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中的建构主义(三)
为了说明这种对建构主义的批判性反应,请考虑对各种结构合理性的类似态度,这些态度通常被声称要控制偏好的组合,例如传递性(Hansson&Grüne-Yanoff 2006 [2012:§1.3; Temkin 2012 :CHS。最初,假设具有符合声音理性要求的偏好的代理通常比违反他们的偏好更好。例如,如果这些代理具有“货币泵”的责任(Gustafsson 2013),如果它们具有传递性偏好。但是,有理由行动的一种标准观点坚持认为,即使这些效果很有价值,它们仍然在使相关要求的声音中没有作用。取而代之的是,影响最多可以承受代理是否应使自己符合要求的影响。
标准观点对不太熟悉的案件提出了相同的主张,因为符合理性要求是不利的,并将其视为其自身合理性的进一步证据。例如,它赋予面对纽科姆(Newcomb)问题的特工(Weirich 2008 [2020]),如果他们满足而不是违反了一个主导原则,那么他们的表现就不太好,因此打算拿两个盒子,而不仅仅是一个盒子(Nozick 1969)。同样,标准的观点授予了面对毒素拼图的代理商,如果他们对选择的价值而不是拥有某些意图的后果,那么他们目前也没有任何意图即使没有任何意图,即使甚至拥有任何毒药今天的意图将立即获得更多的奖励(Kavka 1983)。但是,标准观点坚持认为,有利和理性之间的这些差异并不符合相关要求。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只是表明,有时比理性的代理人少的理性代理人的表现要好,而且特工有时可能有理由后悔完全理性的理由。
建构主义的批评家可能会对政治原则的积极社会作用采取类似的怀疑态度。因此,他们可以确保社会统一,公民友谊和政治自主权都是当某些相关代理人确认并符合某些共同原则时会产生的理想后果。批评家可能还接受,如果这些原则确实以建构主义为假设的方式类似于伪影,那么这种理想的功能特性将在确定其有效性中发挥一定作用。然而,批评家可能仍然反对,在至少一些基本的政治原则的情况下,这些理想的财产没有有效性的作用,因此得出结论,对他们的建构主义者的叙述注定要失败。如果这种反诉讼成功,那么就像帕斯卡尔的赌注使我们误入歧途,解释了对神圣存在的信念和反对信念的原因一样,建构主义明确的实用概念对我们的政治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如此一样:两者都是实用的,这使得两者都是实用的,使他们的实用性是一种实用的方式。他们不适合对我们在各个领域中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
请注意,这些初步言论尚未说明任何实际的理由来质疑建构主义偏爱的政治理由的实际概念。在其他领域中涉及“务实侵占”(Kim 2017; Roeber 2018)的建构主义与理由方法之间的比较点仅是为了提高建构主义在其他地方面临的一种反对的可能性,并且自那以来都提出了一种熟悉的反对意见,并且自那以来就提出了值得的关注。就认知或结构合理性的原则而言,否认确认原则的影响对其有效性有任何影响。如果他们这样做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不认为政治原则的社会作用,或者他们更普遍的肯定功能性能同样无关紧要呢?
