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特的分析把握住了一个重要的事实:不能单纯地问一个既定的行为者是否是不偏不倚的。更确切地说,我们还必须确定他在什么方面对谁是不偏不倚的。于是,格特的分析允许并且实际上要求我们,要在不同类型的不偏不倚性之间做出相当精致的区分。这是有必要的,因为同一个行为者对于不同的群体,他既可以表现出不同类型的偏倚性,也可以表现不同类型的不偏不倚性。比如,考虑一个大学教授,她同时是五个孩子的母亲,还承担着招聘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样一个行为者可能会不偏不倚地照顾她的孩子(然而相较于别人的孩子,她会偏向自己的孩子),并且也可能不偏不倚地对待各个应聘者。但很明显,这两种“不偏不倚性”的用法意指不同的实践。具体地说,优绩(merit)的观念适用于一个情况而不适用于另一个:不偏不倚地对待应聘者大概是基于优绩的考虑而在他们之间做出选择,然而不偏不倚地对待孩子完全不是基于优绩考虑,而是对所有孩子都提供平等的保护与照顾。
刻划不偏不倚性的诸多努力,都没能尊重这一概念在“最宽泛也即最形式化的意义”与“更具体的道德不偏不倚性”之间的区分。比如说“一个不偏不倚的选择就是一个不受偏见与歧视影响的选择”,这就预设了我们是在处理某一特定类型的不偏不倚性,它是道德要求或支持的,或者至少道德上可赞的。“偏见”与“歧视”是一个有寓意(loaded)的词,不仅表示有些考虑是被排除在外的,还表示这种排除是恰当和有道理的。类似地,不偏不倚性要求我们给予所有相关群体的利益以平等并且/或者恰当的考虑,这一观念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形式概念的要求。(在抛硬币的案例中,很明显菲尔对于传家宝的要求权没有被给予平等或者恰当的考虑。)然而,作为对于道德的不偏不倚的刻划,至少在某些语境下,这一观点可能更具前景。
2 道德与不偏不倚性
2.1 不偏不倚的观点
现代道德思想有一个典型特征,那就是,即使不把不偏不倚性看作是道德的根本成分,也会看作是道德的要求。然而,尽管几乎所有道德理论都至少在某些语境下要求某些形式的不偏不倚性,并在某些语境下禁止某些形式的偏倚性,但除此之外,却没有什么更多的普遍共识。一个直截了当的想法就是:道德地行事就是根据不偏不倚的仁爱观点去做事。很多作者简单地假定,“在道德的语境下肯定不偏不倚性的重要性”就是“接受从这一视角行事的观念”。人们普遍赞同,道德与不偏不倚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密联系。确实,“道德的观点”与“不偏不倚的(或‘非个人化的’)观点”这两个短语有时会替换使用,以指称那种想象的非个人化的视角,而道德判断就被认为是根据此视角做出的(Baier 1958, 第8章; Harsanyi 1982; Scheffler 1982, 1985; Smith 1976 [1759]; Wolf 1992; 也可见 Blum 1980, 第3章)。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不偏不倚性”一词是一个统称,其种类很多。这意味着“不偏不倚的观点”本身也是模棱两可的。情况也许是,道德的观点最多也只是构成一类不偏不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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