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频谱的另一端,更多的学者通过了Dunn(1969),Tully(1980)和Ashcraft(1986)的观点,即自然法,而不是自然权利,这是主要的。 他们认为,当洛克强调生命权,自由和财产的时候,他主要是对我们对别人的职责提出意见:职责不杀人,奴役或偷窃。 大多数学者还争辩说,洛克认识到一般性责任,以协助保存人类,包括慈善机构的责任,这些慈善机构对那些没有其他方式采购其生存的人(两项论文1.42)。 这些学者将职务视为洛克的职责,因为权利存在以确保我们能够履行职责。 西蒙斯(1992)采取类似于后一组的立场,但声称权利不仅仅是洛克的职责的翻转,也不只是履行职责的手段。 相反,权利和职责同样是基础,因为洛克认为,在哪个权利保护我们做出选择的能力中的“稳健的漠不关心区”。 虽然这些选择不能违反自然法,但它们也不是履行自然法的意思。 Brian Tierney(2014年)在既通常用作冠状动物时需要优先考虑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的要求。 他认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是从中世纪的自然法概念的发展,包括在某些方面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权限。
有一些尝试在这些位置之间找到妥协。 Michael Zuckert的(1994)斯特鲁斯职位的版本承认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的差异更多。 Zuckert仍然是洛克的诚意的诚意,但认为洛克确实在人类拥有自己自己的事实中建立产权的立场,否认了一些愚蠢的东西。 亚当·海格拉韦(2014年)进一步走了一步。 他认为洛克之间的矛盾声称人类由上帝拥有,人类拥有自己只是明显。 他基于洛克其他着作的段落基地(特别是关于人类理解的文章)。 在关于神圣所有权的段落中,洛克正在谈到一个整体人类,而在关于自主世界的段落中,他正在谈论具有财产所有权的能力的个人人类。 上帝创造了能够在拥有劳动的基础上彼此拥有产权的人类。 他们都强调了洛克自然权利的使用与自然法的早期传统之间的差异。
另一个争议的观点与洛克认为自然法可能的程度有关,实际上是由于原因所知的。 施特劳斯(1953)和彼得拉斯莱特(洛克的两项论文介绍),虽然在他们对洛克的解释方面的解释方面非常不同,请参阅Locke的自然法理论,因为充满了矛盾。 在关于人类理解的文章中,洛克捍卫道德知识的理论,否定了天生的想法(文章书1)的可能性(录制书1),并声称道德能够以与数学是相同的方式示范(论文3.11.16,4.3.18-20)。 然而,他的任何作品都无处可行,洛克能够从头部地区充分推出自然法。 洛克有时似乎对第二种论法(2.11)上的天生的想法呼吁,以及基督教的合理性(工作7:139),他承认没有人从独自的原因制定了所有自然法。 施特劳斯·伊斯特·斯威尔士州的矛盾是为了展示洛克并不真正相信自然法律的关注读者。 拉斯莱特更加保守,简单地说洛克哲学家和洛克政治作家应该保持非常分开。
许多学者拒绝这个职位。 Yolton(1958),Colman(1883),Ashcraft(1987),Grant(1987),Simmons(1992),Tuckness(1999),以色列(2013),Rossiter(2016),康诺利斯(2019年)),其他人认为,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中,洛克的录取没有任何严格不一致。 没有人推导出从第一个原则推导所有自然法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推导出来。 两项论文的据说矛盾的段落远非决定性。 虽然洛克在论文中没有提供扣除,但并不清楚他试图。 第4.10.1-19条似乎更加担心展示如何推理道德术语,而不是实际上提供自然法的充分叙述。 尽管如此,必须承认,洛克没有像人物一样系统地对待自然法的主题。 尝试在其地面更详细地制定他的理论,其内容必须尝试将其从许多不同文本中的分散段落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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