为了研究一些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的原因,我们现在概述了其最有系统的对手G. A. Cohen对建构主义的回应,如他的《救援正义与平等》(2008年)中所述。像对我们信仰和意图原因的务实叙述的反对者一样,科恩坚持认为,在某些领域,某些类型的考虑可以没有发挥有效性的作用:
根据我们期望相信它的影响,我们不会决定要相信什么,无论是事实还是价值和原则。 (2008:207)
更具体地说,呼吁他认为的概念真理,并指的是基于经验事实和多个不同评估因素的规则,科恩坚持认为,建构主义的司法理论注定要失败:
我们从这种概念中知道,正义是它的正确概念,不包括其内容是最佳监管规则的观点。 (2008:292)
为了了解科恩的批评及其重要性,我们首先要描述其出现,然后描述他更具体的论点。
7。反对政治建构主义
G. A. Cohen的反构造主义来自他对Rawls对不平等产生不平等经济激励措施的治疗的批评(Cohen 1992)。批评的核心是对罗尔斯众所周知的差异原则的两个解释的区别,该原则要求应安排经济不平等,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最不优势的期望。 (有关差异原则的非透明度读数,请参见Martin 1985:Ch。6; Pogge 1989:197; and Rawls 2001:63-64。)关于Rawls对原则的LAX解释,差异原则仅适用于工人做出生产决策的机构背景条件,因此使工人的各种个人目标能够影响其工资谈判和职业选择。鉴于这样的决定不太可能提供有效的成果,如果工作得到同等奖励,那么宽松的原则允许政治社区使用不平等的激励措施作为确保帕累托效率的工具。相比之下,科恩(Cohen)严格捍卫了对差异原则的严格解释,这使人们担心除了机构设计之外,最不优势的人也涵盖了日常生产决策。根据这种解释,工人必须遵守一种平等主义的精神,这种精神使效率所需的不平等产生激励措施范围要小得多。科恩得出的结论是,与宽松原则兼容的许多不平等现象实际上与赎金支付相当,因为他们为代理人提供了奖励,以做出选择,无论这些奖励如何。
科恩对严格原则的辩护引起了一些广泛讨论的批评,包括基本的结构异议,该反对声称差异原则在其统治的决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并且不需要服从平等主义的精神(G. A. Cohen 1997; Melenovsky 2016; Melenovsky 2016; Melenovsky 2016; )。这种反对的一种版本反对严格的差异原则,认为满足平等主义精神是如此难以证实,它无法为个人提供合理的公共标准来互相证明其行为合理(A. Williams 1998)。 Cohen认识到分配原则的社会角色的呼吁的建构主义谱系,在他的书《拯救司法与平等》的下半年对建构主义进行了全面攻击(G. A. Cohen 2008)。
科恩(Cohen)的救援任务侧重于建构主义原则的三个主要特征(G. A. Cohen 2008:337):
他们在经验事实中的基础,
它们对多个评估理由的敏感性,例如宣传和稳定以及平等,以及
他们对不公正现实的可能性不敏感而不会损害任何人。
现在,我们概述了每个异议,以及建构主义者可能采用的一些可能的答复。
7.1事实依赖性异议
事实依赖性异议(G. A. Cohen 2003; 2008:第6章)重点关注建构主义的主张(Rawls 2000:346–353),即偶然的经验真理甚至是“第一原则”(Rawls 2000:341和343)不仅使代理人能够更好地遵守这些原则的“戒律和次要规则” (Rawls 2000:349)。罗尔斯通过自己的理论说明了主张,写道
在公平的正义中,正义的第一原则部分取决于那些对人性的普遍信念以及社会如何工作,而社会的运作方式允许在原始立场中。在建构主义观点中,第一原则并非独立于这种信念,也不是某种形式的理性直觉主义所拥有的,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都是如此。 (2000:351)
