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也许会说,后果主义方式之所以得到辩护,是因为促进不偏不倚利益的观点有明显的直觉吸引力。但这是行不通的,因为除了后果主义的方式,还有其他方式也有明显的直觉吸引力。例如,“按照任何人都无法合情理地拒绝的那套规则行事”。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极为抽象的道德观念比其竞争对手可以优秀到这一种地步,以致不需要进一步的辩护。我们为道德理论提供辩护的那种方式不能乞题(bet the question),也就是不能从“何种道德理论最可行”这样的假设开始。
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第三种论证方法是契约论。(Harsanyi 1953、1955、1982、1993;Brandt 1979、1988、1996;Scanlon 1982、1998;Parfit 2011;Levy 2013)。现在假设我们可以确定合情理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每个人都会(或者至少有充分的理由)选择相同的一套规则。直觉上认为,这样一种假想的协议能够使这套规则合法化。现在,如果内化选出的这套规则就能够最大化预期好处,那么契约论就将导向规则后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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