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内在的 vs 外在的
想象一个科幻场景,将人脑从头骨中移出,把它放在营养液中生存,在电化学刺激下,它具有与你完全相同的系列体验。我们称这种大脑为“BIV”:BIV会相信你所相信的一切,它的这些信念得到辩护的程度会与你完全相同。由此,辩护只取决于你和你的缸中之脑所共享的内在因素。这就是关于辩护的“内在主义”。[29]
外在主义是内在主义的否定。外在主义者认为,我们对辩护的要求是,它能提供知识所需的那种成真的可能性,而你和你的BIV所共享的内在条件不能产生这种成真的可能性。所以辩护涉及到外在条件。[30]
认为辩护是内在的那些人,对如何理解内在性概念莫衷一是——换言之,你和你的 BIV 所共享的因素有什么特征使得它们与辩护相关呢。有两种进路回答这个问题。根据第一种进路,辩护是内在的,是由于我们享有一种特殊的方式通达辩护者:总是能够在反思中识别出它们。[31],假定某些进一步的前提(后面马上会提到),我们可得出,辩护本身总是可以在反思中识别。[32]根据第二种进路,辩护是内在的,是由于辩护者总是心理状态,所以(见Conee and Feldman 2001)。我们称前者为通达内在主义,后者为心理内在主义。证据主义通常至少与两种内在主义的其中一种相关,可靠主义则与外在主义相关。[33]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如此。原因在于,证据主义至少主张两件事:
E1 使人们得到辩护地相信 p 的东西只能是他们所掌握的证据。
E2 人们掌握的证据由他们的心理状态决定。
由于E2,证据主义是一种心理内在主义。它是不是一种通达内在主义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E1与E2的合取本身并不蕴含辩护的通达性。但是,心理内在主义者如果也赞同如下第一个原则,就会承诺通达内在主义,证据主义者如果也赞同如下第二个原则,就会承诺辩护的通达性:
透明性(Luminosity)
人自己的心灵在认知上是透明的:每当你处于一个特定的心理状态,你总能通过反思识别出你所在的心理状态,特别是,你总都能通过反思识别出你拥有的证据。[34]
必然性(Necessity)
决定何者是何者的证据的原则是先验可识别的。[35],人们总可以依赖先验洞见在反思中识别出一组特定证据是支持 p 的证据。[36]
尽管E1加E2本身并不蕴含通达内在主义,它们与透明性以及必然性的合取可以蕴含通达内在主义。[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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