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来刻划后果主义,我就是把它定义为直接适用于对行为者行为的评价。(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行为者的动机是否需要明确地出于后果主义要求,这点仍是不确定的。情况也许是,行为者如果经常被其他考虑驱动,而不是根据后果主义的标准来行事,这样做反而是更好的——这一点对于雷尔顿(Peter Railton)、杰克逊(Frank Jackson)等人提出的那“精致”后果主义很重要(下文将有简单的讨论)。有的人可能坚持这样一种理论:根据该理论,一阶道德规则的选择,要根据它们促进不偏不倚地考虑的(并且非个人化的)总体利益的趋势。这种理论通常被称为“规则后果主义”,尽管它们究竟是否属于真正的后果主义理论,对此总有一些争议(Howard-Snyder 1993)。无论如何,为了理解不偏不倚性,“规则后果主义理论”与“义务论理论”而不是“行为后果主义理论”划为一组,这是最有帮助的,因为前两者在底层的规范结构上更加相似。
那么,正如我们所理解的,后果主义似乎把每个行为者都置于要对所有行为者都保持严格不偏不倚的广泛义务之下,这个义务要求人们在实践慎思中几乎排除一切这样的考虑:它们不能直接影响人们利益之增减”。
进而,后果主义标准以一种非常直接的方式,并且在非常强的意义保持严格的不偏不倚性。后果主义行为者在决定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时,既不被允许偏向自己,也不被允许偏向任何他爱的人。如果自己享受某个快乐会导致失去给一个陌生人带来稍多快乐的机会,那么这是不可以的。如果喂养饥饿的陌生人比喂养自己的孩子带来的利益更多,那么他也不被允许去喂养自己的孩子。如果牺牲自己的配偶、父母或孩子做能拯救更多的生命,甚至只是(像在葛德文的大主教费奈隆的案例中一样)拯救另一个生命,但后者比被牺牲者能带来更多的总体利益,那么他必须这样做。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被指控要求太高。因为后果主义不允许行为者的个人化关切在实践慎思中扮演特殊的角色,所以有人认为后果主义威胁到了行为者的完整性,并且使人异化(Kapur 1991, Scheffler 1982, Stocker 1976, Williams 1973, 1981)。如巴利(Brian Barry)所写,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的影响在于,“它实际上将常识认为仅限于法官和官员履行公职时的那种不偏不倚性要求,扩展到了一切行为。(Barry 1995, p. 23)
3.2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要求过高吗?
对于后果主义者而言,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的内容如此严格且要求如此之高,这个事实是一把双刃剑。基于一种可行的流行假设,即一个道德理论必须在深层次上是不偏不倚的,后果主义出色地符合这一标准。并且,后果主义者通常善于通过有力的言辞来利用这一点(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葛德文著名的疑问:“‘我的’这样一个代词中有什么魔力,以至于它能够颠覆永恒不朽真理的决定呢?”)。而另一方面,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的要求是如此严格且极端,以至于很多批评者都感觉它们不可接受:他们声称,后果主义就是要求太多,必须被拒绝(Scheffler 1982, Slote 1985, Williams 1981)。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