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也有所差异,其可取性:其受试者不赞成可能难以维持自己的法律命令。 差异是概念性以及实用。 OakeShott加入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律的有效性区分为法律(他称之为“真实性”)从其可取性或正义(其“正确”)。 但作为他的词汇信号,他发现了很重要的区别。 在民间协会中,如果是颁布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作为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法律是真实的。 这留下了关于其实用性,道德合法性,符合某些公平分布的标准或可能符合其可取性的其他品质的开放问题。 对于OakeShott,法律的正确性(或者他把它放在,Lex的jus)不是其后果的问题。 他不同意John Rawls,Ronald Dworkin和其他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即法律(他们称之为正义)的正确性取决于它是否公平地分配福利和负担(哦156)。 他也不同意这取决于Lon Fuller(1969)称之为“内心道德”的标准,这需要法律公开,一般,而不是追溯的其他事情。 OakeShott争辩,这些是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合法性的品质。 一项秘密的法律,适用于受益或受伤的特定个人,或旨在惩罚在其制定之前进行的行为是伪装的指挥,而不是真正的法律规则(OHC 128)。 他也不同意那些认为法律的权力取决于其符合较高法律的人,无论是人权原则,还是与任何其他普遍和分类标准(OHC 174; OH 142)的神圣或自然。
OakeShott不太清楚公民协会的正义或权力而不是它不是什么。 他建议评估法律的正确性最重要的考虑是,部分原因是义务是否适当地施加了适当的施加,因为法律本质上是强制性的(OHC 160; OH 143)。 行为是有害的,错误的,或者不可取的是不可取的,这并不一定是禁止合法禁止它的果断原因。 国家是否应该在这种理由上限制某人的选择取决于Oakeshott称之为社区的道德 - 法律自我理解(哦160)。 如果在社区审议法律变更的方式嵌入法律司法的标准尚未嵌入,所谓的正义成为可能破坏法治的任意标准。 当我们根据与其成员自我理解无关的抽象标准判断社区的法律时,这出现了这里的缺陷。 OakeShott的观点再次又称迈克尔沃尔策,他们认为适当和有效的“社会批评”来自他们批评的社区的方式经历的人:他们是对社会自身标准的批评的“连接批评者”。 他们站在他们批评的做法(Walzer 1987:61)的社区的社区中的“一点点,但不在外面”。 那么法律的可取性必须与社区的做法有关。 然而,这些不是单一的,因此判决是一个持续辩论的问题。 判断良好需要纪律关注州可以妥善规定的义务。 例如,如果强制执行侵入监测,则可能会发现法律。 在承担民用协会的特征的状态下审议的特征是由其风格的定义,而不是特别案件的结论(哦161)。
OakeShott的民间协会的想法对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回应:如何与个人自由协调法律的非自愿性质? 他的答案是自觉地重述Rousseau,Kant和J.s.达成的结论。 其中,除了限于规范追求自己目的的公民活动时,植物才会才尊重个人自由。 这种法律秩序必须确保充分遵守其法律,但应授权与授权的授权,旨在推进与维持民事秩序无关的实质性政策。 国家作为自由个人共存的法律框架成为一个暴政当法律用于施加一些不分享他们的其他人的目的。 企业国家的法律主题不是一个独立的公民,而是有人被带领,动员,动员或提供:一个下属在目的项目中指定了一个角色。 企业状态的依赖角色玩家和民事中的独立个人同样“自由”,在这种话语的一种意义上,因为都有“代理”,即使他们的选择受到限制也是如此选择的能力。 但只有在民事协会的情况下,那些相关的享受“个人自由”,这对于OakeShott意味着自由受到法律追求他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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