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当我们把“个体”定义为不是共相的事物,我们可能太草率了吗?是否可能存在两种非共相,具体的非共相或具体的个体(即厚的或薄的个体),以及抽象的非共相或抽象的个体(“偶性”或“特普”或“属性实例”),即具有属性或性质(以及关系)的事物,如“泰姬陵的(个体的)洁白”?泰姬陵也许不是一束共相,而是一堆偶性的组合?或者它是由一个基质和一包随机之物组成的?我们不能忽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共相只存在于事物之中——为正确的可能性。若是如此,我们必须要问,组成一个特定个体的物质,和在它里面的诸共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共相同时存在于“这一”物质和“那一”物质中。
在介绍上一段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时,我们观察到,共相问题既包括关于共相的实存和本质的问题,也包括关于共相如何与归入它们的具体个体相联系的问题。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提到的许多理论,可以被描述为非共相的“本体论构造”的理论。我们可以将本体论构造与整分论构造相对比,若一个哲学问题,是关于这个对象与它属于同一个本体论范畴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问题,那它就是整分论构造问题。举例而言,当一位哲学家问,泰姬陵的组成部分中有一块大理石,它是本质性地还是偶然地组成泰姬陵,就是在问一个关于泰姬陵整分论构造的问题,因为那石头和建筑属于同一个本体论范畴。但是,当一位哲学家问,泰姬陵是否有“白色”作为其组成成分,而且,这位哲学家假设泰姬陵确实具有这种特性—成分,并提问“白色对泰姬陵所具有的‘作为其组成部分’这一关系的本质是什么?”,那么他在提出本体论结构问题。
许多哲学家假设,殊相通过某种方式将共相并入其本体论结构中,以此归入该共相之下。而其他哲学家曾假设,一个特定的本体论结构包含了殊相的属性或偶性,偶性是某个殊相的偶性,仅仅凭借它是这个殊相的组成部分。
主张共相先于殊相存在的人,特别是那些否认共相是殊相组成部分的人,倾向于假定共相比比皆是——不仅存在白度这样的共相,而且还有“既白又圆,既有光泽,又不是银制”这样的共相。其他共相理论的倡导者,几乎总是在他们允许存在的共相范围内不那么自由宽泛。倡导共相存在于殊相之中的倡导者,不太可能承认“既白又圆,要么有光泽要么不是银制”的存在,即使是在存在一个既白又圆、又有光泽或不是银制的物体的情况下(例如不发光的白色塑料球)。
“存在的诸范畴”和“对象的本体论构造”这两个主题相互之间紧密相关,也与共相问题紧密相关。不可能提出一种不涉及“存在的诸范畴”这一主题的对共相问题的解决方式(即便是唯名论也暗示至少有一个本体论范畴这一位置的受欢迎的竞争者,即非实存或为空)。坚持有不与共相问题直接相关的本体论范畴(“命题”,“事态”,“事件”,“仅仅可能者”)当然是可能的。但任何有此坚持的哲学家也还将坚持如果有诸共相,其将构成至少一个较高的本体论子范畴。
而且,看起来只有在假设有着不同的本体论范畴的对象时,谈论本体论结构才是可能的。所以,无论形而上学包含什么,其也必须包含共相问题的每一方面,以及“存在的诸范畴”和“对象的本体论构造”这些主题的每一方面。想要个对本节中提到的这些问题的近期研究的话,可参见Lowe(2006)。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