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哲学(二)

《西装》借鉴了他对游戏的定义来提供运动的定义。他将体育定义为“身体技能的游戏”(Suits,1988,2),结合了他早期对游戏的定义的元素,并添加了与其他类型的游戏相比体育独特的元素。特别是,满足以下标准的游戏才成为一项运动:“(1)该游戏是一项技巧游戏; (2) 该技能是体力的; (3) 该游戏拥有广泛的追随者; (4) 以下内容达到一定程度的稳定性”(Suits, 1973 [2007])。因此,比赛的胜负必须取决于身体技能的锻炼。例如,这就是体育游戏与纸牌游戏或国际象棋的区别(参见 Kobiela,2018 和 Hale,2008)。在后者中,身体移动的方式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所采取的动作(无论是用牌还是棋盘上的棋子)。事实上,此类游戏可以在虚拟现实等非物理空间中由计算机等非人类玩家玩。然而,在足球或拳击比赛中,对身体的熟练控制对于实现比赛目标至关重要。

《西装》定义中的第三个和第四个标准要求体育运动被广泛遵循制度化的比赛。当一项运动的规范和成文规则由正式协会或组织建立和执行时,它就被制度化了。制度化标准经常用于体育的社会学和历史分析。例如,历史学家艾伦·古特曼(Allen Guttmann,1978)认为,官僚化和合理化是现代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体育哲学家仍然对将体育定义为制度化游戏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例如,Klaus V. Meier (1988) 拒绝制度化标准。对他来说,制度化并不是体育运动的决定性因素,而是一种“为特定运动增添色彩和意义”的偶然因素(Meier,1988,15)。在他看来,如果足球缺乏国际关注和制定和执行比赛规则的机构,它仍然是一项运动。

在《整蛊三合会》中,西服修改了他最初在《体育元素》中对体育的定义,将体育重新定义为

…涉及各种身体(通常与其他)人类技能的竞争性活动,其中优秀的参与者被认为以卓越的方式展示了这些技能。 (《金装律师》,1988:2)

在这个定义中,西服缩小了“比赛”概念的范围,并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运动:“裁判比赛”和“评判表演”。也就是说,在他早期的定义中,所有运动都是比赛,而在他的定义中,所有运动都是比赛。修改后的定义只有一些运动是比赛,其他运动是表演。足球、篮球、网球、美式足球是比赛,而体操、花样滑冰、跳水是表演。根据《西装》的说法,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游戏有构成规则,而表演则缺乏构成规则,只有技巧规则。因此,对于西装来说,游戏在于克服由本构规则设置的障碍,而表演则以接近理想或完美的表演为中心。例如,足球运动员团队合作用脚踢球,将球送入对手的球网。用脚、团队合作、面对对手,这些都是足球规则设置的障碍。对于《金装律师》来说,表演中没有类似的东西。花样滑冰运动员并不试图克服障碍。相反,他们试图实现理想的表演,体现力量、优雅和想象力等美德。

这一修订后的定义引发了西西斯和迈耶之间关于体育哲学的经典争论。后者批评了《西装》修改后的运动定义,并为原来的定义进行了辩护。对于迈尔(1988)来说,《诉讼》最初的定义是正确的,因为《诉讼》所说的“表演”也有构成规则。例如,体操运动员使用特定的设备在特定的空间中表演杂技。 Kretchmar 同意 Meier 的观点,即两种类型的运动都是游戏,但他承认表演更注重审美标准,称其为“美丽的游戏”(Kretchmar,1989)。尽管受到批评,西服对游戏和运动的定义成为大多数当代体育哲学理论的出发点,从而使西服成为该学科中最有影响力的人物。

更普遍地转向形式主义,这种观点的拥护者认为规则是对体育进行适当伦理分析的规范基石。他们仅根据规则的遵守来定义体育运动中行为的正确性和错误性。严格的形式主义者认为,一个人不能在玩游戏的同时违反规则(即“逻辑不相容论点”)。如果玩游戏需要遵守规则,那么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标志着游戏的结束。形式主义者反对战略犯规和兴奋剂,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涉及违反规则(Moore,2017a;Morgan,1987;Pérez Triviño,2014)。

