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怜悯一个正在受苦的动物时,是因为你感知到了一个理由。动物的号叫表达了痛苦,这就代表有一个理由,一个去改变其状况的理由。你不能把一个动物的号叫仅仅当作噪音,正如你不能对一个人说出的话如此。其他的动物可以让你承担义务,正如其他的人可以那样……因此我们当然对动物负有义务。(Korsgaard 1996: 153)
当我们遇到痛苦的动物时,我们意识到它们对我们的要求,因此,能受苦的动物是道德可考量的。
动物的道德要求的道德意义
(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Animals’ Moral Claims)
非人类动物可以提出对我们提出道德要求,这件事本身并不表明这些要求应该被如何评估,以及如何裁决相互冲突的要求。成为道德可考量的就好像出现在一个道德雷达屏幕上一样——信号的强度和它在屏幕上的位置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然,我们如何论证非人类动物的道德可考量性将告知我们如何理解动物的要求的力量。
根据认为动物的道德要求等同于一种道德权利的观点,任何未能将动物作为有其内在价值的存在来对待的行动都侵犯了那一动物的权利,并因此是道德上应该拒绝的。根据动物权利的立场,将一个动物当作实现某种人类目的的手段,如许多人类吃动物或者拿它们做实验时所作的那样,是对那个动物的权利的侵犯。如汤姆·雷根所写的,
……动物被例行地、系统地对待,好像它们的价值能够被还原为对他者的有用性,它们被例行地、系统地的方式缺乏尊重,因此它们的权利被例行地、系统地侵犯了。(Regan 1985: 24)
动物权利立场是一个绝对主义的立场。任何作为一个生命的主体的存在物都有其内在价值以及保护这种价值的权利,任何的一个生命的主体都同等地拥有这些价值。因此,任何未能尊重那些拥有权力的动物的权利的做法,例如吃动物、猎杀动物、用动物做实验、用动物娱乐,都是错的,与人类的需求、来龙去脉(context)或是文化无关。
关于动物的功利主义立场非常有辨识度。这种立场常被与彼得·辛格联系在一起,并被广泛地(虽然是错误地)称作一种动物权利立场(animal right position)。在这里,动物的道德要求的道德意义取决于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还有哪些具有道德意义的竞争性要求可能在发挥作用。当所有道德可考量的生物的平等的(equal)利益得到了平等地(equally)考量,相关的做法有可能最终侵犯了或挫伤了一些利益但仍不被认为是道德上错的——如果所有平等的利益都被考量,更多的利益被满足而不是被挫伤的话。对于像辛格这样的功利主义者,重要的是利益的强度和性质,而不是这些利益是属于谁的。因此,如果为了拯救一个道德可考量的存在物的生命,唯一的选项是去伤害(但不是杀死)另一个道德可考量的存在物的话,那么根据功利主义者的立场,这个伤害是可能在道德上得到辩护的。同样,如果有两种行动方案,其中之一会造成极大量的痛苦和最终的死亡,另一个会造成少很多的痛苦和无痛的死亡,那么后者在道德上就比前者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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