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宫本小一与赵寅熙举行第二次会谈,就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讨论,但得不到结论即散会。8月10日继续会谈,仍是如此。次日,宫本乃要求朝鲜政府有威望的判中枢府事申櫶参加会谈,以期早日解决之。8月13日,申櫶偕工曹判书尹滋承一同与会,讨论数小时,对通商章程条款的意见渐趋一致,但日本公使驻京及日人之内地旅行问题仍难解决。经过自8月16日起连续6次协商,宫本与赵寅熙达成妥协,日本放弃了公使驻京的要求,同时其游历范围也被限定在开港口岸十里之内。会谈的结果终于得到朝日双方的同意,于8月24日花押签字,正式缔结了《江华条约附录》。
内容
日本国政府曩派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黑田清隆、特命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井上馨前入朝鲜国江华府,该国政府简派大官判中枢府事申櫶,副官都总府副总管尹滋承,会同订明修好条规,于日本历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朝鲜历丙子年二月初二日,钤盖关防。今遵条规第十一款旨趣,日本国政府简派理事官,外务大丞宫本小一,赴朝鲜国京城。朝鲜国政府简派讲修官,议政府堂上赵寅熙,会同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驻扎各港口管理日本国人民之官,倘有日本各船只在朝鲜国沿海地遭难困急,一经闻报,即告明地方官,准听经过旱路前往该地。
第二款嗣后使臣及管理官所有寄送各处文信,或自备费邮递,或雇该国人民专差,均听其便。
第三款凡日本国人民在朝鲜国所有议定通商各港租赁地基居住,与该地主面议定价。其住朝鲜国政府属管之地,即照朝鲜国人民纳官之租额一体完租。其釜山草梁项日本公馆,从前由朝鲜国派人守门设门,今悉裁撤,按照新定程限,插标定界。其余二港,亦照此例。
第四款嗣后在釜山港准日本国人民游历之地,所有道路程限,定由埠头起算,旁及东西南北直径十里(此依朝鲜里法),至东莱府一地,虽在程限之外,特准往来。在此程限之内,准日本国人民买卖该地及日本国物产。
第五款凡日本人民在议定之朝鲜各港,可赁雇朝鲜人民。朝鲜国人民经该政府允准来日本国,亦无不可。
第六款凡日本国人民在议定之朝鲜各港,遇有身故,即可择定适宜地面埋葬,将来所开二港茔地,远近亦照釜山茔地成例。
第七款凡日本国人民可得用日本国现行诸货币与朝鲜国人民所有物交换,朝鲜国人民用其所交换之日本国诸货币以得买日本国所产之诸货物。以是在朝鲜国指定诸口,则可得人民互相通用。
朝鲜国铜货币日本国人民得使用运输之事。两国人民敢有私铸钱货者,各用国律。
第八款凡朝鲜国人民所购货物及受赠送诸物,均准随意用,毫无妨碍。
第九款今遵修好条规第七款内所载旨趣,准听日本国测海船放下小船,测量朝鲜沿海形势,倘遇风雨,或因水落不能摇回本船,即由该地里正就近指定人家,俾其安顿。若用些需(许)物项,由官办给,日后归还该费。
第十款朝鲜国未曾与海外诸国通信。日本国从前经与各国缔盟,夙有友谊,以故今后倘有诸国船舶,偶风波困难,漂到朝鲜国沿海时,揆之于理,该地人民自应怜恤。如愿将该漂民送还本国,由朝鲜国政府送交驻扎各港口之日本国管理官,转送归国,该管理官无不领诺。
第十一款以上十款章程及附后通商规则,均与修好条规,权同一体,两国政府遵行无渝。然此各款行诸实地,于两国人民交际贸易上或生障碍,显有不得不改革者,两国政府自立议案,豫在一年之先照会,以便协议决定。
大日本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外务大丞宫本小一印
大朝鲜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七月初六日
讲修官,议政府堂上赵寅熙印
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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