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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戏子地位 (5-4)

  唐律规定,对于良贱通婚,一概不予承认,实行强制离婚;良贱违法通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杖一百到徒二年的惩处;贱民内部的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如果违犯,其中情节最严重的,将受到徒一年的惩罚;奴婢本人及其子女的婚事应由主人决定,如果自行做主,按盗窃罪论处。

  宋代是封建婚姻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但是,对于良贱不婚禁忌仍然基本延续,并且,对于良贱违法通婚所生子女如何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出于这些规定,伶人基本都是族群内部解决婚姻。

  《儒林外史》二十七回,戏班领班鲍廷玺娶了一个二婚阔太太为妻,她原来以为鲍廷玺是个举人秀才,但是,听说他是一个戏班领班后,马上昏厥过去,得了个失心疯。这是文学作品,也许有艺术夸张的成分,不过,在近代和现代的现实生活中,也有着同样的悲剧情节。

  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杨月楼诱拐案”,即为一个案例。它发生在同治十二年,即1873年,1874年2月24日的《申报》对此曾有详讯:

  优伶杨月楼因诱匿韦氏闺女被控,叠经本馆将讯办情由,先后列诸前报,并有局外人再三辩驳,均经发刊。韦女之被诱,乘其父客他乡,因家长不愿收领,早已发交善堂择配。乃收禁之杨月楼,现在已经邑簿录供通详,奉到各大宪批示,饬为议拟究办。缘事出诱拐,遂查依诱拐之律拟予军遣,不日即详解省郡,听候上宪提勘。一经问实,则四千里塞外之风尘,虽杨月楼江湖浪荡,辛苦备尝,恐难消受。

杨月楼因为大胆追求粤商女儿韦阿宝,竟然被法办。杨月楼与韦阿宝“未婚而先奸”,虽然韦阿宝的母亲“供认以曾行许配”,但是,她的父亲并不知道。更为重要的是,杨月楼身为一伶人,“定例良贱不可为婚,总总不合事理”,杨月楼乃犯“通奸罪”,而且,官府对于杨月楼“用以极刑”,“打脚胫二百之多,吊拇指也半日之多,以天平架重压颈项,几乎不能呼吸,而又加之以杖责”,定要将他“问成诱拐”。

  杨月楼曾为慈禧太后演出,在京、沪享有盛名。1888年入升平署,供奉内廷,兼领三庆班。虽说在案发时,杨月楼还没有进宫,但名望已经有了,却仍然逃不过严刑拷打,生要把他说成诱拐,原因就是男方父亲不能接受杨月楼的伶人身份。

  杨月楼的职业为伶,与良家女子恋爱,就成了“通奸罪”,“遂查依诱拐之律拟予军遣”,去经受“恐难消受”的“四千里塞外之风尘”。这个案子,发生在清朝中晚期,伶人及其家族处境已有较大改善,但仍然不能接受与其通婚,从官府对杨月楼“用以极刑”,遍施各种酷刑,也可流露出官府的真实态度。

  此案最后以“诱拐”结案,杨月楼发配远徙,幸得后来慈禧赦免,而韦阿宝交官媒择配。需要关注的是,案子中的女主角韦阿宝,因为与伶人相恋爱,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婚配,在当时成了道德沦丧的行为,恐已坏了名声,“因家长不愿收领,早已发交善堂择配”,悲凄心情可想而知。

  除了婚姻和科举一辈子压制着伶人,甚至连衣服都不能随便穿。对于伶人及其家族的服饰各代都有规定,与一般民众加以区别,以示贵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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