使不公平,也可能是相当不公平的(Devine,2019)。此外,没有尝试调节其他提供明显性能优势的生物和遗传变异。例如,没有试图排除或规范患有马凡氏综合症的运动员。然而,与这种情况相关的长四肢和灵活的关节为游泳运动员、篮球运动员和排球运动员提供了明显的优势。有人提出,如果性别带来的优势与其他生物和遗传变异带来的优势之间不存在道德上相关的差异,那么为什么要对睾酮水平进行监管,而与运动表现相关的其他此类变异则不然(Camporesi 2017; Camporesi 和 Maugeri 2016)?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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