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该领域之长久与术语之新奇都清楚地记录于Woleński 2004。
[2] 参见Moss 2015 和 Hedden 2015a、2015b 对“时间片段知识论”的辩护。
[3] 参见Podgorski 2016对“过程知识论”的辩护。(Harman在1986年似乎也预见到并捍卫了这种观点。)
[4] Brady和Fricker 2016 的一些文章探讨了在研究群体可能取得的认知成功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5] 此论证参见Moss 2019。另见Rinard 2017b,他反对的是,我们的信念状态之真可以被任何函数(置信的或其他)刻画,这些函数可以取各种(无论按点或还是按区间)精确值。
[6] Williamson 2002和Sutton 2007认为这是一种本应为知识的构成性信念规范。Wedgwood 2002和Whiting 2013 认为这是一种本应为真的构成性信念规范。Shah 2003认为信念本应为真是一个概念真理,但这种概念真理不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构成信念状态。
[7] 参见Korsgaard 2009对这一亚里士多德式观点的解释和辩护。
[8] 一些学者,如Wedgwood 2017,将认识的可容许性视为一种充分的认识价值。另外一些人,如Alston 1988 和Plantinga 1993,认为认识评价根本不是一种道义性评价,因此”可容许性”概念在知识论中没有明确的应用。关于知识论中次优性的拓展处理方式,见Staffel 2019。[9] 此观点在今天仍然很流行,但通常认为这种观点最早来源于 James 1896:参见 BonJour 1985, Brojgard 2009,Greco 1993, Kornblith 1983 及其他。
[10] Joyce 1998 率先对这一观点做出了有影响力的阐述。另参见 Pettigrew 2016。
[11] 参见 Rinard(2017a,2019b)对以下观点的辩护:所有的实践理由,而且只有实践理由才能使信念最优并得到允许。参见 Lycan 1988 对以下观点的辩护:唯有出自演化适应过程的信念才被允许。
[12] 这种试图还原或以其他方式解释一种特定成功的所有非结构性限制——即信任的合理性——是主观贝叶斯式的特征。参见 Titelbaum 2013。
[13] 特别是 Lloyd 1984 和 Bordo 1990 对以下各种方式的大讨论:利用流行的性别概念对不同信念形成方式做出不公平的区分。
[14] 虽然这一说法已被广泛接受,但它并没有被所有人接受。认为知道事实不需要信念条件的,见 Radford
1966, McGinn 1984, Lewis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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