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哲学(三)
但是还有其他解释性的可能性。合同法的独特多元化可能反映出非法律价值领域的不确定性。促进期票和协作美德,一般福利或谨慎承诺避免金钱损害的人可能被理解为在很大程度上落入(机构)上学的境界,而不是义务或基本正义领域。而且,如果关于如何通过渴望做最好的事情(而不是仅仅是强制性的)政权融合这些不兼容的商品的真正不确定性,那么合同法的多元化特征可能会用法官来解释。 ”关于最佳制度选择的真正不确定的道德问题(Atiq 2018:78,88-97)。因此,合同法不被视为法官在道德问题和社会利益方面不同意的不一致的最终结果,而是对真正评估困境的明显法律解决方案:准确的货物法官规定了准确的商品混合物的准确规定。晋升。法律在这方面的有用性在法律和政治哲学中更加广泛地探讨了价值多元化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参见,例如,Radbruch 1932; Finnis 1980; Williams 1985; Waldron 1985; Waldron 1996,Berlin 2002)。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多元化菌株面临的核心挑战仍然存在:解释法律如何整合其几项且经常竞争的规范承诺。露丝·张(Ruth Chang,2004)术语或综合原则在多大程度上通过某些“覆盖价值”来告知决策?最近的一项提案表明,基于合同和缔约方类型的组织原则(Leib 2005)。例如,财富最大化可能是在公司之间执行合同的合同,而期票成为自然人之间合同纠纷的关注的更重要的对象(另请参见C. Riley 2000)。达根(Dagan)和海勒(Dagan)和海勒(Heller,2017年)认为,不同的合同类型暗示了不同的价值观,并且决定确定规范结构应用的组织原则是选择原则 - 当事方选择控制其交流关系规则的自由。此类建议对现有法律感到不舒服,即使应该这样做,这种建议并不能以这种方式明确区分其基本学说的应用。
2。合同定律中的哲学主题
本条目的第二部分探讨了语言哲学(关于意义和解释),行动哲学(意图的形而上学)以及道德和政治哲学(自由和分配正义)在合同法中产生的问题。 §2.1讨论了将工具从语言哲学带来的工作,以解决合同解释的问题。 §2.2通过既定的教义和自治哲学著作的角度来研究合同自由的概念。 §2.3探讨了东正教合同理论与现代学说的配对如何产生有关合同意图本质的难题。最后,§2.4考虑了私人交易所提出的分配正义问题。
2.1语言,含义和解释
合同法包括将当事方的言论行为映射到法律效果的规则。将语音与法律义务及其应该成为法律和道德理论的问题有关的规则是什么。但是,可以使用语言哲学的资源来阐明传统答案(Farnsworth 1967; Rosen 2011)。
我们从指定各方演讲的法律相关特征的规则开始。一个人打算通过单词意味着的意思可以与单词的实际含义(语义内容)分开。一般而言,据说合同法被称为“客观”的特权(或者正如律师有时所说的:“主观”)作为当事方法律义务的基础,至少在从上下文中显而易见的含义:
严格来说,合同与当事方的个人或个人意图无关。 …如果……二十个主教证明了任何一个政党,当他使用这些词时,他打算除了法律对他们施加的通常的含义以外的其他意义,除非有一些相互的错误或其他东西种类。 (Hotchkiss诉National City Bank 1911)
此外,对客观含义的这种偏爱达到了对签订合同的演讲行为的解释,例如要约和接受(R2:§24)。所谓的“合同客观理论”的支持者定期调用“通常”,“客观”,“合理”或“纯”,含义与当事方“附加”其词的含义(r2:§§ 201)。由于谈论意义通常是模棱两可的,因此我们必须在解释此类地方时要谨慎。有时在法律上给出的光泽在于,客观含义涉及收件人可以推断出的合理人是基于可用证据的意思。