对体育的形式主义分析与法哲学中关于法律本质的辩论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事实上,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 H.L.A.哈特(H.L.A.Hart)等法哲学家的著作,以及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和约翰·R.塞尔(John R.Searle)等对规则的哲学分析,在形式主义中产生了影响(Kretchmar,2001;Torres,2000)。

形式主义被批评为一种不充分的体育规范理论,因为它未能认识到体育中基于非规则的规范。由于形式主义者不认识除了规则本身之外的体育运动内部的规范性原因,他们缺乏评估现有或拟议规则的标准,以及评估规则手册中未考虑的行动的标准。克雷奇玛试图通过借鉴诉讼和塞尔的经验来挽救形式主义的批评。在克雷奇玛看来,形式主义的批评者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游戏,更不用说,构成规则的创建是为了服务于一种功能:提供引人入胜的、人为的问题。游戏是人类为人类而制作的。用塞尔的话来说,人类的生物本性是游戏作者在制定规则时考虑的“残酷事实”。他们制作适合人类能力的游戏来呈现“恰到好处”的挑战(Kretchmar,2015a)。否则,游戏将无法发挥其功能。克雷奇玛认为,《诉讼》的叙述已经包含了履行充分的规范性体育理论的评估功能所必需的资源。 Suits 认为,当游戏设置了极其困难或极其容易的障碍时,人们就会失去玩游戏的兴趣(Kretchmar,1975)。因此,此类游戏无法实现为玩家提供一系列值得克服的障碍的目标。

针对形式主义的另一个批评是逻辑不相容论点的明显令人难以置信的含义,即任何规则被破坏的游戏都会在规则被破坏发生时结束。如果违反规则与游戏玩法不相容,那么任何犯规或意外违反规则的行为都会导致游戏结束。例如,如果跑步者抢跑,100m 短跑就会停止。当一名球员为了阻止对手在快攻中得分而犯规时,篮球比赛就会终止。每当击中一球时,网球比赛就会结束。形式主义者试图通过区分“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来克服这一反对意见。后者允许在违反规则后通过确定如何重新开始比赛(例如重新开始比赛、任意球、二发)以及如何处罚违规者(例如取消比赛资格)来恢复比赛。比赛中,对方球队获得点球,失一分)。对于Graham McFee(2004b)而言,这种构成规则/调节性规则区别不能充分解决异议,因为尚不清楚何时构成或调节规则。例如,一名在足球比赛中用手阻止反击的外场球员将被视为战略性犯规,因此,根据监管规则来判断。但是,如果玩家不断使用自己的手,那么游戏将变得不可能(例如,所有玩家最终被送出)或其他游戏(例如橄榄球或手球)。因此,根据McFee的说法,必须根据参与者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它们的方式来理解规则。但是,形式主义不能提供对这些上下文歧视的资源。我们应该使用什么标准来评估运动规则?我们什么时候应该更改运动规则?我们可以评估所谓的规则变更需求,而不吸引除了规则本身以外的其他考虑吗?

2.2常规主义

传统主义试图通过认识到游戏中不文迹划的规则的规范意义来解决形式主义的局限性。对于传统主义者而言,规则不会耗尽体育中规范原因的来源。常规主义者认为,规则(无论是构成还是监管)无法确定自己的应用,并且他们无法为游戏中所有可能发生的可能性提供指导(例如,规则制定者未设想的情况)。此外,严格以规则为中心的方法无法说明补充规则的不成文规范的存在。这种规范存在于独立于正式规则,有时甚至与有时与正式规则发生冲突。

传统主义者认为,对体育运动的充分说明必须吸引共同商定的规范,称为“公约”。常规主义的先驱弗雷德·阿戈斯蒂诺(Fred D'Agostino)坚持认为,在游戏中运作的公约构成了游戏的“精神”。游戏的精神是“一组非官方的隐性惯例,这些惯例决定了如何在具体情况下应用游戏规则”(D'Agostino,1981,15)。因此,从传统主义的角度来看,体育既包括正式的规则和惯例。例如,在足球比赛中,大会表明,当任何球员需要医疗护理时,必须将球放在比赛中。没有书面规则要求球员在这种情况下踢出球。但是,任何未能这样做的球员都将受到责备和斥责。传统主义比形式主义更好地描述和理解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实际从事体育运动。例如,尽管玩了同一场比赛,但业余足球运动员和世界杯决赛中的专业球员以不同的方式应用了规则手册(例如,业余爱好者经常暂停越位规则,而该规则在专业水平上至关重要)。同样,根据上下文的不同,篮球中的非接触和旅行规则也有所不同。

