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行为后果主义者通常认同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所以,将某位哲学家归类为行为后果主义者还是规则后果主义者,就可能会存在疑问。例如摩尔(G.E. Moore,1903,1912)有时被归类为行为后果主义者,有时则被归类为规则后果主义者。像其老师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等许多人一样,摩尔将道德不当性的行为后果主义准则与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结合起来。只是他比大多数人更进一步,强调离开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会带来危险(见Shaw 2000)。
5.全域后果主义
一些学者提出,后果主义最纯粹、最一致的形式是这样一种观点:一切事物,无论是行为,还是规则、动机、制裁的实施等,都绝对应该根据其后果进行评估。根据佩蒂特和史密斯(Pettitand & Smith,2000)的看法,这一观点被称为全域(global)后果主义。卡根(Kagan,2000)将其描绘为多维直接后果主义,鉴于每个事物的评价都是直接根据其后果是否与替代项的后果一样好。
这种全域后果主义与我们称为部分规则后果主义有何不同?我们称为部分规则后果主义的理论,只不过是结合道德不当性的行为后果主义准则和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这样界定的话,部分规则后果主义对于道德制裁在何时恰当是保持开放的。
有些部分规则后果主义者认为,只要行为者选择的行为没有产生最佳后果,他们就应该受到责备并感到内疚。但部分规则后果主义者可以采取的一个更合情理的立场是,只要行为者选择的行为是规则后果主义的决策程序所禁止的,他就应该受到责备并感到内疚,不管这个行为是否能产生最佳后果。最后,正如我们的定义,部分规则后果主义相容于这样一种主张:行为者是否应该受到责备或感到内疚,既不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正当,也不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是那种可取的道德决策程序要求的,而是完全取决于这种责备或内疚是否会带来好处。这个恰恰是全域后果主义的制裁观。
全域后果主义受到的一个致命反驳是,若将后果主义准则同时应用于行为、决策程序和制裁实施,就会导致明显的悖论(Crisp 1992;Streumer 2003;Lang 2004)。
假设从整体和长远来看,你要接受的最好决策程序将引导你现在做x。但还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产生最佳后果的行为不是x而是y。因此,全域后果主义既要求你使用最好的决策程序,同时又要求你不做这个决策程序挑选出的行为。这似乎是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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