一组相关的法律规则指定要解释的核心合同文本以及什么证据决定其含义。 “释放证据规则”(“ per”)建立了对著作的偏爱,而不是先前或同时的口头协议(UCC:§2-202)。该规则在其传统陈述中需要说,在存在写作的地方,口头协议(可从证词中推断出)是“文档的四个角落”“外部”,这并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Per的某些版本禁止使用外部证据将“歧义性”“引入歧义”,其术语否则是明确和明确的。此外,一旦设置了合同文本的轮廓,合同解释的原则偏爱(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程度上)提供了含义的含义,而不是对当事方具有特殊性的含义。 Per和解释原则之间的相互作用需要一种复杂的并发症,这是通过提取意义的法律实践来实现的,即合同本身(尤其是书面合同)通常试图设定自己的界限并规范自己的解释,而法律都允许。并抵制这样的努力。
合同法中的“文本主义”可以定义为(a)合同义务源于当事方言论行为的客观含义,(b)著作特朗普口头交流,以及(c)必须从一个文本的含义中推断出。有限的证据库。相比之下,“情境主义者”赞成考虑先前和同时的口头协议,这可能有助于解释,增加甚至改变写作的条款。有充分的理由支持文本主义者或情境主义的方法来修复意义,与各种解释性制度的阴影中的起草成本有关,诉讼意义的成本以及当事方面临的诱惑对他们的合同提出机会主义的诱惑要求。但是,有时甚至不太合理地根据语言的基本和非常一般的特征来播放其立场,有时甚至更少。
文字主义者 - 例如,亚历克斯·科辛斯基(Alex Kozinski),以前是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的法官 - 这种情境主义:
在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筹集了筹码。通过相信单词不足以表达概念的想法,[上下文主义]破坏了语言对公共和私人行为的有意义限制的基本原则。 (Trident Center诉Connecticut General LifeIns。Co.1988)
就上下文主义而言,有时似乎拒绝对语言的广泛共享假设。科辛斯基的观点批评了罗杰·特雷诺(Roger Traynor)的主要背景主义观点,并撰写了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文章。特雷诺(Traynor)认为,法院应考虑所有外在的,上下文的证据,以确定书面术语是否模棱两可,同时根据对“单词固有含义”的疑问来捍卫持有案件:
如果单词具有绝对和持续的参考,则有可能以单词本身以及安排它们的方式来发现合同意图。但是,单词没有绝对和恒定的引用。单词是思想的象征,但没有任意固定含义,例如代数或化学的象征。 (Pacific Gas&Electric Co.诉G.W. Thomas Drayage&Riging Co. 1968)
特雷诺(Traynor)遵循了法律奖学金的有影响力的传统,不仅对帕洛尔证据规则持怀疑态度,而且还遵循了当事方言论行为的非个人语义内容的可能性可能与上下文显着的意义含义分开(例如,参见Wigmore 1923:,请参见,例如,Wigmore 1923:: 378)。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一般论点太快,用太宽的刷子进行了绘画。一方面,在清楚地解释著作时支持更广泛背景的实际考虑因素并不会破坏任何如此笼统的事物,例如单词可以传达共同含义的想法。另一方面,如果拥抱情境主义意味着必须否认语言说话者可以以允许公众(甚至是法律)含义以上下文从预期的含义中显现出来的方式划分的方式,那将是令人惊讶的。对非个人语义内容的情境主义持怀疑态度肯定与限制证据基础的实际问题可以分开,这是否限制了辨别意义的证据基础,最能实现合同法的各种目标,包括对当事方的公平性和最小化法庭上的负担(Rosen 2011)。
吉迪恩·罗森(Gideon Rosen)为文本主义者和上下文主义者之间的辩论提出了一个替代概念框架,这是当事方的语义意图。在Grice(1957)之后,我们可以将各方就其言语行为(意思是意思或用语的意图)与务实且明显的法律意图(通过人的言语行为造成法律效应的意图,意图)的语义意图区分开来。就像建立司法可执行的承诺一样)。当事方的法律意图(最终似乎很重要)可以从他们的语义意图中脱颖而出。在Re Soper的庄园(1935)中提供了插图。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将他的“妻子”指定为他的但是,索珀在法律上与1人结婚,伪造了自己的死亡,“已婚”的人2。