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反对葛德文、辛格等人的极端立场。别的不说,考虑一下道德上可赞的偏倚性,它就明显与这种立场不相容。(威廉斯(1981)认为,即便是为了非个人化的正义而牺牲自己的妻子,其自身也构成了一种道德纰缪。)此外,即便最终的评价是基于完全一般性的性质,在相关的意义上,评价的对象确实被当作了平等者,这点也不是完全明晰的——女佣人的生命为了总体利益而被牺牲掉,这至少表示,她作为道德存在的地位是没有被考虑在内的,由此对道德不偏不倚性提出的理解也是有缺陷的。义务论禁止“把人当作实现某个目的的纯粹手段”,这也可以被看作是坚持了一种不偏不倚性:每个人都被认为平等地拥有某种价值,这为他们奠定了某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从而不受到某种方式的对待。这种禁止相容于康德所说的帮助他人的不完全义务,尽管在人们满足这一义务要求时,这种禁令对可行之事设定了限制。
为了承认这类义务论禁令的存在,我们也没有必要否定,可以根据价值对事态做出行为者中立的排序。我们只需要认为,这种非个人化的排序本身并不决定道德义务。诸如约翰·陶雷克(JohnTaurek)这样的哲学家已经更进一步,认为在任何真正的意义上,各个个体的不同利益都无法相加成为“总体利益”;因此,传统后果主义把“最大化总体利益作为正当的”这一观念就是不融贯的 (Taurek 1977)。陶雷克声称,这种决策实际上不能表现出对所有相关者的平等尊重。(陶雷克否认不同个体利益可以相加,可以被视作加强版的罗尔斯式观点(道德必须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假设一名救生员必须选择救一个还是五个正要被淹死的人,他没法同时救助双方。在此情况下,大多数后果主义者(和很多其他人)认为,当不存在特殊情况时(比如,那一个人将来可能是《忒勒马科斯历险记》的作者),很明显要救五人而不是一人。然而陶雷克主张,如果这样认为,那么给予那一个人的尊重就小于那五个人的尊重:毕竟,在这种回答下,我们完全没有留给那一个牺牲者任何获救的可能。陶雷克颇具争议的建议是,救生员应当抛硬币,以此来给予双方同样的尊重,因为这给予了双方同等的获救可能(百分之五十)。毫不意外,陶雷克的论证激起了大量的讨论与批评。(例子可见 Kamm 1993 第5、6章, Kavka 1979, Otsuka 2000, Parfit 1978.)
3 道德的不偏不倚性I:后果主义道德理论
3.1后果主义不偏不倚的本质
后果主义道德理论认为,道德的评价与辩护,其最终依据必须是被评价的行为、规则、政策、策略、性格特征等的后果的价值(Hooker 1994)。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受评价的行为、规则或者性格特征等,要提出的最终问题是,它[即被考虑的行为、规则、特征]促进了利益吗?为了本词条的讨论目的,关于后果主义理论,我们要做出三个重要的预设。第一,预设后果主义理论持有这种观点:不管具体行为者的身份如何,一组后果的总体价值是可以确定并因此可以排序的。第二,这样的理论被假定持有这种观点:非个人化的利益,即便不是完全,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利益构成的,并且每个人的利益都和其他人的利益是同等重要的。第三,这里假定我们讨论的是行为后果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后果主义的标准要直接应用于行为者的行为,并且每个行为(或行为的整体模式)都要实现非个人化利益的最大化。进而,这个理论要求,每个行为者总是选择这样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至少要和任何其他可能行为一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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