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规则后果主义者对该反驳有一个很好的回应。这一回应基于这样一个观点,即在规则后果主义的最佳版本中,对规则体系的排序不是根据遵守规则的预期利益,而是根据接受规则的预期利益。例如,如果一条禁止偷窃的规则附加了一条又一条的例外条款,那么这些例外条款将提供过多的诱惑,使得行为者相信其中有一条例外条款适用,但其实不过是有益于行为者自己。而且提供诱惑这一点还会削弱其他人对自身财产不会被偷走的信心。这对于其他大多数道德规则也一样:加入太多的例外条款可能会破坏人们对他人会以某种方式行事(如信守承诺和避免偷窃)的信心。
此外,在比较备选规则时,我们还必须考虑新一代人内化它们的相关成本。显然,如果新一代人学习的规则数量太多或太复杂,那么所需的成本将是令人望而却步的。因此,规则后果主义支持的那一套规则,数量不会太多,复杂程度不会太高。
同样,如果一个规则要求行为者为那些与自己没有特别关系的人做出巨大牺牲,该规则的内化成本也会很高。当然,遵守这种高要求的规则会带来很多好处,主要是对他人而言。但我们应该权衡内化这些规则的成本与遵从这些规则的好处。至少在某种高水平的要求下,内化这些规则的成本就会超过遵从这些规则所产生的好处。因此,对内在化高要求规则进行仔细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会发现该分析反对要求过高的规则。
规则后果主义支持的这些规则(也就是,一套规则的数量不会太多,不会太复杂,要求也不会太高),有时会导致人们做的行为不能带来最多的预期价值。例如,与遵从更复杂的规则如“不要偷窃,除非……或……或……或……或……或……”相比,遵从如“不偷窃”这类更简单的规则,产生的结果没那么好。另一个例子是规则允许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优先考虑自身计划,即使牺牲自己帮助他人产生的好处更多。规则后果主义的观点是,尽管让人们普遍接受更简单、要求没那么高的规则,有时确实会导致人们做出的行为产生次优的结果,但从长远来看,其预期价值要高于让人们普遍接受最为复杂和要求最高的规则。既然规则后果主义可以告诉人们遵从更简单且要求没那么高的规则,即使遵循这些规则不会使预期好处最大化时也是如此,因此规则后果主义就不会蜕变成实践上等价的行为后果主义。
但是,只要规则后果主义避免这种蜕变,它就会受到不融贯的指被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认为一个行为即使不能实现预期效益最大化,也可以是道德上允许甚至要求的。这一指控背后必定有这样一个假设:规则后果主义压倒性地承诺了利益的最大化。既有这一压倒性承诺又反对该承诺所要求的行为,这就是不融贯的。(关于这一思路的最新发展,请参见Arneson 2005;Card 2007;Wall 2009。)
为了评价针对规则后果主义的这种“不融贯反驳(incoherence objection)”,我们需要更加清楚对最大化利益这一压倒性承诺的定位。它应当是规则后果主义行为者的道德心理的一部分吗?还是应当是规则后果主义理论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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