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上述构造有一个问题:“绝大多数”极不精确 。如果选择一个精确的比例,比如说90%,明显就会存在任意性因素(为什么不是89%或91%?)。不过,我们可以主张,在某一范围内的某个数字是两种压力下的合理折衷:一方面,我们选择的百分比应该接近100%,以保证道德规则是为整个人类社会所接受的理念;另一方面,这一比例需要与100%有一段足够的距离,以便为惩罚规则留下足够的空间。鉴于需要平衡这些因素,90%似乎处于合理范围内。(对此持异议的讨论,见Ridge 2006;对Ridge的回复,参见Hooker 和 Fletcher 2008。该问题在H.Smith 2010;Tobia 2013;Portmore 2015中得到进一步讨论;)
7.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三种论证方法
我们已经看到,规则后果主义是根据绝大多数人接受规则的预期价值来评价规则。这样一种进路认同的规则是哪些呢?它会认同这样的规则:对无辜者进行身体攻击、损坏或夺走他人的财产、违背诺言和撒谎都会被禁止;要求个人更为关心家人和朋友的需要 ,还更一般性地要求乐于帮助他人完成他们(道德上允许的)计划。为什么呢?粗略的答案是,广泛内化和接受这些规则的社会比没有这些规则的社会更好。
规则后果主义会认同这样的规则,这一事实使得规则后果主义很有吸引力,因为从直觉上看,这些规则看起来是正确的。然而,其它的一些道德理论也同样认同这些规则。其中最明显的是常见的道德多元主义(moral pluralism),它力主这些有直觉吸引力的规则构成了最基本层次的道德,也就是说,不存在更深层次的道德原则支持和统一这些规则。我们把这一观点称为罗斯式多元主义(Rossian pluralism)(为了纪念其支持者W.D.Ross(1930,1939))。
在认同禁止诸如“攻击无辜者、偷窃和违背诺言”的规则、要求“各种忠诚和更一般地为他人做好事”等规则这点上,规则后果主义可能与罗斯式多元主义是一致的。但规则后果主义超越罗斯式多元主义的一点是,它确定有一个支撑性的统一原则,可以为这些规则提供不偏不倚的辩护。还有其他道德理论也试图做到这后面这一点,比如有些形式的康德主义(Audi 2001,2004)和契约主义(Scanlon 1998;Parfit 2011;Levy 2013)。不管怎样,辩护规则后果主义的第一种方法就是,主张它确定了一个支撑性原则,从而可以为直觉上可行的各种道德规则提供不偏不倚的辩护,并且没有其他任何与之竞争的理论能做到这一点(Urmson 1953; Brandt 1967; Hospers 1972; Hooker 2000)。(对规则后果主义这一论证的攻击包括Stratton Lake 1997;Thomas 2000;D.E.Miller 2000;Montague 2000;Arneson 2005;Moore 2007; Hills 2010; Lev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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