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条件是选择道德规则的合情理条件,对此看法不一。一种看法认为,这种条件是施加一种假想的“无知之幕”,在这种无知之幕背后,每个人都不知道他或她自己的任何具体事实(Harsanyi 1953, 1955),由此可以确保每个人的不偏不倚性。另一种看法说,人们选择道德准则的基础应该是:(a)拥有“每个人受规则影响”的全部完整信息,(b)正常的关切(既有自利的,也有利他的),以及(c)每个人有大致平等的谈判能力(Brandt 1979; cf. Gert 1998)。帕菲特(Parfit,2011)提出应当寻求这样的规则,它们是每个人都有(个人的或不偏不倚的)理由选择或意愿(will)其会被所有人接受的。如果充分的不偏不倚理由总是存在,即使这些理由与个人理由冲突,那么若规则的普遍接受会带来按照不偏不倚的考量是最好的后果,则每个人都有充分的理由意愿所有人都接受这样的规则。类似地,Levy(2013)提出,没有人能够合理地拒绝这样一套规则——该套规则对某人造成的总体负担比其他任何规则对任何其他人造成的总体负担要小。这些论证表明,契约论和规则后果主义在外延上是等价的。(Parfit关于规则后果主义的契约论观点是否成功的评价,参见J.Ross 2009;Nebel 2012;Hooker 2014。)
8.规则后果主义必定会蜕变、不融贯或者规则崇拜吗?
规则后果主义在1953年乌尔逊的论文和1959年布兰德特的论文中才获得明确的表述。20世纪70年代之前,这一理论一直受到相当程度的关注。然而,自此之后,大多数道德哲学家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受到以下两难困境的致命打击:规则后果主义要么蜕变为在实践上等价的更简单的行为后果主义,要么是内在不一致的。
有些人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和行为后果主义在实践上是等价的,原因如下。让我们思考规则后果主义者声称赞成的一条规则,例如“不要偷窃”。现在假设行为者处于某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偷窃比不偷窃产生的好处更多。规则后果主义如果是根据规则的预期利益来做选择,那么似乎不得不承认,遵守“不要偷窃,除非……或……或……”这样的规则,要比遵守更简单的“不要偷窃”规则更好。这一点还可以进一步推广。换句话说,只要遵守某个规则不会产生最大的预期利益,规则后果主义似乎被迫要遵守某个修正后的规则,以避免在当前情况下错失产生最大的预期利益。但是,如果规则后果主义以这种方式运作,那么它在实践中最终和行为后果主义要求的就是完全相同的行为。
如果规则后果主义最终要求的行为与行为后果主义完全相同,那么规则后果主义确实会陷入严重的麻烦之中,因为规则后果主义是这两种理论中更复杂的一种。这就会导致以下反驳:如果我们可以用更简单的行为后果主义更高效地导出同样的实际结果,那么采用规则后果主义并对其进行无止境修正的意义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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