批评者承认,传统主义是一种富有成果的体育描述理论,但指出其规范性含义是有问题的(Ciomaga,2013年)。例如,尽管形式主义缺乏将商品与坏规则区分开的资源,但人们反对传统主义也缺乏“关键边缘”,因为它没有提供必要的资源来区分好惯例和不良惯例(Simon等,2015 )。实际上,公约在一项运动中运作并不能解决是否应该运作的问题。简而言之,传统主义者似乎将现状视为规范。那么,传统主义的含义似乎是显然令人反感的公约(例如,“永远不要将球传给黑人”或“尽可能地向反对团队吐口水”)可能是常规主义计划的规范性。

借助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和安德烈·马尔莫尔(Andrei Marmor)在公约方面的工作,传统主义者试图通过区分“表面”公约来解决这一异议(Morgan,2012年)。这种观点称为“深层常规主义”。刘易斯所说的“协调”惯例是表面惯例。他们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个人解决经常性的集体问题。例如,摩根认为,当参加游戏时,玩家可能会遇到需要与特定规则或破坏游戏流程的事件相关的集体决策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参与者通过同意维护相同的不成文规则来协调他们的行动。

深度约定与解决问题和协调无关。相反,它们是“对体育运动的深层心理和社会需求的规范反应”(Morgan,2015,39)。将不同的深度惯例置于他们所采用的各种历史和社会形式中。例如,业余体育视图的原则和理想是,参与者主要是为了爱的人而参与游戏,这是深刻的惯例。因此,一项运动的深度惯例决定了这项运动的重点,并通过确定这项运动中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来以特定方式进行这项运动的理由。例如,业余运动员经常将体育视为为自己而追求的完美企业。他们为游戏的热爱而演奏运动,而不是为了工具利益。业余爱好者对体育的内在价值的重视与专业人士的体育视图形成鲜明对比。对于专业人士而言,体育往往被视为一种严肃的,工具的职业,即一种谋生的手段(Morgan,2015,40-41)。因此,业余爱好者和专业人士评估了不同的做法,例如培训,掺杂和战略。尽管专业人士拥护增加胜利机会的行为,但业余爱好者通常会更加敏锐,拒绝诸如专业教练和战略性犯规之类的实践,理由是他们对实践本身的欣赏,而不是通过实现的工具目标而不是通过它。

为了回应批评传统主义的批评者,摩根认为,深度惯例提供了评估标准,可以评估表面惯例的道德地位。然而,尚不清楚摩根是否对反对深层常规主义的批评感到满意(Moore,2018)。如何将深度惯例与表面惯例区分开?深层的传统主义是否只将“关键边缘”问题转移到了深度惯例水平上?深层传统主义为评估深度惯例提供了哪些资源?

2.3广泛的内在主义(解释性)

与形式主义者相比,他们将体育视为仅由规则组成的形式主义者和由规则和公约构成的运动主义者所构成的,广泛的内部主义者坚持认为,运动是由规则,惯例以及基本的内在原则构成的(Russell,1999; Simon et; Simon et et of Simon et oferind of Al。,2015)。根据这种观点的先驱者之一罗伯特·西蒙(Robert L. ,2000,7)。内在原则是广泛内在主义者的关键,因为它们为解释或理解体育实践的基础提供了基础。这样的原则是“体育练习的前提是,如果我们的体育实践是有道理的,或者也许是最好的意义,则必须接受它们”(Simon等,2015,32)。形式主义者和传统主义者未能对必须解释和应用规则和公约的观念给予适当的认可,以尊重和促进确定实践重点的规范原则。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解释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必须根据原则(例如正义)来解释法律,而法律实践是没有道理的。解释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西蒙的广泛内在主义。这也许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几个广泛的内部主义者认为体育运动构成具有自己法学的一种法律制度(例如Russell。2015)。西蒙认为,体育是通过诉诸内在原则,与规则和惯例分开来解释的,这些原则定义了实践的逻辑。正义和竞争卓越是此类原则的例子。没有他们,西蒙的论点仍在继续,体育练习将没有意义。借助对运动基础的内在原则的不同理解,已经提出了三种广泛的内部主义方法:合同主义,“对游戏的完整性”的尊重和互助。

