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道德哲学(二)

另一条研究路线是由 Joshua Greene 和他的同事完成的(Greene et al. 2001, 2004, 2008;Greene 2008),他们研究了后果论和道义论道德判断的神经基础(但请参见 Kahane et al. 2015)。格林和他的同事们引出了受试者对各种电车问题的直觉——这些案例提出了一种困境,其中一辆电车正在冲向五个人,除非电车转向一个人,否则所有这些人都会被杀死——而在一个房间内功能磁共振成像扫描仪。研究人员发现,当考虑到通过拉动开关使手推车转向时,大多数受试者都认为将手推车从五个人转向一个人是正确的行为。相反,当案件涉及将一个人从桥上推下来并停在电车前面时,受试者不太可能认为牺牲一个人在道德上是允许的。此外,格林发现,那些认为可以推动他人的受试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出判断,这表明他们必须克服相互冲突的直觉才能这样做(但见 McGuire 等人,2009 年)——这一发现得到了事实上,当受试者考虑将人推下桥时,他们的大脑显示与价值信号聚合和调制相关的区域(例如腹内侧前额叶皮层和背外侧皮层)活动增加前额皮质)。格林的结论是,我们不愿意推动这个人是因为对对某人造成身体伤害的想法产生了情绪反应,而我们愿意拉动开关是因为理性的计算,即拯救五个人比让五个人死去更可取。饶恕一个人的生命。格林和辛格利用这些发现作为揭穿义务论直觉的基础,并证明结果主义的正确性,因为后者所依赖的直觉源于我们认为普遍可靠且适当用作道德推理基础的来源。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论点预设了情绪反应(至少在这些情况下)必然是非理性或非理性的;不认同这种情感观点的哲学家不必追随格林和辛格的最终结论(Berker 2009;Greene 2014;Railton 2014)。

一种相关的方法旨在识别对哲学上重要概念的直觉敏感的特征。 Sripada(2011)认为道德直觉实验研究的正确作用不是识别道德直觉背后的机制。据称,这些知识对哲学理论化贡献不大。相反,它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查人们在拥有这种直觉时所做出反应的特征。根据这种观点,人们(包括哲学家)可以很容易地确定他们是否有某种直觉,但不能确定他们为什么有这种直觉。关于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争论的一个例子:操纵案例被认为会破坏相容主义直觉——直觉支持决定论与“道德责任所需的自由意志”相容的观念(Pereboom 2001)。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受害者被描述为被暗中操纵,具有并经过反思后认可了执行某些行动的动机。相容论的批评者说,这种情况满足相容论的道德责任标准,但直观上,行为者并不承担道德责任(Pereboom 2001)。然而,Sripada(2011)通过中介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提出了强有力的论据,即人们认为被操纵者不负有道德责任,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实际上判断他不满足相容主义标准.[3]因此,通过确定案例哲学直觉对案例的哪些方面做出反应,就有可能解决其他棘手的问题。

2.3 例子:意向性和责任

自 Knobe 的开创性论文(2003)以来,实验哲学家研究了人们性格中的复杂模式,以对道德观念(值得赞扬、应受谴责、责任)、认知态度(信念、知识、记忆)、动机态度(欲望、偏爱、倡导)做出判断。 ),以及在违反和遵守各种规范(道德、审慎、审美的、法律的、传统的、描述性的)。[4]在诺布最初的实验中,参与者首先阅读对选择场景的描述:向主角提出一项潜在的政策(旨在增加利润),该政策会导致副作用(损害或帮助环境)。接下来,主角明确表示不关心副作用,并选择继续执行该政策。政策结果正如所宣传的那样:主要效应和副作用都会发生。参与者被要求将意图或态度(或者,在 Robinson 等人 2013 年的后续工作中,归因于性格特征)归因于主角。诺布发现,当副作用被认为是坏的(损害环境)时,参与者比当副作用被认为是好的(有利于环境)时,更倾向于表明主角是故意带来的。这种效应已经被重复了数十次,其范围也从违反道德规范后的意向归因扩大到违反多种规范后的多种属性归因。

这些证据的解释者的首要目标是创建一个模型来预测归因不对称何时会出现。第二阶目标是尽可能系统地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效应,并确定归因不对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图 1 首次在此展示,模拟了参与者对此类小插曲的反应是如何产生的(对于不同的神经科学方法,请参见 Ngo 等人,2015 年):

