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各种行为的后果,行为者通常都没有详细信息。第二,获取此类信息的成本,常常要比这类有待做出的决策所涉及的利益要高。第三,行为者即使拥有进行计算所需的信息,也可能计算出错。(特别是行为者的天然偏见入侵、计算非常复杂或必须快速决策时。)第四,还有我们可以称为预期效应的因素。想象一下,在一个社会里,人们知道,其他人对自己和所爱的人有天然的偏向,但会努力计算整体利益来做出每一个道德决策。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很可能担心,只要其他人说服自己,毁诺、偷窃、撒谎、甚至袭击等会产生最大的整体效益,他们就会这样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不会觉得彼此是可以信任的。
第四个考虑的争议性比前三个更大。例如,哈奇森(Hodgson 1967), 霍斯佩斯(Hospers 1972) 和哈萨伊(Harsanyi 1982)主张信任会崩溃,但辛格(Singer 1972 )和刘易斯( Lewis 1972)则主张不会。
不过,大多数哲学家都接受这一观点:出于上述四个理由,使用决策的行为后果主义程序不会使善最大化。因此,哲学家们即便支持道德不当性采用行为后果主义标准,也仍会拒绝道德决策采用行为后果主义程序。取而代之的是,他们通常支持以下观点: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至少在通常情况下,行为者应该据之做出行为决策的是这样的规则(比如“不要伤害无辜的他人”、“不要盗窃或破坏他人的财产”、“不要违背承诺”、“不要撒谎”、“要特别关注家人和朋友的需求”、“有益于一般性的他人”),它们的接受应当能产生最好的后果。
既然不当性准则的行为后果主义者通常接受这种决策程序,那么行为后果主义者实际上就是部分规则后果主义者。通常,道德不当性采用的是行为后果主义准则,而恰当决策采用的是规则后果主义程序,这二者的结合就被学者称为间接后果主义。
一般来说,完整规则后果主义所认可的决策程序是社会最好接受的。之所以需要“一般来说”这一限定条件,是因为存在另一些规则后果主义的版本,那里规则可以相对于小团体甚至是个人(D.E.Miller 2010;Kahn 2012)。行为后果主义坚持的决策程序是个体最好接受的。因此,根据行为后果主义,既然杰克和吉尔的能力和处境可能会大不相同,那么二者接受的最佳决策程序也可能不同。然而,在实践中,行为后果主义者通常在很大程度上会忽略这种差异,并认可上述规则后果主义的决策程序(Hare 1981,第2、3、8、9、11章;Levy 2000)。
当行为后果主义者认可上述规则后果主义决策程序时,他们就承认,遵循该决策程序并不能保证我们的行为会有最好的后果。例如,我们遵循不去伤害无辜他人的这种决策程序,有时候这会阻止我们去做有最好后果的行为。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偷窃、违背承诺等会产生最好的后果。尽管如此,从长远和总体来看,相较于对行为逐个进行后果主义计算来说,遵循一般禁止此类行为的决策程序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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