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理论纳入这种行为者相对性,从而可以避免一种直截了当的“对道德行为者要求过高”的反驳。尽管如此,义务论理论还是会受到其他版本的“要求过高”反驳。例如,有人认为,康德主义坚持认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从而使得在私人亲密关系中通常(或许是必然)起作用的那些动机变得不合道德,甚至被禁止。(Stocker 1976;Williams 1981)。康德主义者的回应通常是使自己远离“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这一主张,反而承认“出于义务的要求”只是一个限制条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应作为动机的主要来源(Baron 1995)。当然,道德价值的康德式论说对义务论来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那些不采取康德式道德价值观的理论,很可能就可以完全避免这个“要求过高”反驳。
4.2 不偏不倚性和可普遍化
许多义务论观点,尤其是康德主义的观点,非常看重道德不偏不倚性,原因在于可普遍化这一概念在这些理论中具有核心地位(Gert 1998; Hare 1981; Kant 1964 [1785]; Kohlberg 1979)。粗略地说,要求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就是要求道德判断独立于任何特定视角。如果一个行为者判断 A应当在S情况下做X事,那么不管她是否碰巧就是A,或者是这个情况(或许会受A的行为的直接影响)涉及的其他人,或者是完全中立的旁观者,都应当愿意做出同样的判断。这个行为者的具体身份与这个判断是否正确或适当是完全无关的。
如此表述的可普遍化确实至少蕴含一种不偏不倚性:如果一个行为者的判断是可普遍化的,那么他就是道德上一致的;这就是说,他会用同一个标准来判断自己与他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者不会为自己破例,不会允许自己违反自己认为要约束他人的规则,不会去做那些自己不会接受他人去做的行为。然而,这种不偏不倚性并不必然是针对其他人的利益、权利或要求权而言的。如果对可普遍化作最低要求的诠释,那么一个拥有种族主义价值观念——某些种族的福利客观地比其他种族的更(或者更不)重要——的人,他的判断很可能也是可普遍化的,只要他确信自己的判断是客观地正确的,从而所有人,包括那些因这些观点被普遍采纳而受损的人,都应该同意这个判断。(参见 Gewirth 1978, 164; Gert 1998, Chapter 6; Wiggins 1978; Williams 1985, 115)。
然而,种族主义者的判断是可普遍化的,这一结论预设了一种要求极低的可普遍化论说。基于这种论说,可普遍化只要求行为者(从自己现在的视角出发)真诚地承诺自己的判断具备客观性,意思是从所有视角看这个判断都是正确的,由此可以要求所有人赞成它(无论他们实际上是否赞成)(Cf. Parfit 2011, I, 323–24) 。有两种方法可以提高可普遍化要求。第一种是诉诸反事实性主张:如果A确实身处各个视角,那么A会做什么的判断。A的某个判断是可普遍化的,当且仅当A不仅在当前视角下认可如此判断,而且在其他任何视角下都会认可。如果我们这样理解可普遍化,那么种族主义者的判断是可普遍化的概率就会小得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的。因为,当人们自己就是种族R的成员时,他们一般并不会采纳这样的一种观点:种族R成员的福利没有其他种族成员的福利那么重要。然而,这样一种观点很可能要求太高,因为几乎没有什么道德判断或原则,会得到任何既定行为者在每一个视角上的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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