合同主义的方法认为,参与者的隐性社会契约使运动成为可能。同意参加实践并遵守一组特定的规则和惯例,为游戏过程中的规则和公约提供了规范有效性。例如,沃伦·弗雷利(Warren P.体育赛事之前的就职事件象征着这种隐式协议。例如,在奥运会上,各国在开幕式期间与各自的国旗一起游行,就像在古代奥运会上一样(Miller,2006年),竞争对手宣誓就职,同意遵守规则和公平竞争精神。

罗伯特·布彻(Robert Butcher)和安吉拉·施耐德(Angela Schneider)提出了“对游戏完整性的尊重”方法(Butcher and Schneider,1998)。它着重于确定游戏的兴趣,即游戏本身的兴趣与玩家的兴趣分开。因此,这些利益必须得到所有参与的所有兴趣。该游戏被视为需要尊重的本质上有价值的实体。为了充实游戏本身可能具有兴趣的想法,屠夫和施耐德借鉴了Kretchmar的体育理论,旨在比较参与者的表演和Alasdair MacIntyre的“社会实践”。游戏是一项活动,参与者互相测试,以发现谁在这项运动中是优越的,并取得了某些商品和卓越的实践。这些商品和卓越与体育的独特性以及参与者的经历有关。例如,能够熟练地踢球的能力 - 获得美丽的通行证 - 是足球的内在利益。

共同主义观点的基础是对体育竞赛的理解是“通过挑战对卓越的相互接受的追求”(Simon等,2015:47)。 Robert L. Simon,Cesar R. Torres和Peter F. Hager提供了有关这种方法的最详细说明。他们认为,互惠是最好的构想运动的哲学理论。

约翰·S·罗素(John S. Russell)提供了类似的体育叙述

…应该以一种方式来解释规则,以至于没有破坏和培养实现游戏的卓越目标。 (Russell,1999,35)

对于罗素(Russell)而言,至于西蒙(Simon),广泛的内在主义“产生了一个连贯的,有原则的说明,对游戏为基础的观点和目的,试图以最好的光线展示游戏”(Russell,1999,35)。

通过插图,罗素(1999)讲述了1887年路易斯维尔和布鲁克林之间的棒球比赛,路易斯维尔球员雷迪·麦克(Reddy Mack)刚刚越过本垒板,曾越过本垒板,干涉了布鲁克林捕手,阻止了他标记了另一名路易斯维尔跑步者。当干扰正在进行时,另一名路易斯维尔球员越过本垒板。至关重要的是,在比赛时,规则禁止仅基本跑步者干扰野外球员。但是,当麦克干扰布鲁克林守场员时,他不再是跑步者,因为他已经越过本垒板。因此,这些规则并未明确禁止Mack干扰守场员。如果裁判严格遵守规则,则应该允许麦克的干预,而跟随麦克(Mack)到本垒板的跑步者不应被排除在外。但是,正如罗素(Russell)所指出的那样,按照这种方式遵守规则将邀请非基本跑步者对野外球员的进一步干预,因此比赛可能会降至“九局长久的摔跤比赛”(Russell,1999:28) 。为了防止这样的结果,裁判读成一项规则,禁止非基本跑步者干扰野外球员。因此,他召集了跑步者,后者在麦克之后将其送到本垒板上。随后,这种行使的酌处权不被推翻,并且促成了规则的变化,以禁止非基本跑步者干扰现场球员。确实,似乎有必要远离规则来保护这项运动的本质。可以理解,裁判员已经考虑了这项运动的目的,以决定他应该如何在这一事件上统治。棒球是一项在跑步,击球,投掷和捕捉方面卓越测试的运动,但没有摔跤。裁判根据这项运动的根本目的解释(并修改)规则。简而言之,裁判必须呼吁基于规则和公约的原则,以决定如何应用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要阅读《存在规则》。在发明规则来管理这种情况时,规则制定者可能从未估算过这种情况,裁判保护了游戏的完整性。对于广泛的内部主义者,此例子表明了对规则和约定原则的上诉必要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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