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感觉材料(sense data)的属性的感受质。想象一幅斑点狗的画。观看这幅画的人不仅能理解它的内容(即它表征了一只斑点狗),而且还能理解画上的颜料斑点之间的颜色、形状和空间关系。有时人们认为,觉知到或意识到一种视觉经验就像看到一幅内在的、非物理的图片或感觉材料。依此构想个例子:如果我看到一只斑点狗,我就是接受了斑点狗(感觉材料)的一种类图示(picture-like)的心理表征,对它的内省向我揭示了其内容及其内在的,非表征的特征(对应于画在画布上的斑点的视觉特征)。这些内在的,非表征的特征被感觉材料理论的倡导者们认为是这种经验对我来说“体验起来如何”(What it is like)的唯一决定因素。在‘感受质’这一术语的第二种,更具局限性的意义上,‘感受质’是感觉材料和其它非物理现象对象的内在的、意识可达及的以及非表征的特征,这些特征对其现象特征负责。历史上,术语‘感受质’最早是由C.I.刘易斯在1929年与感觉材料理论联系起来使用的。正如刘易斯使用的用法,感受质是感觉材料本身的属性。
(3)作为内在的、非表征属性的感受质。 ‘感受质’这个术语还有另一种既定的含义,它与刚才给出的含义相似,但它不要求感受质的提倡者认可感觉材料理论。无论感官经验究竟是如何被分析的——例如,无论它们是否被认为涉及到与感官对象的关系,或者,无论它们是被等同为神经事件还是被认为是物理上无法还原的事件——许多哲学家认为它们具有内在的,意识可达及的特征。这些特征是非表征性的,并且完全地决定了感官经验的现象特征。这些特征,无论其最终性质是物理的还是非物理的,通常被称为‘感受质’。
例如,在视觉经验的例子中,常常假设视觉经验有一系列的视觉感受质,如下这些都被当作视觉经验的内在特性:(a)内省可达及的,(b)可以在经验的表征内容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改变,(c)是对象的某些直接可见的属性(例如,颜色)的心理对应物,(d)是经验的现象特性的唯一决定因素。‘感受质’的这种用法可能已经成为近年来最常见的用法。认为或曾认为这个意义上的感受质存在的哲学家包括Nagel (1974),Peacocke(1983)和Block(1990)等。
(4)作为内在的、非物理的、不可言说(ineffable)的属性的感受质。一些哲学家(例如,Dennett 1987, 1991)以一种更受限的方式使用术语‘感受质’,他们说的感受质是不可言说的、非物理的,并且不可纠正地‘给予’到他们的主体(没有错误的可能性)的经验的内在属性。否认有感受质的哲学家有时考虑的就是在这种更受限的意义上使用的(或类似的意义)感受质一词。还值得一提的是,有时‘感受质’一词依其定义就仅限于感官经验,而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思想和其他认知状态具有现象特征,那么它们被允许也具有感受质。我们因此需要谨慎对待那些宣称他们自己拒斥感受质的哲学家们的声明。一个人可以同意,在我所解释的最后三种意义上没有感受质,但仍然承认标准的第一种意义上的感受质。
在这篇文章的其余部分,我们以我在条目开头所提的非常宽泛的方式使用 ‘感受质’这个词。所以,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感受质是存在的。稍后,在第8节中,我们将具体讨论感受质作为内在的、非表征性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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