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当一个人(完全)在幻觉中,不存在被看到的任何对象。因此,关系主义不能允许在这个例子中的现象特征和真实的例子中一样。因此,关系主义者拒绝接受上一节所说的“共同类型假设”。与关系主义能一致的一种可能的观点是:在幻觉的情况下,现象特征在于经验的表征内容,就像一些版本的表征主义所声称的那样。一些关系主义理论者持有的另一种观点是,对幻觉经验(例如,一个红色三角的经验)而言,与一个红色三角的真实经验的特征不可区分或不可辨别这一点就是它的全部(Martin 2004, Fish 2009)。根据这一观点,在给出一个幻觉经验的心理刻画时能说的只有,它具有某种关系的和认识论的属性,即与相关的知觉经验不可分辨。
有时关系主义者试图通过这样的论证来推进他们的观点:既然所见的对象是真实的视觉经验的组成部分,而在幻觉经验中不是如此,那么这两种情况下的经验本身一定是不同的。然而,即使这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它们不能共享相同的现象特征。接下来要讲的是,如果它们确实共享一个共同的现象特征,那么意识经验就不能(单独地)被这个现象特征个体化。
马丁关于幻觉现象特征的关系解释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认知能力不成熟的感知者。狗会产生幻觉,但它们缺乏认知能力,无法判断它们对骨头的幻觉经验与对松鼠的真实经验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因此,至少在一种‘不可分辨’的清晰意义上,对它们来说它们对骨头的幻觉经验与它们对松鼠的真实经验是不可分辨的。但这些经验的现象特征肯定是不同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和回应,请参阅Martin 2004。有关批评,请参阅Siegel 2009。)
关系论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不能轻易地处理正常的错觉,例如穆勒-赖尔错觉(Muller-Lyer)。坎贝尔告诉我们,感知者的独特性(idiosyncrasies)可能会影响现象特征,但他没有提供任何例子说明在正常情况下,某些事物甚至在正常观察者看来都是不同的。在此,眼前的图景未能捕捉到现象特征。布鲁尔说,错觉要通过与某种范式的视觉相关的相似性来解释,在错觉中被知觉的对象并不是这种范式的一个实例。在穆勒-赖尔模型中,范例是两条线,一条比它的平面长,距离远,另一条短,距离近。该提案遇到了各种潜在的困难(Pautz 2010)。例如,在瀑布错觉中,水似乎在移动,但却没有同时移动。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合适的范例。(参见知觉析取理论的条目。)
错觉主义和感受质
根据错觉主义者(Dennett 2019, 2020;Frankish 2016; Kammerer 2021),有意识的经验是一种错觉。在我们看来,意识经验,以及感受质(至少在这一条目开始所区分的四种意义的意义(1)中)无疑存在,但在实在中并没有这样的东西。感受质就像圣诞老人和复活节兔子(Dennett 2020)。这里不否认的是,通过使用我们的感官,我们确实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性质,例如在知觉中,颜色,听觉的性质诸如音高和响度,各种质地和香气。但是,这样遇到的性质并不是经验的属性;因为我们并没有真正经历过任何经验。可以肯定的是,当我们内省的时候,我们肯定觉得我们是经验的主体,有着各种不同的现象特征。但我们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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