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2.自然状态
3.财产
4.同意,政治义务以及政府的目的
5.洛克和惩罚
6.分离权力和政府解散
7.宽度
8.教育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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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也许是洛克政治哲学中最中心的概念是他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 自然法概念存在于洛克以前存在的一种方式,作为表达了一些人的思想,即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真理,无论他们居住的特定地方还是他们所做的协议。 最重要的早期对比度是自然的法律之间,因此通常适用,而且只在特定公约所建立的那些地方进行传统和运营的人。 这种区别有时被制定为自然法和阳性法之间的差异。
自然法也不同于神圣的法律,即后者,在基督教传统中,通常提到上帝通过先知和其他灵感的作家直接透露的那些法律。 自然的原因可以单独发现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而神圣的法律只能通过上帝的特殊启示来发现,只适用于它被揭示的人以及上帝专门表明的人被束缚。 因此,一些十七世纪的评论员,洛克所包括,并非所有的10个诫命都少得多,旧约法的其余部分都更为束缚。 10个诫命开始“听到以色列”,因此只对他们所解决的人(工作6:37工作)绑定。 (拼写和格式在此条目中的Locke中的引文现代化)。 正如我们将在下面那样看到的,尽管洛克认为自然法可能与特殊启示都不知道,但他在上帝中看到没有矛盾的争论,只要上帝角色的相关方面可以单独发现。 在洛克的理论中,神圣的法律和自然法是一致的,可以在内容中重叠,但它们并不兼容。 因此,如果圣经命令的道德代码比可以源自自然法的道德准则,那么洛克对洛克没有问题,但如果圣经教导与自然法相反的东西存在真正的问题。 在实践中,洛克避免了这个问题,因为与自然法的一致性是他在决定对圣经通道的适当解释时使用的标准之一。
自然权利的语言也通过在洛克和霍布斯(例如Grotius和Hobbes)之前的思想家作品中获得了突出的突出,以及他当代的Pufendorf。 虽然自然法强调职责,但自然权利通常强调个人有权授权的特权或索赔。 关于如何在洛克理论中相互了解这些因素,有很多分歧。 Leo Strauss(1953)以及他的许多追随者,承担诚意的权利,迄今为止将洛克的地位描绘与霍布斯的基本相似。 他们指出,洛克捍卫了人类动机的河床主义理论(录制2.20),并声称他必须同意对人类基本自私自然的霍布斯。 他们声称,他们声称,只有在我们自己保存不在冲突中的那些情况下,进一步强调我们保护自己的权利胜过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职责的自然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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