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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戏子地位 (5-5)

  北宋时期,据传伶人一般乃穿黄色服装,头戴牛耳幞头。《通制条格》载有元代规定,伶人须是“穿皂轸子,戴角冠儿”,伶人家族则为“果青巾,妇人紫袜子”,且“不得戴笠子,穿金衣服”。《元代·顺治本帝》也有记载:“禁倡优盛服,许男子裹青巾,妇女服紫衣。”《明史·舆服志》也载:“教坊司伶人常服绿色巾以别士庶之服。乐人皆戴鼓吹冠,不用锦绦,惟红搭膊。服色不拘红绿。教坊司妇人不许戴冠穿褙子。乐人衣服只用明绿、桃红、玉色、水红、茶褐色。俳色长、乐工,俱皂头巾杂色绦。”这样一来,伶人成为社会“众矢之的”,也使伶人及其家族时刻不忘自己身份,从而在社会视觉图像上成为一个特殊的阶级。

《通制条格》还记载:元代“倡家出入服皂褙子,不得乘坐车马”。刘辰《国初事迹》载有明代规定,伶人“不许街道中走,止于道边左右行”。清代乾隆末年,魏长生因为乘坐与身份不符,被“御使”“杖之途”。一些文士对于伶人坐车乘轿更是极为愤慨,称:“优伶之贱,竟有乘轩赴演者。”

  元代《事林广记》卷上《莅官政要》规定为官者三种人不得进入家门,即伶人、牙婆和尼姑,因为此三种人乃为不祥之人,进门容易招致祸害。明代高攀龙在《高子遗书》中称,与伶人相交危害极为深重,一是妨碍士人读书;二是销蚀高尚之襟怀,使人趋于粗俗;三是在潜移默化中引人为恶。清代周思仁在《家训》中也称,六种人不可进入家门,即妓女、优伶、赌徒、师巫、药婆、买淫具者,乃为“杜邪”。在这些家训中,伶人与妓女、赌徒、买淫具者等人同等。

凡上述种种,都在一一告知人们,伶人的地位有多低,都是凭借演戏为生,古今差距之大, 是令人瞠目的。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伶人认同了自己低贱的身份,试图抗争的人不是没有,但试图改变伶人地位的人却很少。

  到了民国初年,我们在伶界中才发现一个想积极替伶人提高身份的人,这人是田际云。鹿原学人在《二百年史》里有这样一段记载:

  际云以私寓制度,为伶界奇耻,欲上书废止之(宣统三年)。呈未上而被私寓有力者阻挠;御史某受贿,诬彼以“暗通革命党,编演新剧,辱骂官僚”之罪名下诸狱者百日。民国成立,彼以贯彻初衷故,请愿禁止私寓,终致成功。又请废止女伶兼营娼业者,亦得其许可。

  随后田际云又和杨桂云、余玉琴、王琴侬、孙砚亭等组织了一个新式的伶业团体,叫作正乐育化会,来接替梨园公所。讽刺的是,田际云虽然致力于提高伶人的地位,却禁止自己的后代继承自己,可见从根本上还是对伶人这个行业不齿。

  伶人地位低下其实并不是好现象,毕竟他们在用劳动生产文艺,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今日这样,仿佛又成了另一个极端,演员的收入和地位明显高于他们所带来的效益。或许很多年后历史也会重演,到那时,不知后人又会如何看待今日之现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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