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整规则后果主义
后果主义者区分了其理论的三个组成部分:(1)什么使得行为在道德上不正当的论点,(2)行为者应该使用什么程序来做出道德决策的论点,以及(3)道德制裁(如责备、内疚和赞扬)在什么条件下是恰当的论点。
规则后果主义要是包括对所有这三个问题的规则后果主义准则,我们就称之为完整的。因此,完整规则后果主义声称,得到后果辩护的规则禁止什么行为,什么行为就是不当的;得到后果辩护的规则要求如何做出决策,行为者就应当如何做出决策;得到后果辩护的规则决定什么样的条件下应该做出道德制裁,那在该条件下就应该做出道德制裁。
完整规则后果主义者可能认为,关于这三个不同的主题,实际上只有一套规则。或者他们可能认为,有几套不同的规则,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相互对应或互补的。
比区分不同种类的完整规则后果主义更重要的,是区分完整规则后果主义和部分规则后果主义。部分规则结果主义可能有多种形式,我们这里聚焦于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它主张行为者应该依据得到后果辩护的规则来进行道德决策,但并不主张这些规则决定了道德上的不当性。部分规则后果主义者通常接受这一理论:道德上的不当性直接取决于行为的后果。关于不当性的这种理论被称为行为后果主义。
区分完整的和部分的规则后果主义,可以澄清行为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之间的差异。行为后果主义最好被理解为只坚持以下主张:不当性的行为后果主义标准: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该行为的结果没有其他替代行为的结果好。
当面临道德不当性的这一准则时,许多人自然而然地假定,决定做什么行为的方法就是应用该准则:道德决策的行为后果主义程序:在任何情况下,行为者都应该通过计算哪种行为会产生最大的好处来决定做什么。
然而后果主义者几乎从未做出辩护,要把这种决策程序作为道德决策的一般和典型方式(Mill 1861: 第2章; Sidgwick 1907: 405–6, 413, 489–90; Moore 1903: 162–4; Smart 1956: 346; 1973: 43, 71; Bales 1971: 257–65; Hare 1981; Parfit 1984: 24–9, 31–43; Railton 1984: 140–6, 152–3; Brink 1989: 216–7, 256–62, 274–6; Pettit and Brennan 1986; Pettit 1991, 1994, 1997: 156–61; de Lazari-Radek and Singer 2014: 第10章)。决策的行为后果主义程序为什么会是适得其反的,有许多令人信服的后果主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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