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葛德文的后果主义观点,不偏不倚性要求我们考虑的是所有会受到我们决策影响的人,而不仅仅是那些受到直接影响的人。因此,显而易见,在考虑到因费奈隆作品而受益的那些人的利益时,恰当的行为是去拯救费奈隆的生命。该例子明显意味着,“从一个不偏不倚的视角看待人们”,它在一切意义上都不意味着“我们平等地看待他们”;并且这不意味着“每个人必须得到平等对待”。在大主教费奈隆的案例中,如果我们设想只有一个人能获救,那么想要给予大主教和女佣人两方平等对待,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他们都死于火中。
很多人会主张,不偏不倚性需要的并不是“每个人都得到平等对待”,而是“每个人都被当作平等者对待”(Dworkin 1977, p. 227)。虽然“平等对待”与“当作平等者对待”两者之间难以做出精确的区分,但是主要想法还是相当清晰的:“当作平等者对待” 不是要求人们得到“平等对待”,而是要求人们根据其拥有的权利、其提出的合理要求,或者总地来说,根据其应得而对待(请回忆胡克区分的“不偏不倚地对待”与“不偏不倚地应用允许偏倚性的规则”)。因此,不考虑有罪还是无辜,判处所有被告一年有期徒刑,这是在给予他们平等对待,但不是在把他们当作平等者对待。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当作平等者对待”这一概念是有点难以解释的,当然,显然也有余地去质疑:因费奈隆的存活而可以让很多人受益,女佣人因此而被牺牲,这里她是否真地被当作平等者对待了?(至少,那些有康德式直觉的人不大可能如此认为。)
当然,葛德文例子中最有名且最富争议的那个部分还没出现。试想,女佣人不是随便一个女佣人,而是与必须选择救人的那个行为者有某种关系:
假设女佣人是我的妻子、母亲或者恩人。这仍不会改变这一命题的真值。费奈隆的生命仍会比女佣人的生命更有价值;并且正义——纯正无暇的正义——仍会偏向更有价值的一方。正义会告诉我,要以其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拯救费奈隆的生命。“我的”这样一个代词中有什么魔力,以致能够颠覆永恒不朽真理的决定呢?我的妻子或母亲可能是一个愚人或妓女,可能恶毒、骗人或不诚实。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她们是我的妻子或母亲”又有什么重要的呢?(Godwin 1793, pp. 41–42)
当然,因为葛德文的思想实验设计的是不同寻常的紧急事件,可能有人认为,既然我们不会经常遇到“从火场救出哪个人”这种决策,那么尽管葛德文的立场如此激进,它也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决策影响甚小。但正如彼得·辛格(1972)认为的,生活在经济发达国家的人们,他们可以通过向慈善机构捐款,帮助地球上其它地方的人们不因饥饿、疾病而死亡。这似乎蕴含着,无论是否明确地承认这一事实,我们总是处在要决定谁生谁死的场景中。(也可见 Unger 1996 and Singer 2009.)辛格的作品激起了著名的“有效利他主义”运动,这一运动的成员致力于尽其所能行善。他们的著名策略就在于,把钱尽可能多地捐给被认为最有效的慈善机构。这种观点和葛德文的观点一样,坚持认为我们给予遥远无关者的道德关注与努力,应该与给予邻居、密友甚至家人的同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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