我们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地搁置“妻子”的意义。我们还可以规定,索珀的法律意图等于他的财产继承2人。假设索珀的语义描述是在我妻子的下,在法律意义上是指2,说他的前世婚姻不是法律上的损害。显然,将2称为他合法认可的婚姻意向与Soper试图通过写下他愿意合法实现的目标相关。当然,我们可以构建语义意向与Soper的法律意向相关的替代方案。对推理意图的兴趣的方法是通过以下事实来解释的:总的来说,我们打算通过我们的言语对我们试图合法实现的目标表达的意思。索珀的财产中说明了这种联系是偶然的,这通常存在于我们拟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我们拟产生的法律效果之间的一致性远非保证。
因此,文本主义者与意识形态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可能会根据以下方面进行大幅增加:搜索义或广泛的证据基础,以推断有关言语的法律相关事实(Rosen 2011,163)。罗森(Rosen)该框架并不适用于当事方对当事方责任保持保密的法律解释或案件相互矛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的法律规则和考虑 -相关间隙(R2:§201)和间隙填充(R2:§204)的。
在索珀的财产中说明了一种更普遍的哲学兴趣现象:作为自然语言的根源(法恩斯沃斯) 1967)。在这一领域的工作旨在表征和区分当事方的语言选择可以干扰合同协调的方式。著名的合同关系涉及同义词(两艘船都以“无与伦比”的名字,而各方无意指指相同的是船:抽奖案诉Wichelhaus(1864)),歧义(交易中的“鸡”)有一个更广泛、更严格的含义:进口v b.n.s(1960)),法句歧义(保险单涵盖了“身体器官的任何疾病”两性并不常见:移植的Assur。模糊性(当事方同意,对企业财务健康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请求的)义务:在Re Carter的物料(1957年)中(1957年))和规格不足(当事方同意出售“卖方的仓库之一”)有关如何区分这些现象和相关现象的一般讨论,请参见“歧义”的边界。
2.2 自由与自主权
法是基于“自动交流……自治个人”的模型(或理想化)(Radin 2007:196)。基于具有假设的,即当事方知晓并主动选择所需的能力(R2:§15) ),而讨价还价中的欺诈,胁迫和各种形式的压力代表了订购的理由(R2:§§164,175,177,177,177,177 )。一个初步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律应该如此关注合同交换中的自由和自主权。如前所述,私有财产的重排可能是基于效率或一般福利的理由(见第1.3节)。法律的指导原则可以是假设的或合理的同意,而当事方应或应同意的同意,而不是实际的同意。实际同意的重要性似乎已经足够明确,而交换构成了保留特殊主权的领域,包括人们自己的身体(Mill 1859;希尔1991; Enoch 2017)。但是,并非户外性接触会影响身体或心理缺陷,实际上对接触的重要性并不明显。
由于多种原因,对于合同的自愿性可能很重要。非自愿或强制交流的法律将会冒着人们的福利风险,而不仅仅是他们的自主权。双方的同意比法院的判决更好地追踪了除了福利问题之外,如果合同义务以承诺道德为基础(参见§1.1),那么承诺原则就会约束合同法,包括那些以自由做出承诺为条件的代理人责任的原则(Hurd 1996)。选择条件避免了不公平地让个人承担他们缺乏合理机会避免承担的义务(参见 Scanlon 1998,Watson 1996)。