参与者反应图

图 1. 参与者对实验哲学小插曲的反应模型

在这个模型中,方框代表结构,箭头代表因果或功能影响,灰色区域代表参与者的思想,它不能直接观察,但却是研究的目标。概括地说,这个想法是参与者首先阅读小插图的文本,并形成故事中发生的事情的心理模型。在这个模型的基础上(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当小插图仍在被阅读时),参与者开始解释,即对场景做出描述性和规范性判断,特别是关于场景中人们的心理状态和性格特征。它。然后,参与者阅读实验者的问题,形成所问问题的心理模型,并根据她对场景的判断,形成该问题的答案。然后,可以对该答案进行务实的修订(以避免不必要的含义,使其更多地与参与者认为实验者想要听到的内容相符,并最终被记录为对有关主角态度的陈述的明确回应(例如, ,“他故意带来了副作用”,按李克特量表进行了评分)。[5]

反复复制的结果是,当小插图描述违反规范时,受试者表明他们更强烈地同意违反规范的行动是故意执行的。尽管负面计划的支持者可以使用这一发现来破坏我们道德责任概念的概念连贯性,但在积极计划中工作的实验性道德哲学家已经承担了通过假设不可观察的模型来解释不对称的,这些模型的任务是调解,这些模型的模型解释,甚至可以合理化不对称性。关于这样做的几项尝试的讨论;每个人都对不对称性提供了不同的解释,但所有这些都代表了我们对意图的直觉的辩护或至少康复。

概念能力模型

也许最著名的是Knobe的概念能力模型,根据该模型,在审判阶段出现了不对称的模型。根据这种观点,关于行动的规范性判断会影响其他描述性判断,即是故意的(或期望,预期等)。此外,这种影响被认为是意图概念(欲望,信仰等)的一部分。因此,在概念能力模型上,归因的不对称性是普通意图概念(欲望,信仰等)的合理表达,事实证明它具有规范性的组成部分(有关如何限制什么,请参见Machery 2008是任何给定概念的概念能力的一部分)。[6]

动机偏见模型

动机偏见模型(Alicke 2008; Nadelhoffer 2004,2006)同意,不对称起源于判断阶段,规范性判断会影响描述性判断。但是,与概念能力模型不同,这是一种偏见,而不是概念能力的表达。因此,在此模型上,归因中的不对称性是对意图的正确概念(欲望,信仰等)的扭曲。

深度自我模型

深度的自我协调模型(Sripada 2010,2012; Sripada&Konrath 2011)也将不对称性的来源定位在判断阶段,但不认识到对描述性判断的规范性判断的影响(合法或非法)。取而代之的是,该模型的支持者声称,在评估有意行动时,人们不仅会参与一个人的“表面”自我的代表 - 她的期望,均值信念,时刻的意图和有条件的欲望,而且还要他们对人的“深”自我的代表,该自我具有她的情感,价值观和核心原则(有关批判性讨论,请参见Rose等,2012)。根据该模型,在评估某人是否有意带来某种状况时,人们(通常是在不知不觉中)确定他们对代理人带来的成果的表现与他们所竭尽所能成为她深厚的自我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的一致性。例如,当董事长说他根本不在乎伤害环境或帮助环境时,人们将其归因于他深深的反环境立场。当他伤害环境时,这与他的反环境深度自我一致。相比之下,当董事长帮助环境时,这与他的反环境深处自我不一致。因此,根据深度的自我一致性模型,归因的不对称性是深层和浅自我之间民间心理学区别的合理表达。

对话实用模型

与迄今为止讨论的模型不同,对话性实用模型(Adams&Steadman 2004,2007; Lindauer&Southwood 2021)将不对称性的来源定位在务实的修订阶段。根据该模型,参与者判断主角不要在规范符合规范和规范竞争案件中有意采取行动。但是,当需要告诉实验者他们的想法时,参与者不想被认为是造成危害的主角是无罪的,因此他们报告说他有意采取行动。这是一个合理的目标,因此,根据务实的修订模型,归因不对称是理性的,尽管具有误导性。

权衡模型

权衡模型(Machery 2008)不同意先前关于不对称源位置的模型:它将其定位在场景的解释中。它建议,当人们读到董事长同意损害环境时,他们将副作用概念化损害环境作为成本,也就是说,它是负面价值的,如果要获得更大的好处,则必须产生。人们认为这一成本被增加公司利润的利益所抵消。也就是说,他们将危害案件概念化为涉及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帮助环境的副作用不能以这种方式概念化,因为不能将其视为成本。由于人们认为成本是故意产生的,以获取一些可预见的福利,因此副作用被认为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故意的,但在后一种情况下不是。

