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些制度和其他非道德的社会事实发生变化时,法律权利和义务就会发生变化;而只要这些事实保持不变,法律权利和义务就不会发生变化。这类相关事实中最突出的是制度性实践(institutional practice),亦即政治机构的行动或实践以及最终在这些机构中行事的行动者的行动和心理。当某些事实成立时你有权要求卖方在上述条件下更换或维修有缺陷的手机:最直接的是,当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某项指令,且英国议会调整了自己的立法以使其生效。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你在特定的条件下并没有那种具体的权利;况且,既然英国已经完成了脱欧的工作,并可能采取单边行动来修改或废除、那种权利,你对那种权利的继续拥有就无法得到保证。除非具有这种性质的一些事实存在,否则你不可能拥有那项权利,即使如果已经拥有了,也会失去那项权利。因此,你的权利取决于政治机构的行动和实践,并随之变化。法律理论的任务是提供一种解释这些关系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说明。法律实证主义是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说明,它在基本层面上完全取决于制度和其他非道德的社会因素(consideration)。诠释主义是一种自然法或“非实证主义”理论,因为它声称,除了制度性实践(也许还有其他非道德的社会因素)之外,某些道德事实必然在解释中发挥一些作用。它在该进路中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独特主张。
首先,诠释主义主张,对权利和义务的说明是一种诠释(interpretation),其中道德原则和制度性实践都发挥着某种作用。相关意义上的诠释是对具有规范意义的对象、或产生这种对象的行动以及在这种产生中发生的实践的研究。在文学和其他类型的艺术诠释中,一下观点是很常见的:诠释可以将某种内容赋予其对象,使得这些内容包括或反映其规范意义或影响,但不因此将该内容归于创作该对象的行动者的心理;还有一种常见的观点是,诠释的成功并不取决于这种(来自学者的)认可。就法律而言,比如说这样理解的诠释可以正确地确定,由于某些制定法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即使立法机构在某种特定意义上没有考虑和认可该制定法的那种影响。
第二,诠释主义说,诠释确定了一些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证立(justify)了制定法具有的影响。这一点是概括性的。对于整个制度性实践,或者对于任何个人行动、态度或实践的其他方面,某些道德原则证立了制度性实践对法律确实具有的影响。因此,这些原则使制度性实践具有对法律的影响。
第三,对于诠释主义来说,原则的证立作用是基本的(fundamental):对于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一些道德原则最终解释了制度和其他非道德因素是如何作为权利或义务的决定因素发挥作用的。在解释的顺序上,道德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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