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此类计划有一个尤其困难的任务,要如何确定这种政治道德的形状:也就是确定原初状态的行为者将选择哪些原则。基于罗尔斯的论说,契约者确定的原则会保证所有人有尽可能多的自由,并且在此限度之内,利益的分配大体上要是平等的,只有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不平等才是允许的(Rawls 1971,第11节;2001,第二部分)。这些原则承认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因此反映道德的不偏不倚性。有几个考虑支持这一主张,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第一,所有人都被保证拥有平等(且实质性)的公民自由;第二,由此产生的资源的配置大体上是平等的,特别是会尽可能确保所有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第三,由于只有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不平等才是可允许的,因此大概可以推定,处境最差者会同意这种不平等(即使他们有否决权,也不会否决这种社会体系。)
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中,为了防止理性的自利者利用对其地位的了解来取得相对他人的不公平优势,无知之幕是必要的。(这种进路是否可以在相竞争的善观念之间提供真正的不偏不倚性,这是个难题,第五节会进一步讨论它)。另一种进路既摒弃无知之幕,也不再假设谈判者主要是自利的,这是斯坎伦(T.M. Scanlon)赞成的策略,他认为契约者不是出于自私的动机,而是出于“达成合理的合情理协议的愿望”(Scanlon 1982, 115 n. 10;另见Scanlon 1978, 1998;Barry 1995)。这里由此产生了道德可允许性的论说,“某行为是不当的,如果在某种环境下该行为不容于调节一般性行为的所有规则体系,而这种规则体系是任何人都无法合情理地拒绝把它作为周全且非受迫的一般性协议之基础”。不偏不倚性的要求在这里体现为一个基本事实:问题的关键是在于生活于被选择规则下的所有人是否都可以合情理地接受这些规则。然而,正如在罗尔斯的理论中那样,在契约层面上接受的二阶不偏不倚性原则,它允许在行为者选择这一层面上有相当大的一阶偏倚性。有点相似的是,格特(Gert,1998)主张,有一组道德规则是“所有不偏不倚的理性者都会赞成将其纳入道德体系的”(158)。
既然不偏不倚性的各种诠释(其要求什么,与其他道德概念有什么联系)可以有很大差异,那么尽管各种契约论都把不偏不倚性视为其核心要素,它们还是会对行为者提出很不同的要求。哈萨伊(Harsanyi, 1977)论证,对某种版本效用主义的辩护可以基于“等概率模型”。根据这种模型,人们对社会体系的选择应该是在“这样的假设之下,即不管是在哪个体系,人们应该都有相同的概率处于任何可能的社会地位。”(Harsanyi 1982, 45; cf. Hare 1981)。高蒂尔(Gauthier ,1986)也认为他的理论满足了不偏不倚性的要求,尽管他明确地否认平等的实质性观念会起主要的作用:“平等不是我们理论的根本关切。当我们诉诸具有充足信息的理性人之间一种假设性的事前协议,以此辩护各种社会制度和实践时,这里必须诉诸谈判者的平等理性,以表明他们的协议满足不偏不倚性道德标准。但不偏不倚的实践尊重的是真实的人,既尊重他们之间的平等,也尊重他们之间的不平等”(270)。显然,这样的观点组合不是没有争议的;尽管很清楚,不偏不倚的观念可以定义为既尊重现存的平等,也尊重现存的不平等,但为什么这种观念应该具有深刻的道德意义,或应被反映在我们的道德实践中,这并不是一目了然的。
5 不偏不倚性:其要求和范围
5.1 对不偏不倚性的认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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