审议模型

与权衡模型一样,根据审议模型(Alfano,Beebe和Robinson 2012; Robinson,Stey和Alfano 2013; Scaife&Webber 2013),对复杂证据的最佳解释是,证据的最佳解释是第一个精神上的精神阶段是场景的心理模型的形成,在规范侵略和规范符合性小插图之间有所不同。当主角被告知他通常想追求的政策会违反规范时,他获得了进一步考虑做什么的理由。相比之下,当主角被告知政策符合某种规范时,他没有得到这样的理由。参与者倾向于将主角视为审议如何在违反规范时和何时何时做什么。由于审议导致形成其他精神状态,例如信念,欲望和意图,因此参与者的模型之间的这种基本差异是故事中发生的事情通过其余的解释流动,并导致归因不对称。因此,在审议模型上,归因不对称性比其他实验哲学家所假设的早得多,这是由于理性过程所致。

2.4另一个例子:语言类比

另一个积极的计划还研究道德直觉的结构和形式,除了其内容之外,目的是使用这些特征来告知道德判断及其病因的认知结构理论。

罗尔斯(Rawls,1971),借鉴了乔姆斯基(1965)的生成语言学理论,他表明,道德认知可能是在我们的语言教师上有用的,这是乔姆斯基本人的平行认可:

我毫不怀疑我们具有自然的道德意义……也就是说,就像人们以某种​​方式可以基于相当有限和堕落的经验来构建一种非常丰富的语言知识体系,与人之间或多或少是统一的。存在差异,差异很有趣,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倾向于做出可比的判断,我们做到了,它将以非常复杂而微妙的方式看来,涉及新案件和关于新案件的同意……而我们根据我们可用的环境环境非常有限的环境环境来执行此操作。儿童或成人没有太多信息,使成熟的人能够构建一种道德体系,该系统实际上将适用于各种案件,但会发生这种情况。在相当有限的刺激条件下,我们必须以一种或多或少的统一方式,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非常强大,非常丰富,结构高度结构化的先天部分,以一种方式来创建高度特定的系统可用的有限数据。 (Chomsky,在Mikhail 2005中引用)。

乔姆斯基在这里指出了语言知识的发展与道德知识的发展之间的四个相似之处:

L1:尽管缺乏足够的明确指导,缺乏对错误的负面负面反馈以及看护人的语法错误,但在特定语言社区中成长的孩子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说出当地语言的偶像。

M1:尽管缺乏足够的明确指导,缺乏足够的负面反馈以及看护人的道德错误,但在特定道德社区中成长的孩子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根据当地道德准则的统治来判断。

L2:虽然自然语言之间有很多多样性,但对可能的自然语言有系统的限制。

M2:虽然自然道德之间有很多多样性,但对可能的自然道德有系统的限制。

L3:讲语言的人遵守他们自己通常无法表达或解释的许多深奥的规则,甚至有些人甚至都不认识。

M3:道德代理商根据深奥的规则(例如双重效应的学说)判断他们本身通常无法阐明或解释,有些人甚至都不认识。

L4:借助有限的词汇,扬声器可以产生并理解语言表达的潜在无穷大。

M4:借助有限的道德词汇,代理可以生产和评估非常大的(也许不是无限)的行动计划,这是道德判断的成熟。

现在,我们将依次解释和评估这些索赔对中的每一对。

L1/M1是指乔姆斯基的刺​​激论点的贫困:尽管几乎没有明确的语言和语法教学,但孩子们在年轻时就迅速发展语言,并迅速表现出应用复杂语法规则的能力。同样,Mikhail和其他类比的支持者也认为,基于相对较少的明确指导,儿童在年轻时获得道德知识。但是,对类比的批评者指出了几个差异点。首先,孩子们实际上得到了很多明确的道德指导和纠正,与语言案例相反,这通常采用道德规则的明确陈述的形式:“不要击中”,“共享”等等。其次,关于孩子们真正表现出道德能力的年龄的辩论。保罗·布鲁姆(Paul Bloom,2013年;另见布雷克,麦考利夫和Warneken 2014)认为,婴儿早在3-6个月就表现出道德倾向,但其他人(最著名的是Kohlberg(1969)和Piaget(1970)),儿童是儿童是直到8 - 12年才能充分利用道德判断力,在此期间,他们收到了很多道德指导,无论是隐式还是明确。一个相关的观点涉及接收指示的能力:在语言的情况下,即使接受指示,孩子都需要一些语言知识或理解:一个对语言不了解的孩子也不会理解给她的指示。但是,在道德案例中,孩子不需要理解道德规则才能在他们中被指导,因此更少的需要一些天生的知识或理解。尼科尔斯等。 (2016年)已经使用统计学习和贝叶斯建模进行了一系列实验,以表明儿童如何以很少的输入学习复杂的规则(另请参见Nichols 2021)。最后,尽管孩子们最初可能会获得环境中存在的道德价值,但他们有时会以自发且有意识的努力以呈现的方式改变自己的价值观或在生活中发展自己的价值观。这与语言形成鲜明对比;正如任何第二语言学习者都会认识到的那样,以后在生活中获得新语言是非常努力的,即使人们成功地达到流利性,第一语言也很少丢失。最后,正如Prinz(2008)指出的那样,儿童因道德侵犯而受到惩罚,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比语法规则更快地学习道德。

