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文将会提到,这一立场与2.3中葛德文的极端得多的后果主义立场存在一些冲突)。
这一论说的更新版本遵循密尔的基本策略。雷尔顿(Railton, 1984)主张,一个“精致”后果主义者会发展出一套决策模式,按照这一模式,除非少数特殊情况,他一般不会提及后果主义目标,这样的个体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外显的行为上,与非后果主义者都会十分相似。杰克逊(Frank Jackson,1991)也同样主张,对全心全意的后果主义者而言,其最有效的策略是聚焦于由具体个人组成的小群体,包括与其他个体形成亲密关系,而不是去努力增进全人类的福利。贝尔斯(Bales,1971)、布林克(Brink 1989)、佩蒂特和布伦南(Pettit & Brennan,1986)等人,也采用这一论证的各种版本。
我们很难评价这种后果主义策略。后果主义者正确地指出,过度沉迷于后果主义策略很可能从某个点就变得适得其反,因此,稳妥的建议就是后果主义行为者要去发展更为温和的进路。另一方面,密尔与很多其他后果主义者,似乎都低估了一个全心全意的后果主义能够做出的贡献,因此低估了该行为者可以被要求做出的贡献。不仅如此,自密尔以来,我们影响陌生人生活的能力已经大大增加了。正如苏珊·沃尔芙(Susan Wolff)所写,“根据我们所处世界的经验性环境,这一论证就是不令人信服的。拥有全面且丰富的生活,这对个人和其邻居带来的幸福,相对于做一个道德圣人,全身心奉献于救助病人、被欺压者、饥民和无家可归者,由此带来的普遍幸福,两相比较,前者的数量小得可怜。 (Wolf 1982, p. 428; see also Singer 1972)。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经验事实的证实。如果我们考察真正的“有效利他主义者”,他们全身心地献身于产生尽可能多的福利,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类人感到确实有必要完全改变他们的生活,在时间、金钱、舒适度、私人关系和个人幸福等方面做出巨大牺牲(例子见 MacFarquhar 2015)。
不仅如此,即使如雷尔顿的精致后果主义这样的理论,它允许精致后果主义行为者有意不去最大化利益,该理论还是必须坚持认为,这样的具体行为在道德上确实是错误的,而这种坚持与我们的道德直觉也是冲突的(Jollimore 2001)。进而,并不清楚的是,诉诸人类能力的各种限制,就真能成功地将一个根本上激进的理论转变为一个适当保守的理论。
3.3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与正义
除了声称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要求过高外,很多批评者还认为,它允许的也过多。后果主义使得行为是否可允许的依据,完全在于行为后果的价值,这就意味着,基于后果主义,没有任何类型的行为会被彻底禁止。(当然,除了根据次佳后果而定义的那类行为。)因此,基于后果主义,折磨、蓄意谋杀、强奸和其他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形都至少是潜在地可辩护的;从道德上讲,没有任何这样的行为是会被排除的,除非它造成事态的相对价值如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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