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一般哲学中,一个熟悉的说法是,就某些对象和现象而言,对其性质的说明并没有被纳入足以合格地使用那些指涉他们的词语的理解中(或纳入足以思考其相关概念的理解中)。这种理解体现在合格的使用者共享的应用标准和真理中,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形而上学指导。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理解包含一个开放性的条款,它允许对对象的本质进行某种解释,或者至少,这种理解不排除这样的解释,但是肯定没有从具备条件的解释中挑选出任何特定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实质性问题对于完整地解释相关对象的性质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往往必须放在第一位,在此之后我们才会意识到它确实与对象的性质息息相关(Kripke 1980; Burge1986; Rey 1998; Williamson 2007; Stavropoulos 1996, 2012)。
现在如果我们承认,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对象的性质的解释可能会转向实质问题,那么诠释主义者就可以为“关于法律根据的判断可以受到挑战”的观点辩护。因为他只可以清楚地构造这样一种挑战,这种挑战质疑那些通常被视为法律依据的因素是否确实是如此的法律依据。(参见Burge 1986中的策略)。
诠释主义者很容易采取这种策略。他可以表明,存在着不同的符合条件的、相互不一致的法律相关性的候选因素。立法机构的意图(以某种方式改变法律的意图)在解释法律的影响方面是否发挥任何作用?如果是的话,它们是起着构成性的作用还是仅仅起着证据性的作用?在解释法律的影响时,对法律所引入的某些安排将持续存在的预期是否会起到一些作用?如果是这样,这种预期,即使是在面对明确的相反通知时形成的,是否会阻止后来的立法从根本上改变原来的安排(参见全国独立商业联合会诉西贝柳斯案567 US 519 (2012)(11-393),法院意见),或者它们的法律相关性被明确的通知消灭了(参见全国独立商业联合会诉西贝柳斯案,金斯堡,反对意见)?正如我们在第4节中已经看到的,制度实践包括了无数这种不一致的例子,每一个在法律相关的意义上是可辩护的。但是,假设几乎所有的法律人对这些不一致的例子中的某一个的相关性表示赞同。他们这样做的事实反而是实践的另一个方面,这并不是一个例外。对于诠释主义者来说,实质性-道德性-考虑因素服务于“确定任何一个因素的相关性”的目的。在这种考虑的基础上,他可以争辩说,不受欢迎的候选人实际上是相关的,所以法律人的共识是错误的。
这种观点将关于法律根据的基本挑战的可理解性追溯到关于某些因素的法律相关性的不寻常的道德观点。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我们应该预期这种挑战可能会经常发生,而且曾经被广泛认为是不可信的论点可能会被认真对待并最终成为主导。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限制立法机关管制私人民用枪支的观点(District of Columbiav. Heller, 554 US 570 (2008)(07-290)),或联邦政府的管制权力不延伸至强制购买健**险的观点(National Federation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 Sebelius, cited above)的迅速转变,就是最近的例证。
7. 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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