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定理 2 的弱点在于它考虑了不相关或无关紧要的前提(的不确定性)。为了获得该定理的改进版本,需要更细粒度的“本质”概念。在上例中的论证 A 中,前提 s 是完全不相关的。类似地,前提 p 是绝对相关的,因为没有这个前提,结论 p∧(q∨r) 就不再可推导。最后,前提子集 {q,r} 是“介于两者之间”:q 和 r 一起是相关的(如果两个前提都被省略,则结论不再可导),但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单独省略(同时保持可得出结论)。
本质性的概念形式化如下:
基本前提设定。给定一个有效的参数 (Г, ψ),当且仅当 Г− Г′⊭ ψ 时,集合 Т′⊆Ч 是必要的。
本质程度。给定一个有效的参数 (Г,ψ) 和一个前提 γ ∈ Г,γ 的本质性程度,写作 E(γ),为 1/|Sγ|,其中 |Sγ|是包含 γ 的最小本质前提集的基数。如果γ不属于任何最小本质前提集,则γ的本质度为0。
通过这些定义,可以建立定理 2 的精炼版本:
定理 4. 考虑一个有效的论证 (Г,ψ)。则结论 的不确定性不能超过前提 γ ε 的不确定性的加权和,以本质程度为权重。正式:
U(φ)≤
Σ
γ ε γ
E(γ)U(γ)。
定理 4 的证明比定理 2 的证明要困难得多:定理 2 仅需要基本的概率论,而定理 4 则使用线性规划方法进行证明(Adams 和 Levine 1975;Goldman 和 Tucker 1956)。定理 4 将定理 2 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所有前提都是相关的(即本质性程度为 1),则定理 4 产生与定理 2 相同的上限。此外,定理 4 没有考虑不相关的前提(即前提)本质性程度为 0) 来计算该上限;因此,如果一个前提与论证的有效性无关,那么它的不确定性就不会延续到结论中。最后,请注意,由于 E(γ)ε[0,1] 对于所有 γεΓ,因此成立
Σ
γ ε γ
E(γ)U(γ)≤
Σ
γ ε γ
U(γ),
即,定理 4 通常产生比定理 2 更严格的上限。为了说明这一点,请再次考虑带有前提 p,q,r,s 和结论 p∧(q∨r) 的论证。回想一下 P(p)=10/11、P(q)=P(r)=9/11 和 P(s)=7/11。我们可以计算前提的本质程度:E(p)=1,E(q)=E(r)=1/2,E(s)=0。因此定理 4 得出
U(p∧(q∨r))≤
(1×
1
11
)+(
1
2
×
2
11
)+(
1
2
×
2
11
)+(0×
4
11
)=
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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