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实际利益与预期利益
如前所述,规则后果主义要想是完整的,还得以规则后果主义的方式回答三个这样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什么使得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当的?第二个问题是,行为者应该使用什么程序来做出道德决策?第三个问题是,诸如谴责、内疚和赞扬等这样的道德制裁,它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是恰当的?
正如我们看到的,对决策程序这一问题的回答,完整的规则后果主义者与其他类型的后果主义者是一样的。因此,我们聚焦于可以形成对比的另外两个问题:什么因素使得一个行为是不当的,什么时候制裁才是恰当的。这两个问题的相关程度比我们有时认识到的要更为紧密。
事实上,密尔作为后果主的义创始人之一,早就肯定了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不会认为任何一件事情是不当的,除非我们认为做了该事的人应该受到某种方式的惩罚——如果不是被法律,至少被其同胞的意见;如果不是被意见,至少是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1861年:第5章,第14段)
让我们假设密尔认为:“应该受到惩罚,即使不是被别人惩罚,至少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大致上等同于“可责备的(blameworthy)”。有了这一假设,我们可以将上述密尔的话理解为,道德不当与可责备是紧密相关的。我们随后可以考虑,如果密尔的这一结合是错误的,这将意味着什么。但我们先来考虑一下,如果密尔是正确的将意味着什么。
思考下述论证,其第一个前提来自密尔:如果一个行为是不当的,那么它是可责备的。显然,如果行为者无法预见一个规则会产生次优后果,那么责备行为者接受并遵守这个规则就是不当的。由此,我们得到了第二个前提:如果一个行为是可责备的,那么允许该行为的规则会产生次优后果就必须是可预见的。从这两个前提中,我们得出结论:因此,如果一个行为是不当的,那么允许该行为的规则会产生次优后果就必须是可预见的。当然,接受某套规则的实际后果与可预见后果不一定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完整的规则后果主义主张,“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允许该行为的规则有可预见的次优后果 ”,那么规则后果主义就不能同时认为,“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允许该行为的规则有实际的次优后果”。
现在,让我们反过来假设,不当性和可责备性之间的关系远没有密尔所说的那么紧密(参见Sorensen 1996)。也就是说,假设行为不当性的标准可能完全不同于可责备性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持有这样的观点:不当性的实际规则后果主义标准:一个行为是道德上不当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接受该规则实际上产生的效益最大。
可责备性的预期规则后果主义标准:一个行为是可责备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接受该规则产生的预期效益会最大。
下面是计算一套规则的预期效益的方法。显然,接受一套规则会产生多种可能的后果,假设我们可以确定每个可能后果的价值或负价值,把每个可能后果的价值乘以该后果发生的概率,再把这些乘积全部加起来,由此得出的数字就是该套规则的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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