正如科恩(Cohen)所指出的那样,建构主义的主张在有争议上很重要,因为旨在表明正义允许某些不平等现象的论点经常触发一定的经验假设(G. A. Cohen 2008:300)。如刚刚指出的那样,例如,基本结构反对的建构主义版本吸引了有关有限信息的或有限的事实,以争辩说有理由偏向于严格的差异原则,因为它更适合执行适合原则的公共角色的正义。
为了反驳这样的说法,即正义的第一原则都是事实敏感的(G. A. Cohen 2008:336),科恩基于“纯粹的逻辑论点”,基于“纯粹是逻辑的论点”,以“原则上的话语对某人的言论提出了什么”(2008:247)(2008:247),以结论得出的结论是认为采取行动原则的经验扎根涉及对某些事实不敏感原则的进一步承诺。正如他所说,
这是我的论文 - 一个原则可以反映一个事实,仅仅是因为它也是对不是对事实回应的原则的回应。 (2008:232)
关于科恩论文的论点始于直觉上合理的观念,即在某种程度上确认规范性原则,p,f,f,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条件原则,该原理涉及f作为先例,但不需要F获得。然后,科恩(Cohen)通过争辩说,将其重复应用到更深层次的原则中扩展了这个想法,最终将提供对事实不敏感的条件原则,无论获得的任何经验事实如何。为了阐述他的论点,他呼吁三个合理的前提:
每当某些事实以原则为基础时,都有一个解释说明这些事实如何提供某种理由来确认原则。
这样的解释涉及或暗示即使没有这些事实,也是有效的更深的原则。和
更深层次的原则本身是对事实不敏感的,或者它以事实为基础,最终以任何在任何事实中都没有基础的原则来解释(G. A. Cohen 2008:236-244)。
科恩的结论是,如果作为建构主义主张,我们应该确认合理的事实敏感原则,那么我们还必须肯定一些事实不敏感的原则。
科恩关于对事实敏感和事实不敏感原则的肯定之间的关系的论点引发了各种批评(例如,Estlund 2020:Ch。9; de Maagt 2014; Kurtulmus 2014; Kurtulmus 2009; Miller 2009; Miller 2012:Chs。1和10; Pogge 2008; 2008; Quong 2010b; 2008)。正如科恩(Cohen)所预料的那样,一些批评家可能会质疑他的前提,尤其是他的前提(iii),他将注意力集中在捍卫他们(2008:236-247)上。然而,大多数批评家认为,建构主义者要么不否认科恩所识别的那种事实不敏感的第一原则,也可以在维持其其他关键主张的同时授予其存在。
要了解对后一种和解的辩护,返回第一原则与次要规则和戒律之间的区别很有用。当应用于正义的价值时,解释区别的一种方法将声音的第一原理视为说明使对象恰好或不公正的属性,并提供了良好的行动原因(Rawls 1993:121)。相反,次要规范是指导审议的标准,以增强符合这些主要原则所述的原因。 Rawls并不完全是关于区别的完全明确的,但这是解释第一原则在建构主义理论中扮演的角色的一种自然方法。将第一原则视为有关正义事实的陈述,这些事实提供了行动理由,这也符合罗尔斯对亨利·西德威克的一些言论。例如,罗尔斯(Rawls
道德的第一原则……是关于……良好的理由的自我陈述,断言某事(本质上)是好的,或者某种行动是正确的做法,或者某种性格特征是有道德的。 (Rawls 1999a:343)
此外,罗尔斯(Rawls)声称悉格威克(Sidgwick
由某些第一原则规定,我们将通过其对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作出判断。 (Rawls 1999a:341)
然后,假设罗尔斯(Rawls)使用“第一原则”一词,例如西德威克(Sidgwick),以确定理性的事实,这些事实使听起来各种道德判断,包括关于正义要求和禁止的事实。如果是这样,当指出正义的第一原则始终取决于关于人性等的真理,那么罗尔斯声称,每当确定正义理由的陈述时,这些原则都会说明这些原则的理由包括一些经验事实。现在也要给予Cohen坚持认为Rawls还致力于确认某些有条件原则的正确性,这些原则是不论任何特定的经验陈述的真相。因此,Rawls的观点是否不一致,因为前者关于第一原则是事实依赖性的说法,排除了对事实不敏感的条件原则的要求?
