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可以论证说,康德关于人格的观点并没能区分出只有且所有人类是道德上可考量的。事实上,当人格被理解为一种对于人类所属的群体的一般性描述时,有人格的存在物和人类的外延并不相同。问题的严重部分不是说可能有一些外星人或神灵有理性能力。问题在于,有些人类(humans)不是人(persons)。一些人类——比如婴儿,儿童,昏迷中的人——不具备与人格相关的理性、自我反思的能力。不幸的是,这个在文献中被称为“边缘案例(marginal cases)”的问题,给将“人格”作为道德可考量性的标准带来了严重的困难。许多我们对其积极的道德价值有着很强直觉的,并将之对待为道德上可考量的的存在物将因这种说法被排除在我们的考虑之外。
对于这一反直觉的结论,有三种回应方式。其中一种可以从对康德的诠释中得出,这种观点认为非人(non-persons)是间接的道德可考量的。即使康德认为动物只是物,但他似乎并不真正相信我们可以以任何方式处置它们。在《伦理学讲义》(Lectures on Ethics)中,他明确指出我们对动物有间接的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直接对它们负有的,而是关于它们的,在我们对待它们的方式会影响我们对人的义务的意义上。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的狗不再有能力为他服务而射杀了他的狗,他没有辜负他对狗的责任,因为狗不能判断,但是他的行为是不人道的,并损害了他对人类有义务表现出来的人性。如果他不想扼杀他的人类情感,他就必须对动物实行仁慈,因为对动物残忍的人在与人打交道时也会变得强硬。([1784–5] 1997: 212 [Ak 27: 459])
人们可以说对于那些不是人(persons)的人类(human beings)也是如此。当我们以不人道的方式对待非人(non-persons)时,无论它们是什么物种,我们都没有尊重我们的人性。
但是这种间接的观点并不令人满意——它没有捕捉到对非人犯下的独立的错误(the independent wrong)。当有人强奸一个昏迷的女人,或是鞭打一个严重脑损伤的孩子,又或放火烧猫时,他们不仅仅是在不尊重人性,或是不尊重表征人性的他们自己,而是在损害这些非人。因此,避免上面提到的反直觉的结论的第二个方法是论证这些非人处在与“理性本性(rational nature)”的适当的关系中,因此他们应该被认为道德可考量的。艾伦·伍德(Allen Wood)(1998)以这种方式进行了论证,并主张所有——对于理性本性——可能拥有,或实际拥有,或曾经拥有,或有一部分,或有其必要条件(他称之为“理性本质的基础(infrastructure)”)的存在物都应该是直接的道德可考量的。只要一个存在物与理性本性处在这一关系中,它们就是那种可以被损害的存在物。
这种回应与著名的动物权利倡导者汤姆·雷根(Tom Regan)并无不同,雷根主张对于道德考量来说重要的不是人类与非人类动物直接的差异,而是相似之处。雷根认为因为人和某些非人(包括那些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起来的认知功能的人类和非人类)有共同的能力——即成为可以进行经验的一个生命的主体(experiencing subject of a life)以及拥有个体福祉(无论别人怎么想)——所以它们都值得道德考量。雷根认为,一个生命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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