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些伦理学者,他们尝试从可普遍化要求中,或多或少地直接推导出各种后果主义的不偏不倚性(Hare 1981, Cummiskey 1996, Pettit 2000; 另见 Harsanyi 1982)。然而,正如刚才所说的,大多数伦理学者仍然怀疑,不偏不倚性这样一个要求极高的实质性概念,是否真的可以从可普遍化这种根本的形式要求中推出来。
4.3 其他义务论进路
可普遍化化公式是康德提出的四条绝对命令公式之一。近来,一些康德主义者已经弱化了它,更为重视其他公式。斯密特(Houston Smit)和蒂蒙斯(Mark Timmons)认为,人性公式“要求人们将人性视为目的本身,而不只是手段”(2017, 175) 这句话应理解为,赋予自主性行为者“无上的尊严地位,这种地位是所有理性行为者作为拥有尊严的自主行为者都拥有的(且平等地拥有)[……],这种平等地位是道德平等原则的基础”(187)。它反过来蕴含着两条不偏不倚性原则。积极的不偏不倚性原则认为,“一个人采纳的准则和所做的相应行动,要对他人的目的(特别是需求)表现出积极的关切”。消极的不偏不倚性原则认为,“一个人不能采纳这样准则和实施相应的行动,它们表现出对他人的目的(特别是需求)的消极关切”。斯密特和蒂蒙斯指出,这两条原则“都与人的福利有关”。(187–8)他们还论证道,这两条原则意味着一种仁爱义务,包含“采纳无私的行动准则,使得他们愿意提升有困难者的福利,而且如康德所说,“不指望回报””。(206)义务论在这方面和效用主义有一些共同根据,尽管当然,基于康德主义论说,仁爱义务是一种不完全义务:为了证实对他人的人性有恰当的尊重,个人并不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有困难的人。(当然,具体需要做多少工作仍悬而未决)。
许多道德理论者,包括康德本人,都注意到康德的绝对命令的可普遍化公式与黄金法则有所相似(“人应该像自己希望他人对待自己的那样对待他人”,帕菲特如此表述)。康德本人认为可普遍化公式更好,虽然有不同意见(2011, I, 321)。帕菲特认为康德拒斥黄金法则的理由基本上是难以使人信服的,因为这个理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康德暗中把自己的假设混入黄金法则的预设。帕菲特最终主张的一条原则,它把黄金法则的根本洞见、可普遍化和契约论的要素相结合,他称之为“康德式的契约论公式”:“每个人都应该遵循那些所有人都可以理性地意愿其被普遍地接受的原则”。他写道,“这个公式可能就是康德努力寻找的:最高道德原则”(2011, I, 321)。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