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之前的那种反对意见一样,这一反驳的效果并不在于否定后果主义是不偏不倚的,而在于认为它包含错误类型的不偏不倚性。举个文献中常见的例子:为了阻止公众骚乱,后果主义会推荐去定罪并且惩罚无辜者。按照日常直觉,这样的行为就是公然违背正义,而且,“这种建议源于不偏不倚的计算,而且这种计算平等地考虑了每个人(包括那个被陷害的人)的利益”,这种回应是软弱无力的。因为尽管严格地说,这种主张是属实的,但是在一种重要的意义上,仍存在清楚且令人信服的理由支持我们得出这一结论:那个被陷害的人并没有得到不偏不倚的对待。我们希望司法(正义)体系实施惩罚的根据是罪行的程度,而不是每个案例中后果为社会带来的预期利益。而且,两种方式都构成了不同形式上不偏不倚的决策,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种方式在道德上是同等可接受的。
后果主义者对此有很多种的回应方式。最常见的回应与要求过高反驳的回应一样,主张对于类似规则和实践的东西,它们可以在后果主义基础上得到辩护。这一回应的经典版本可追溯到密尔的《效用主义》(1992 [1861])。密尔主张,如果要给予司法(正义)机构以一个总的辩护,那么辩护基础一定在于其对社会的效用。因为,正义除了服务和保护我们的利益之外,还有什么能够解释它为什么是有价值的呢?但是既然正义体系要想成功地履行这种角色,就要受辖于这样的常识原则,比如,只有有罪的人应该被惩罚,罪罚相配等,这就意味着这种原则根本不反对后果主义。相反,在最深的辩护层次中,后果主义与正义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也可见 Neilsen 1972)
“这种耦合是普遍存在的”这种主张很可能是容易确立的。对密尔以及其他后果主义者而言,挑战出现在那些没有这种耦合性的特定情形。假设即便这种情形有可能存在,一个人也不会简单地放弃后果主义,转而支持一些对正义更加亲和的观念(比如密尔本人有时会支持的规则后果主义)。在这一假设之下,仍存在两种供后果主义者使用的一般性辩护策略。第一种策略辩称,即便正义要求和后果主义要求之间的耦合失败,仍有好的后果主义理由成为一个尊重正义命令的后果主义行为者(Pettit 1997; cf. Railton 1986)。第二个策略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不正义的事情可以得到后果主义的辩护,但是认为,只要情况是如此,那么正义必须为后果主义要求让步(Smart 1973; Kagan 1989; Pettit 1997)。由于日常的正义直觉有着如此明显的深度和力度,这两种进路是否充分的争论仍然是持续不断的。
4 道德不偏不倚性II:义务论道德理论
4.1 义务论不偏不倚性和个人视角
3.2节表明,虽然“道德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这一要求可以做出后果主义的诠释,但这绝不是我们可以做出的唯一诠释,也不显然是最可行的诠释。3.3节中关于正义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回想那个受诬的无辜者,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他的根本利益被牺牲了。他很可能会控诉说:他没有得到恰当的不偏不倚对待。尽管在计算整体利益时,他的利益的确得到了考虑,但最终他也的确受到了粗暴且冤枉的虐待。他的控诉还可以有如下的理由:如果他有选择的机会,他绝不会赞成一个允许任何人被如此对待的道德体系。因此,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他的利益得到了平等对待,但在另一种十分重要的意义上,他的利益——以及或许更重要的他的权利——似乎根本没有得到充分或恰当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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