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条约附录》共有11款(一说13款)。其中对朝鲜不利,而且欠缺平等互惠的条款是:第七款,货币的使用及铸造问题。其一,按国际法律的规定及惯例,在朝鲜国内,凡交易或购买,贩卖任何物品,必须使用朝鲜国货币,即使在开港通商地区,也应该如此。日本货币在朝鲜开港地区通用,是不合法的。否则,将会扰乱朝鲜国的金融,有碍民生。其二,“两国人民敢有私铸钱货者,各用国律”,也是很不合理的,应一律按朝鲜国的法律裁断才是。第九款,强调了《江华条约》中第七款关于日方享有的勘测朝鲜沿海的权利,日本可任意测量朝鲜沿海形势,将破坏朝鲜国防的安全,使日本可随时派军舰威胁朝鲜。
《江华条约附录》本名《日朝修好条规附录》,是《江华条约》(即《日朝修好条规》)的一部分。它是日本和朝鲜根据《江华条约》第十一款关于“订立通商章程”的内容而于1876年8月24日在朝鲜首都汉城(今韩国首尔)签订的。
这一条约规定了日元在朝鲜通商港口的自由流通权,进一步破坏了朝鲜的主权,并威胁朝鲜的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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