由于合同中的自愿性可能具有多种不同的规范功能,因此对其分析提出了挑战。代理人必须对其合同事务行使哪些权力才能将其义务视为自愿承担的义务?如果代理人缺乏以下任一条件,则法律认为代理人无能力签订合同:(1) 了解交易性质并对同意和反对同意交易的理由做出回应的能力(参见 R2:§15 以及 Buckareff 和 Kasper-Buckareff 2014;关于原因-响应性作为道德责任的一般标准,参见 Fischer 和 Ravizza 1998),或(2)对其选择进行一定程度控制的能力。 Bix (2010) 认为,普通法遵循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将代理人的知识和回应其理由的能力视为其缔约自由的构成要素,而不仅仅是她按照她所认同的欲望采取行动的能力。除了一般的无行为能力之外,普通法还承认对合同自由的具体威胁,包括由于欺诈或不披露而缺乏重要信息、中毒、胁迫,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在信任关系中受到侵害时的认知偏见(R2:第 16 条、161–163、173–175)。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存在争议。例如,法律没有要求当事人在一般商业交易中披露所有相关信息(F. Miller & Wertheimer 2010),并且允许和不允许的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界限存在着激烈的争议(Kronman 1978;Craswell 2006)。
胁迫的概念同样令人担忧。法律区分了“身体胁迫”和通过“不当威胁”进行的胁迫,前者绕过了被胁迫者对其行为的理性控制(R2:§§ 174-5;参见Nozick 1969)。当威胁的后果使受胁迫者“没有合理的选择”来服从时,威胁就被认为是错误的。该法律没有就衡量威胁的不法性的“合理替代方案”基线提供详细指导。基线问题在关于强制的哲学文献中引起了重要的评论。诺齐克(Nozick,1969:446)用“正常的、自然的或预期的事件进程”来描述。其他人以明确的规范性术语分析了基线,将其作为人们作为权利应该拥有的一组选择(Wertheimer 1987;参见 Berman 2002)。虽然范式威胁(“你的钱或你的生命”)使受胁迫者的境况相对于她的基线更糟,无论是否遵守,但商业交易中的威胁往往更加微妙。如果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人可能会威胁要让受要约人的处境变得更糟,即使接受要约会改善基线。举例来说,如果除非雇主同意修改,否则工人拒绝根据现有合同条款工作,即使拟议的修改是互惠互利的,雇主也可能会受到胁迫。
准确描述代理人何时缺乏“合理的替代方案”可能有助于区分错误的威胁和允许的要约,因为要约与威胁一样,旨在影响行为,并且可能会让受要约者感到让她别无选择,只能接受。一些理论家认为,提高基线的提议可能具有强制性。根据大卫·齐默尔曼(David Zimmerman,1981)的观点,如果接受要约将受要约者锁定在一种生活状况中,使她无法寻求比要约人提议的更好的选择,那么该要约就是强制性的。 Joan McGregor(1988)建议将焦点从基线改进转移到要约人是否在依赖关系中对受要约人行使权力。根据麦格雷戈的分析,当要约人能够控制可能对受要约人造成的相当大的伤害时,她就行使了权力(另见 O’Neill 1991;Pettit 1996)。虽然这一分析可能不太符合法律中的胁迫概念,但它可以说隐含在普通法的不合情理原则中,该原则规范了谈判能力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单方面合同。有关要约和威胁之间区别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有关强制的条目。
除了威胁和剥削性报价之外,代理人可能会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受到影响,从而损害他们理性决策的能力或基于他们深思熟虑和强烈愿望(基于自由概念,即确定代理人的部分但不是全部愿望)的能力。参见,例如,Frankfurt 1973 [1988],Yaffe 2007)。卖家可能会利用买家的无知或认知偏见来征求她的同意。虽然法律承认一类“不当影响”作为撤销的理由,但该原则的适用除了理论不足之外,通常仅限于涉及特殊信任关系的案件。然而,人们普遍承认,在交换关系中,理性失效可以被利用,而利用的潜力往往是监管干预的基础。因此,对契约自由的全面分析应该澄清哪些形式的说服被视为错误控制的实例,而胁迫和不知情同意的解释不一定能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