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规则后果主义者可能并不需要将最大化利益作为终极和最高的道德目标。相反,他们可以有如下道德心理:他们的基本道德动机是去做可以不偏不倚地捍卫的事情。他们相信,根据获得不偏不倚辩护的规则行事,这是可以不偏不倚地捍卫的。他们还认为,规则后果主义综合来看是可以获得不偏不倚辩护的最好论说。拥有这种道德心理——即,这种道德动机和信念的结合——的行为者,将有道德动力按照规则后果主义的规定行事。这种道德心理当然是可能的,而且,对于有这种道德心理的行为者来说,遵守那种不会使预期利益最大化的规则,没有任何不融贯之处。
我们已经知道,规则后果主义行为者对最大化预期利益并不一定要有压倒性承诺,但其理论是否要有这样的承诺呢?答案是没有,规则后果主义的本质是这两种主张的结合:(1)规则只能根据其后果来选择,(2)由这些规则来决定哪些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当的。这就是该理论的全部内容了,特别是没有第三个部分,要包括或蕴含对最大化预期利益的压倒性承诺。
如果没有对最大化预期利益的压倒性承诺,那么规则后果主义禁止某些行为,哪怕是这些行为会最大化预期利益,这就没有任何不融贯之处。同样,即使规则后果主义要求的行为与最大化利益相冲突,这里也没有任何不融贯之处。一旦我们意识到,无论是规则后果主义的行为者,还是这个理论本身都不要求对最大化预期利益的压倒性承诺,那么对规则后果主义最著名的反驳就瓦解了。
对于不融贯反驳的这种捍卫是否行得通,这部分取决于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论证是什么。如果这个论证开始于对后果主义评价的承诺,那么这个捍卫似乎就不那么行得通了。因为从这样的承诺开始非常近似于从最大化预期利益的压倒性承诺开始。然而,如果这个论证是认为,相对于其他任何道德理论,规则后果主义能够为符合直觉的道德规则提供最好的不偏不倚的捍卫,那么针对不融贯反驳的这种捍卫就稳固得多。(有关这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见Hooker 2005,2007。)
对规则后果主义的另一个古老反驳是,规则后果主义者必定是“规则崇拜者”——哪怕明知遵守规则会带来灾难性后果也仍坚持遵守规则的人。
对此反驳的一个回应是,规则后果主义会认同这样一条规则:要求个人防止灾难性后果,即使这样做需要违反其他规则(Brandt 1992: 87–8, 150–1, 156–7)。无可否认,怎样才算作灾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想想当“预防灾难”规则与反对撒谎的规则相冲突时,什么才算作灾难;又想想,当“预防灾难”规则与反对偷窃的规则相冲突时,什么才算作灾难;或者当与反对伤害无辜者的规则相冲突时,什么才算作灾难?规则后果主义可能需要更清楚地说明这些问题。不过至少,指责规则后果主义可能导致灾难是不对的。
我们需要避免一个严重混淆——不能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加入“预防灾难”规则就意味着它要蜕变成在实践上等价于最大化的行为后果主义。最大化的行为后果主义认为,我们应该撒谎、偷窃或伤害无辜,只要这样做会比不这样做产生的预期利益更大。而要求人们预防灾难的规则并不能得出这个推论。相反,“预防灾难”规则只有在预期价值差异非常大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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