L2/M2是指所谓的语言普遍性的存在:所有已知语言的结构。在道德案例中是否如此,这是有争议的,原因是我们将在下面进行进一步讨论。 Prinz(2008)和Sripada(2004)认为,除非一个短语或描述所讨论的规范,否则没有一个例外的道德普遍性。 Sripada以“谋杀是错误的”为例,作为一个言行的规则:虽然这似乎是道德上普遍存在的合理候选人,但是当我们认为“谋杀”是指杀人的错误行为时,我们可以看到规范不是内容丰富。但是,米哈伊尔(Mikhail)可能会通过声称所有文化都承认有意杀害的一部分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事实,即使他们在限制这一子集的方式上也很重要,而且这里的相关类比与存在类别的相关类比是所有语言中的“主题”,“动词”和“对象”,或具有递归诸如递归之类的功能,这些功能都存在于所有自然语言的语法中(但请参见Everett 2005)。

L3/M3是指语法和道德直觉所显示的模式。就语言而言,以英语为母语的人可以相对容易地识别语法和非语法结构,但通常无法阐明这些直觉的规则。在道德语法的情况下,类比声称,也是如此:我们毫不费力地制作了道德直觉,而无需解释规则的基础。实际上,在这两种情况下,判断基础的规则可能非常深奥,母语者无法学习和理解。

L4/M4是指我们可以将语言短语嵌入其他语言短语中,以创建新颖且日益复杂的短语和句子。该属性被称为递归,并以所有已知的自然语言存在(的确,乔姆斯基表明递归是唯一的语言普遍性;请参见Hauser,Chomsky&Fitch 2002;但请参见Everett 2005)。例如,就像短语可以嵌入其他短语中以形成更复杂的短语一样一样:

印花布猫

印花布猫(狗追赶)

印花布猫(繁殖集团想要的那只狗)

印花布猫(那只狗(繁殖集团{破产}想要的人)追赶)

因此,对道德评估的行动的描述可以嵌入其他动作描述中以产生新的动作描述(Harman 2008,346)。例如:

这是错误的

x

胁迫某人的错误

x

说服某人胁迫某人是错误的

x

重点是双重的:首先,我们可以创建复杂的动作描述;其次,我们可以评估新颖和复杂的动作,并以相对自动的语法或道德允许性做出反应。

Mikhail(2011:43-48)使用有关手推车问题的判断的实验证据,认为我们的道德判断是通过对我们对所考虑的行动的因果和评估特征的代表来实现悬浮结构来产生的。 Mikhail指出了刺激论点贫困的一种变化,他称之为感知刺激的贫困(Mikhail 2009:37):面对特定的道德形势时,我们基于相对较少的行为和演员进行了复杂的推论数据。 Mikhail(2010)使用此论点反对道德判断模型作为情感驱动的直觉:

尽管这些迅速,直观且高度自动的道德判断都是由可识别的刺激引起的,但大脑如何解释这些复杂的动作描述并将其分配给每个复杂的地位并不是任何明显的方式,表面上没有任何明显的方式刺激本身的结构。取而代之的是,必须假定一个中间步骤:对某种刺激的某种直观评估。因此,一个简单的感知模型,例如Haidt(2001)的有影响力的道德判断模型中隐含的模型,似乎不足以解释这些直觉,这一点可以通过引起人们对引起的状况和直觉响应之间的链接的关注来说明这一点。海德的模型

与刺激论点的传统贫困不同,此版本不依赖于发展证据,而是我们能够快速而轻松地评估复杂情况的能力,例如对手推车问题的变化,以独立于其肤浅特征(例如,描述的方式),然后发表规范性判断。假定的中间步骤就像对语法规则的无意识的吸引力一样,这一步骤的证据必须来自实验,表明我们确实有这样的直觉,并且它们符合可预测的模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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