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可能的回应是主张,基于“后果主义要求过高”这点而反对后果主义的那些人,他们在实践推理中给予道德的重要性过大。(Brink 1989; Wolf 1982, 1992)。如果道德的考虑主导了实践推理,也就是说,如果它们在决定我们的行为时是唯一的,或者至少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考虑,那么后果主义会由于要求太高而站不住脚。但如果我们把后果主义道德的极端要求放在实践理由和要求框架中的恰当位置,那么它就不再显得那么咄咄逼人。借大卫·布林克之言,有关 “后果主义倾向要求过高”的“道德担忧”(moral worries),可能实际上是“对道德的担忧(worries of morality)”,即“我们是否有理由按道德要求来行事”的担忧。然而,这一策略所预设的那种道德的看法是否为真,这一点是存疑的。至少,大部分把后果主义当作一个道德规范理论并为之辩护的人,应该都不希望后果主义被视为一个经常或容易被压倒或者忽视的理论(参见 Railton 1984, Miller 1992 第10章, Jollimore, 2001 第3章)。一个可能的例外是诺克罗斯(Alastair Norcross,2006a, 2006b),他提出了一种修正的后果主义,他称之为“标度(salar)效用主义”。这一修正理论根据道德正当性对行为进行排序,但并不声称哪个行为是被要求的。他宣称,因为标度效用主义把正当性看成是一个程度问题,而不是一个二元属性的问题,并且拒绝确定某个行为是被要求的,因此它避免了要求过高和一些相关反驳。
第三种策略应该是最有名且最经常被应用的。这一策略主张,基于有关人类本质和行为者能力的那些合理且准确的观点,我们会发现,后果主义所要求的生活并不是完全不同于我们当下所过的那种生活。相反,后果主义(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会要求对我们当前生活进行合理而且微小的调整。尤其是有人主张,后果主义允许行为者偏向自己的规划与关切以及一些其他个体(朋友、家庭成员等等),并且这一切都与行为者把实现利益最大化作为压倒性计划是一致的。这一论说的经典章节在密尔的《效用主义》中:
我们不能总是指控说,效用主义的反对者从一个可耻的角度展示效用主义。相反,那些对其无偏向(disinterested)的特征持有正义看法的人,他们有时也会指责说,其标准对于人类来说过高。他们说,要求人们总是按照公益最大化的诱因来行事,这要求太高了。但这误解了道德标准的意义,并且混淆了行为的规则与其动机……相当大一部分行为的意图,它们并不是为了世界总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体的利益,而世界总的利益由个体的利益组成。在这些情况下,最为道德的人在这些场合下的考虑并不需要超越具体的相关人,除非在必要的情况下,但也要确保自己在有益于他们时,不要侵犯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即他们合法且有权得到的期待。根据效用主义道德,幸福的增值就是道德的目的:个人能在更大范围内使幸福增值的情况,即成为一个公共施惠者的情况,都只是例外(千里挑一);并且在只有在这些例外的情况下,行为者才被要求考虑公共效用;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私人效用,即小部分人的利益或幸福,就是他要考虑的全部。(Mill 1992 [1861], pp. 64–66.)
甚至葛德文(1801 [1968])也认同了这样的论证版本,他写道:
真正的智慧也给我们推荐个人性情感……因为创造幸福就是道德的目的,还因为那些生活在家庭关系中的人,他们有很多创造幸福的机会,虽然繁琐利小,但总量并不少。(引自 Cannold, et al.,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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