如果我们采用刚刚描述的第一原则的观点,那么就不会出现不一致之处,因为这两个主张提到了非常不同的原则。前者主张涉及的第一原则,例如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即国家司法制造特征和行动原因。
后一种主张涉及元原则,就像我们应该从原始立场的角度进行推理的原则一样,它将第一原则与经验事实联系起来,这些事实部分地奠定了它们的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本身并不构成第一原则。例如,他们没有指出某些特征是正义的和给出理由的,而只是暗示这些陈述与断言其经验前因获得的进一步命题相结合。此外,第二类原则的复杂性没有限制,但假设合理的第一原则识别有限范围的事实是合理的。他们这样做是因为第一原则陈述了理由,正如已经解释的那样,而给出理由的事实具有双重作用:它们不仅必须能够支持公正代理人的某些反应,而且能够在正义要求时解释这些反应。拉兹 2011;B. 威廉姆斯 1995:38-39)。即使实际主体未能对合理的规范性原因做出适当反应,这些原因也必须至少能够充当解释性原因。然而,科恩认为罗尔斯的建构主义隐含的事实不敏感原则并不限于其复杂性,也不一定能够充当解释性理由。
由于两种原则之间的这些差异,建构主义者可以一致地声称第一原则是依赖于事实的,同时承认对事实不敏感的原则的存在。如果是这样,科恩反对建构主义的第一个逻辑论证就因为方向错误而失败。科恩忽视了这种可能性,因为他认为正义的首要原则是与行动理由相关但不一定说明行动理由的终极原则。罗尔斯对第一原则的理解不同,因此事实依赖的反对意见未能达到其预期目标,至少建构主义者可以这么认为。
7.2 外来因素反对
科恩对建构主义提出了第二个相关的概念性反对意见,声称它无法提供合理的正义理论(G. A. Cohen 2008:274-302)。根据反对意见,建构主义正义理论存在无可挽回的缺陷,因为“非正义考虑”,例如经验事实以及稳定性和公开性等担忧,“影响了通常受到青睐的建构主义程序的结果”。谈到这些考虑,科恩将他的批评总结如下:
我的抱怨根本不是建构主义没有考虑到它们,而恰恰是它在试图确定什么是正义时确实不恰当地考虑了它们。因为外来因素对建构主义程序输出的影响意味着它所产生的不是基本正义,而且有时……根本就不是正义。鉴于其渴望制定正义的基本原则,建构主义为其立法者设定了错误的任务……。 (G.A.科恩 2008:283-284)
为了评估外来因素反对意见,我们需要理解科恩在“监管规则”和“正义的基本原则”之间从两个维度进行的区分(G. A. Cohen 2008:253-254、263-272、274-279)首先,监管规则是一种基于事实的、有工具依据的规范,应根据其采用的可能效果来选择;因此,继诺齐克之后,科恩将这种规范描述为“具有某些效果的装置”(Nozick 1993:38,引自 G. A. Cohen 2008:265)。相比之下,基本原则是一种未经选择的独立于事实的规范,其效果无法证明其合理性。其次,监管规则可以通过各种类型的不同分配效应和非分配效应来证明其合理性,这些效应需要通过诉诸更最终的独立于事实的原则来评估。相比之下,正义的基本原则只服务于正义的价值。
借鉴这些想法,反对意见从合理的观察出发,即建构主义分配原则是依赖于事实的标准,部分基于接受这些原则可能产生的影响(G. A. Cohen 2008:282)。这些不仅包括对个人利益份额的绝对和相对规模的影响,还包括个人态度和彼此关系的形成方式。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根据政治建构主义,后者的影响很重要,因为除其他外,某些政治原则的相对合理性取决于它们发挥特定社会作用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反对意见得出的结论是,建构主义程序只能证明基于多种不同考虑的事实依赖原则的合理性,因此必然无法证明正义的基本原则的合理性。除了这个主要结论之外,科恩还得出结论,建构主义原则应该被描述为监管规则(G. A. Cohen 2008:283)。
转向反对意见的主要结论,一个明显的建构主义回应拒绝了前面引用的其基本假设,即建构主义者有“渴望产生正义的基本原则”(G. A. Cohen 2008:282),就像科恩有思想一样。根据斯坎伦(Scanlon 2006:85)的一些评论的回应,罗尔斯和科恩将“正义”一词与两个不同的概念联系起来。这些概念重叠,因为它们都接受科恩所说的“正义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古老格言”(Cohen 2008:7,另见252-253),但仍然在不同方面存在分歧。因此,建构主义者可以接受他们的学说不适合确定科恩意义上的正义要求,但否认这相当于对他们观点的批评,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这样做的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