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诠释主义对制度性实践(institutional practice)——即政治机构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和实践——如何改进法律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个哲学解释。它的核心主张是,制度性实践影响法律的方式是由某些原则决定的,这些原则解释了为什么该实践应该具有这种作用。对实践的诠释旨在确定有关的原则,从而确定实践对公民权利和责任的规范性影响。
诠释主义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有关,他在跨越45年的一些出版物中发展了这一立场(见书目中引用的德沃金的作品)。德沃金的著作激发了大量的辩论(以下是大量二手文献中的一些例子:Mitchell 1983; Cohen1984; Hart 1994 (Postscript); Raz 1972, 1986,1994: Chapters 10 and 13, 2001; Finnis 1992; Coleman 2001b; Brink 2001; Burley2004; Hershovitz 2006a; Ripstein 2007; Shapiro 2007; Smith 2010; Gardner 2012;Greenberg 2014; Hershovitz 2015)。在本条目中,尽管不一定是以他提出或捍卫立场的方式,我们将着重于对德沃金所提出和捍卫的立场进行解释。
1. 法律根据
2. 正统观点
3. 混合诠释主义
4. 纯粹、非混合诠释主义
5. 为什么制度性实践是重要的
6. 争议
7. 相关理论
1. 法律根据
诠释主义是一个关于法律权利和义务(权力、特权(privilege)和相关概念)的基本或构成性解释的理论,或者简而言之,是关于法律根据(the grounds of law)的理论。在相关意义上,当一个事实是因另一个事实而存在(obtain)时,前者便是以后者为根据;而在构成性决定的非因果性以及形而上学意义上,这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是说明性(explanatory)的。(见Fine 2012和Correia andSchnieder 2012中的其他文章)。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如果你在伦敦的一家商店买了一部手机,结果发现它有缺陷,你就有权利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去要求卖方更换或修理,条件是缺陷在手机交付时就存在,并且是在交付后两年内出现的。该权利赖以存在的根据是什么?更抽象地说,是什么让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得以存在?如果某种权利或义务存在的这个命题是真的,那么是什么让它为真的?(Dworkin 1986;Stavropoulos 2017.)法律权利和义务以这种基本方式依赖于何种非法律事实?法律权利和义务与它们赖以存在的非法律事实之间的依赖关系的特点是什么?相关因素在基本解释中出现的顺序是什么?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